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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離職證明

        時間:2022-04-18 08:07:17 離職證明 我要投稿

        【熱】公司離職證明

          在日復一日的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證明吧,證明是證明某個事實的一類文書。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證明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離職證明,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熱】公司離職證明

        公司離職證明1

          網友的疑問:

          本人之前于一間網絡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公司只跟我簽了一份三個月的兼職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沒有給跟辦幫續約手續,也就是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我工作了9個月左右,期間公司也一直沒有幫我買保險。后來公司以一些莫須有的借口把我開除。

          開除后不到一個月我又找到新的公司了,而這間新公司要我提供離職證明,要證明我跟以前的公司沒有法律上的任何糾紛。但我找回前公司的主管時,她卻堅持不肯開證明給我,說是被開除的員工是不可以開離職證明的。請問在法律的角度上我的前公司是否可以開證明給我?

          另外我想請問一下,在職的時候,公司要我們簽一份所謂的競業協議,協議的內容大至上是說在離職的三年內不得到跟公司有競爭的公司工作,不然的話將追究法律責任。請問這樣的協議合不合法?

          解答:

          勞動合同無正式與兼職的說法,只有針對少數專業技術人員曾頒布過一些有關兼職的規定,看來不適合你。在合同期內你有權要求公司為你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不辦是違法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這樣效果快、不用花錢。

          關于離職證明一事,簡單說,開除要有證據,要有手續,要書面通知本人,可以作為離職證明(不過你不一定想要)。如果在勞動仲裁時效內,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出開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推翻開除的處理,從而以用人單位違約的`方式取得相關離職證明。

          針對你現在的情況,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因沒有為你辦理失業保險而不能享受的失業金。

          關于競業限制條款,有位名字有兩個字組成的朋友曾在前幾日精干地回答過,你可以找一下,簡單地說,競業限制條款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對價,否則該條款無效,對你沒有約束力。

        公司離職證明2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

          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公司離職證明3

          年底到了,離職的人也多了起來,畢老師在這里要提醒各位職場朋友們,離職的時候一定要記得讓公司開離職證明。。‰x職證明是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那么如果單位不給開,怎么辦呢?別擔心,畢老師教教你!

          相關案例 吳先生是某公司的業務員,主要負責某公司電子產品的銷售。吳先生在入職時,某公司人事部負責人說:“吳xx,你是否考慮要買社保呢?由于你是外地的,購買社保的話報銷很不方便,你可以簽一份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到你離職時,我們將會把購買社保的錢付給你!笨紤]到多種原因,于是吳先生就簽下了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 一年后,吳先生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公司沒有給他辦理離職證明。等到吳先生找到另一家公司就職時,新公司要求他入職時必須出示一份離職證明。沒辦法,他只能去找舊單位開證明,結果,舊單位人事部負責人一口拒絕:“你沒有購買社保,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公司不能為你出具離職證明!

          案例分析 案例中吳先生對于離職證明的重要性并不了解,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所以才會吃虧。那么面對這種情況,吳先生可以如何處理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等。 針對某公司不給吳先生開離職證明,吳先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一旦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畢老師再次提醒,離職證明非!常!重!要!

          離職證明將作為勞動者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

          不出具離職證明的索賠途徑: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是否能以工作未交接拒絕開離職證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施 〈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離職證明4

          離職證明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公司離職證明5

          XXX 同志于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于XXX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公司離職證明樣本。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特別注明:

          1、上述的離職證明有時候為更加嚴謹,也可以在XXX 同志后加上“身份證(1234567890)”的身份標示,一般是不需要的。

          2、一般來講,如果你已離職超過6個月,是不需要提交離職證明的,或者你直接說丟失可以,大公司一樣如此,沒有問題。

          3、離職證明的目的是新公司用來劃清你與原公司之間界限的法律依據,主要用來保護新公司權益的。

        公司離職證明6

          茲證明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xx月xx日,F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7

          ××工程有限公司離職證明書

          茲證明××小姐于1993年2月1 5日受聘于本公司,擔任制圖員一職。她于l994年l2月30日晉升為助理設計工程師,于1995年2月1日再度晉升為設計工程師。她在此任職直到1997年4月30日她辭職生效為止。楊小姐工作認真,為人誠實、正直。她在本公司的工作總是超過所預期的。

          董事長:××××

          ×××××年××月×日

        公司離職證明8

          甲方:XXXX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于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公司離職證明9

          茲有本單位員工陳億權,性別男,身份證: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07月01日至20xx年06月30日,因員工個人發展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同意與其接觸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自20xx年08月24日開始,我公司與該員工正式解除勞動關系。

          本員工離職前職位為:系統工程師。

          特此證明。

          廣州有限公司

          20xx年八月二十四日

          離職員工簽名:

        公司離職證明10

          茲證明XX先生/女士/小褲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F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1

          離職證明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場開發部 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F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2

          員工離職證明公司開了會有風險嗎?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您!

          員工離職證明公司開了會有風險嗎?

          原則上以開具一份離職證明為主,否則每個員工都要求多份或是多次開具的話,將會大大增加HR的工作量。

          企業不開具離職證明給離職員工,是否有風險?

          案例——20xx年5月31,小王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離職當日,公司沒有出具離職證明給小王,因為公司認為小王刪掉了電腦里面的部分資料,屬于交接不完整,按內部規定公司有權不開具離職證明。20xx年11月初,公司接到小王申請勞動仲裁的應訴資料。小王主張,由于公司沒有依法開具離職證明,導致本人無法再就業,無法獲取新的勞動報酬,故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并以原工資標準賠償其從離職之日起至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之日止的損失。20xx年3月初,勞動仲裁機構裁決該公司敗訴。

          分析——現實中,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的原因大致有:1、勞動者拒絕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2、勞動者無故曠工、不辭而別,企業難以送達離職證明;3、企業不知道開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基于勞動者拒絕工作交接、交接不完整或者不辭而別,企業不應該或無法開具離職證明,看起來似乎非常符合常理!然而,法律文件卻規定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是沒有任何附帶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蛾P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從法律層面分析,原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必然導致勞動者無法入職新單位,從而無法獲取勞動報酬,故原單位需賠償勞動者的相關損失。

          司法實踐中,建議——企業避免或減少法律風險的策略如下:

          1、正常情況下,主動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

          2、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后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注意,操作時還是無條件開具離職證明;此條款僅對勞動者產生心理上的約束作用)。

          3、遇到惡意不交接(需有證據證明)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他,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相信勞動者拿到了此證明,也無法入職新單位,因為新單位不會招用尚未交接完畢的勞動者。

          4、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業也可規定或在合同上約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此條款是對抗不辭而別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主張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那么他必須先舉證證明他到過人力資源部要求領取該證明。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是無法舉證證明這一事實的。

        公司離職證明13

        xxx先生/女士/小姐:

        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部門)的xxx職務,由于x個人xxx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離職,幾乎是一般人的職業生涯中都要經歷的事情。正確的離職,會將你帶入職業成長的快車道,而錯誤的離職,則將你帶往職業生涯的停車。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xx年x月x日

        公司離職證明14

          XXX于20xx年12月xx日至20xx年12月xx日任職于XXX公司,于20xx年12月x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x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12月xx日至20xx年12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部門)的x職務,由于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20xx年12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5

          1、證明你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的。

          2、你目前是個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3、你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有社保轉移單也能證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過,但離職證明主要是了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主要是擔心求職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現象,如被前一家公司開除或辭退的話,則一般是不會幫你開立證明的。所以有一個就最好了,說明你曾在工作中能力被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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