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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離職證明有效時間
在平平淡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說到證明,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證明是核驗一個人的身份、經歷或一件事的真實情況時所寫的一類文書。一般證明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離職證明有效時間,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離職證明有效時間
解答:
離職證明如果是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出具的,長期有效。而用人單位需要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該行政機關責令單位改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開具離職證明要求
1、時間確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提供;
2、內容法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并且只能寫“四要件”,即: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期限。對于離職原因,或者對員工的任何評價性內容,則不是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因為任何評價性的內容有可能“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注意事項
第一、離職證明的作用僅僅限于證明一個時期內勞動關系的事實,公司無權借此機會在內容上對員工日后就業施加不利或者負面的影響;
第二、離職證明內容須要符合不損害員工利益原則,若因離職證明內容導致員工再次事業或者侵犯員工隱私的,公司須要承擔違法責任。
第三、在離職證明的內容中增加除了法定“四要件”之外的內容,雙方須達成一致意見。
第四、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保存,避免今后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離職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勞動者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無勞動糾紛;
3、證明勞動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勞動者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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