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離職證明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或生活中,說到證明,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證明是我們經常用到的應用文體。一起來參考證明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辦離職證明 ,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辦離職證明 1
因原本公司員工xxxxxx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不按公司規定擅自離崗,現將其本人與xxxx竹木材料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從即日起有關錢治民的任何動作均與公司無關,如其本人以公司名義在外進行一些不法商業活動,本公司嚴正聲明其本人在外的一切商業行為一概與本公司無關,本公司將追究其本人相關法律責任。
望各經銷商,業務伙伴本著大局出發,不得與之業務來往為謝!
特此聲明。
xxxx材料有限公司
xxxx年8月12日
辦離職證明 2
沒有離職證明可以先給新廠出個保證,保證你已經不再存在其他的勞動關系。另外,按照規定,原廠應在辦理離職當天出具離職證明給你,否則你可以向勞動局投訴,并要求原廠賠償因未能給你開出離職證明而導致你損失的,你有權要求原廠賠償。祝福你!
附法律依據給你:《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一般說來,只要不是被開除的都是有離職證明的,說明你是自動離職,且在職期間無任何不良記錄。但是,根據你提供的情況,應該是你之前的工作單位都不太正規的緣故,所以在一些手續上不太完善,這個是沒有關系的。
現在給你提供以下兩種解決方案:
一:回原單位人事部開具離職證明,因為你沒有繳納什么五險一金之類的,所以只需要他們提供一個離職證明就好,另外,你將你當時的辭職信也可以復印一份,要他們加蓋公司印鑒。說明現在處于待職狀態就好了。
二:和現單位人事部門說明具體情況,因為他們要求離職證明只是擔心你不是待職狀態,引起不必要的勞務糾紛。如果你能夠證明現在的狀態,其實有無離職證明無傷大礙的。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辦離職證明 3
離職證明真的很重要嗎?為什么企業一定要離職證明才能讓新員工入職呢?下面我們來逐條分析。
一、離職證明的作用有哪些
離職證明的作用是為了證明勞動者已經與上一家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而且離職證明上面也寫明了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部門和該份工作入職以及離職的時間。
離職證明由第三方開具,不僅是核實求職者工作經歷的有力證據,也幫助規避了重復聘用勞動者的法律風險。
另外,如今很多求職者的簡歷都有注水的情況,而要求求職者提供離職證明,是一種很有效的辨別求職者簡歷是否注水的方法。
二、開具離職證明的注意事項
在要求企業開具離職證明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開離職證明有必須包含的內容,其中必須要寫明離職員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職位、入職及離職的時間、離職原因等;
第二,必須要蓋企業的公章或者人事章才是有效的',一般來說公章的效力要大于人事章,畢竟公章是很難復制的。除了蓋章,最好能在證明結尾處寫明經辦人的姓名和電話,便于今后入職的企業去核實。
第三,離職證明最好是在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要求企業出具,如果事后再去找企業開具,一是要花費多余的交通費用和時間,二是如果在以前的工作中與企業里某些管理人員存在矛盾的話,他們也會人為設置一些障礙故意不給你開具離職證明。
三、原單位不配合開具離職證明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所以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不合理的原因為由拒絕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如用人單位違法不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無法入職新單位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訴,要求企業賠償自己的損失。
在了解了以上三個方面的內容后,相信大家都清楚了離職證明的重要性,所以為了自己的權益,一定要在離職時要求企業開具離職證明,并且拿到手后再離開,千萬不能為了圖方便不開離職證明就走了。
那么,如果遇到前單位確實無法開具離職證明的情況該怎么辦呢?
例如前公司倒閉或重組,或者已經整體搬遷到外地,無法出具或很難出具離職證明,筆者建議可以采用以下幾種變通的方法,也可以證明之前工作經歷的真實性:
一、提供社保繳納憑證;
二、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三、提供與前公司之間簽署的勞動合同;
四、提供代發工資銀行卡流水記錄。
以上四種方式可能會比離職證明更有證明力哦,你學會了嗎?
辦離職證明 4
某某自20xx年12月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某某部門某某崗位,至20xx年12月12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2年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期間曾被授予“某某”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辦離職證明。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你可以說明一下,或者寫一個東西,去以前的公司蓋個章,內容就是員工某某,與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在公司工作,現在自動離職,特此證明。就這點內容,別的就沒有什么了。說實在的,他們都可以去打電話咨詢的,這里有離職證明怎么寫,我還是找不到離職證明怎么寫,到處問哪里有的話告訴我離職證明怎么寫的網址吧,離職證明怎么寫挺難找的,我現在真的需要離職證明怎么寫,誰要是可以找到離職證明怎么寫,就告訴我離職證明怎么寫網址吧,謝謝告訴我離職證明怎么寫,找到離職證明怎么寫挺不容易的啊,這兒有離職證明怎么寫啊,這里有離職證明怎么寫,我還是找不到離職證明怎么寫,到處問哪里有的話告訴我離職證明怎么寫的網址吧,離職證明怎么寫挺難找的,我現在真的需要離職證明怎么寫,誰要是可以找到離職證明怎么寫,就告訴我離職證明怎么寫網址吧,謝謝了呢啊額!
