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離職證明造假
原公司離職證明造假會被發現嗎?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您!
原公司離職證明造假會被發現嗎?
非常有可能。即使一時沒有發現,也是一種不誠實的行為,今后有可能承擔責任。
當事人其實可以要求之前的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后,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離職證明的用途有哪些?
通過了解得知,離職證明的用途,可以從四個方面來進行理解;第一、通過離職證明,可以證明自己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了相關的合同;第二、通過離職證明,能夠清楚的`證明自己是按照正常的手續離職的;第三、當擁有了離職證明之后,足以說明本人已經屬于自由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申請失業金,或者向有關單位發出應聘的請求;第四、在辦理一些轉移手續的時候,也會用到離職證明,比如公積金、社保、人事關系,都需要本人提供相關的離職證明才能夠完成這些方面的轉移。
離職證明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關于離職證明,需要注意的事項也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分別是:第一、在開離職證明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離職證明的格式;第二、在出示離職證明的時候,一定要出示蓋了鮮章的證明,對于這點,足以說明,那些復印件是無效的;第三、關于離職證明中的章,一定要單位的公章,并且章的形狀為圓形,若是方形的話,在蓋完章之后,要讓原單位,進行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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