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員工離職證明15篇
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要用到證明的情況還是蠻多的,證明是具有證明特定事件效力的文件。證明到底怎么擬定才正確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員工離職證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員工離職證明1
我公司員工xx(身份證號碼:xxx)于xx年xx月xx日入職到xx年xx月xx日離職,在公司擔任xx職位,任職期間的勞動保險手續已辦理,后因合同期滿原因離職,故社保手續已于xx年xx月xx日轉出,特此證明。
xxx公司(公司的公章)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2
茲證明李xx先生,身份證:45289xxxx,原系我司市場策劃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廣告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3
姓名:xxxxxx,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自xxxxxx年xxx月x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xxxxx部xxxxx一職,至xxxxxx年xxx月xxx日因xxxx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xxxxxx年間工作良好無不良表現。
經公司慎重思考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xxxxxx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x部經理(簽名)xxxxxxx
xxxxxxxxxxxx公司蓋章
xxxxxx年xxx月xxx日
員工離職證明4
茲有我單位xxx(男/女),身份證號碼xxxx,已與本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該員工工作至20xx年xx月xx日止,住房公積金賬號辦理封存時間20xx年xx月xx日。
本證明專用于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特此證明。
單位全稱(蓋章)
證明開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5
xxx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xxxx)自xx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職務,至xx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xxx(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6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7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
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__年__月__日
員工離職證明8
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部門)的xxx職務,由于xxx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以資證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9
姓名:xx,性別:xx,年齡:xx。
身份證號xxxx。
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于我單位工作,在此期間無不良表現,因個人原因辭職,現與我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xxxx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0
茲證明:x,性別:x,身份證號:xxxx,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我司xx職務;該同仁因個人原因離職,自20xx年xx月xx日起與我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申明:此證明僅做離職證明之用,不做它用。
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1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此致
敬禮!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證明12
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x
20xx年07月31日
員工離職證明13
XX先生自xx年 月2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xx年 0月3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20xx年0月9日
員工離職證明14
茲有xxx姓名)同志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xxxx原因申請離職,并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后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公司無關。
特此證明
xxxx公司單位(蓋章)
xxxx年**月**日
員工離職證明15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供參考。
沒有員工離職證明,只有離職承諾書有法律效應嗎?
有法律效果。沒有離職證明,原單位又不能或者不肯補充出具離職證明,當事人不得已,只能出具離職承諾書,該承諾書是有法律效果的。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如果單位故意刁難,可以去勞動局申訴。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趧诱邞敯凑针p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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