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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培訓總結
總結是事后對某一時期、某一項目或某些工作進行回顧和分析,從而做出帶有規律性的結論,它可以提升我們發現問題的能力,因此,讓我們寫一份總結吧。總結怎么寫才能發揮它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破產法培訓總結,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破產原因才受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裁定受理時破產案件正式開始,不受理則申請人上訴。
到期不還是指: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但有相反證據證明債務人可以償付的除外。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認定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錢沒了、人失蹤了、強執不能、長期虧損、扭虧無望。
1、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原因只有一個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提出破產清算或破產重整)
5日通知7日異議10日裁定是否受理,特殊延長15日,受理周期自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一般22日,最長37日。
通知債務人→債務人異議→裁定是否受理→送達
通知:法院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
異議:債務人有異議的,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法院提出
受理:法院自異議期滿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特殊上級批,延長15日。
送達: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權人和債務人。
2、債務人或清算組提出的破產申請(存在破產原因,自己殺自己,無異議期間,提出破產清算、重整或和解)
法院裁定是否受理→送達
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特殊上級批,延長15日。
送達: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
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訴,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不符合破產情形的,裁定駁回,亦可上訴。破產程序其他裁定均不具有可訴性。
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實現債務人財產的保值增值,負責債務人事務的管理和執行,債務人和次債務人還錢給管理人。
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有權決定解除(可能進一步造成虧損)或繼續履行(有利可圖)。
默示解除: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日起2個月不通知對方當事人或收到其催告后30天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繼續履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的可以繼續,但是對方要求提供擔保的,應當提供,否則視為解除合同。
訴訟/仲裁中止:由原來的法代或法代委托代理人出庭變成了管理人出庭,民訴中一案需要另一案的審結結果作為判斷依據,而該案尚未審結的,應當中止,待另一案結果出來后,再恢復審,破產申請受理后,已經開始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應當終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該訴訟或仲裁繼續進行。
保障公平受償權:個別清償無效,保全/執行中止(保全人有優先受償性),停止計息(擴大自己的債權,稀釋了其他人的債權比例),滯納金加倍支付但不能作為債權申報(新滯納金不予確認,同樣是稀釋了其他人的債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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