般情況下,原單位應當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但是勞動合同法也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辦離職證明》。是不是以前你和單位有什么矛盾。無論是不是,你都應該想辦法討好愿意的領導,盡可能地讓原單位為你出具證明。如果還是不幫的知,你問原單位要你的辭職報告來復印,這樣你就有了憑證。
解釋一下.因為我是自離(自動離職)所以沒有辭職報告.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原公司才不愿給我開離職證明.但現公司又非要不可.請問.有什么折中的辦法么
如果這樣也不能怪你原來的公司,你的過錯在先。我想現在新單位想要你的離職證明,目前就是看你還與原公司有沒有關系。所以我建議你到原公司承認自己的錯,讓公司理解你的基礎上為你出具證明。如果公司還是不肯的話,你可以讓你原公司的同事到你新單位為你證明已經離職。我想最好的辦法也是這樣了。
辦離職證明 5
一、離職證明丟了怎么辦呢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用于證明勞動者此時已經沒有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勞動者應該妥善保管離職證明。但要是不慎將離職證明丟失的話,此時也是可以再讓原單位給自己補開一張離職證明的。
二、離職證明的用途是什么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三、離職證明的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因為離職證據是勞動者離開單位的時候,由單位開具的,因此如果不小心丟失了離職證明的話,此時可以到原單位,要求重新開具一份離職證明的。這就是對“離職證明丟了怎么辦呢”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圖浙江律師。
辦離職證明 6
茲證明xxxx先生/女士/小褲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xxxx年xxxx月xxxx日至xxxx年xxxx月xxxx日,F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xxx年xxxx月xxxx日
辦離職證明 7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人事專員職務,至20xx年06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年xx月xx日
辦離職證明 8
茲證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x年xx月xx日
辦離職證明 9
x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部門)的xxxx職務,由于xx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辦離職證明 10
xxxx女士自20xx年09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xxxxxx助理一職,至20xx年03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杭州xxxxxx公司
20xx年xxxx月xxxx日
辦離職證明 11
從一家企業離職了,沒有拿到離職公司的公章證明應該怎么辦理下次入職呢?其實離職證明上面的公章對一些比較注重勞動關系的公司比較重要,像一些國企、管理嚴格的知名的私企等可能要求比較嚴格。像一般的不是很大的公司、企業是不很重要的。不過最好還是去離職的公司進行索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1、離職證明一是為了證明你的工作經驗,這可以為下一家錄取你的公司或者企業提供一個了解你工作經驗的憑證,也可以徹底撇清你與離職公司之間的問題或者糾紛,為以后的職業發展提供更順暢的道路。
2、如果離職證明上面沒有公章,可能會引起新入職公司的懷疑,可能懷疑你之前是沒有工作經驗的,導致你新的工作進展不順利、不順心。所以如果你的離職證明上面沒有之前工作過的公司的公章可能會影響到你的職業發展,不過這個也不是絕對的,是金子總會發光的,況且有很多公司是不在乎那些紙質文檔的,有職場嗅覺的領導是能從你的談吐之間了解你的工作經驗的。
3、如果公司沒有給你提供離職證明的公章,甚至沒有給你離職證明,而且為你的接下來的找工作帶來很多麻煩,你就可以使用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去求助有關勞動部門的幫忙,向公司索要離職證明公章,為你接下來的職場發展帶來更多坦途大道。
4、離職證明的公章對于有些公司是很重要的憑證,而且離職證明的公章在大家申辦社保、五險一金等方面有比較大的作用。
5、如果您離職的是一家很小的小公司,只是單單的一個小工作室,根本沒有注冊為公司,可能在公章方面不具備條件,這樣的話你可以跟新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說明一下您的實際情況,他們可能會網開一面,不斤斤計較,實在不行你就可以隨便找家愿意幫助你的單位蓋一個公章,或者讓您的親戚朋友幫忙也是可以的。希望可以幫到你!祝工作愉快!
辦離職證明 12
茲證明身份證號xxxx)為本公司離職職員,在20xx年xxxx月xxxx日正式離職,已完成交接手續,在本公司期間擔任xxxx崗位工作,月收入為xxxxxxxx元。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xxxx年xxxx月xxxx日
辦離職證明 13
在職場“摸爬滾打”多年的朋友們,你是否經歷過離職后原單位不給開具離職證明,致使自己的社保無法延續,并且遲遲無法入職新單位的“絕望”情形?原單位有意或無意“阻攔”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的情形,在職場中較為常見。針對上述情形,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的當事人是如何處理的。
案情概述
20xx年8月,范思妍入職智勝公司,任技術總監一職,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8月13日,美蘭公司向范思妍發出《入職通知書》,邀請范思妍于20xx年9月20日到公司入職報到,雙方約定工資稅前90000元/月。
20xx年8月15日,范思妍向智勝公司提交《離職申請表》,稱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智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于8月17日審批通過范思妍的離職申請,并在離職申請表上簽字。但是,智勝公司一直未為范思妍辦理離職手續,也沒有開具離職證明。
由于智盛公司一直未向范思妍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其無法順利入職美蘭公司。于是,范思妍于20xx年4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智勝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并配合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并且賠償其經濟損失600000元。
勞動仲裁委經審理后,裁決駁回了范思妍的仲裁請求,范思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1.關于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問題
法院認為,范思妍與智勝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于20xx年8月31日依法解除,智勝公司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后合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本案中,范思妍依據法律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其自20xx年9月開始未為智勝公司提供勞動,智勝公司也未向其發放勞動報酬。
綜上,智勝公司應當依法向范思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范思妍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關于經濟損失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因智盛公司未向范思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導致其無法入職其他公司工作,對范思妍造成了客觀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美蘭公司向范思妍發出的《入職通知》包含了職位、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勞動合同的必備要件,范思妍要求按照90000元/月的標準計算其損失于法有據。
故此,本院確認智勝公司應當賠償范思妍工資損失540000元(90000元/月×6月)。
律師點評
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李珍律師: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通知離職、沒辦理離職交接、員工在職期間給單位造成損失等原因為由拒絕開具離職證明。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其無法入職新單位所受到的損失或無法領取失業保險所收到的損失。
因此,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后合同義務也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否則可能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如果您也遭到類似麻煩,建議您及時咨詢委托專業律師,及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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