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工單和離職證明的解釋
導語:退工單和離職證明有區別嗎?下面小編幫你解答一下。
退工單的解釋:
退工單是證明失業身份的重要資料,一般是一式四聯。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退工單與《勞動手冊》就起到了這個作用。
相關規定
勞動制度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退工單與《勞動手冊》就起到了這個作用。
及時退工,關系到勞動者能否及時領到失業金,能否順利地進入新的單位工作!渡虾J袉挝徽泄ぁ⑼斯す芾磙k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全工時制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
退工手續
用人單位須填寫一式三聯退工通知單。第一聯單位留存,第二聯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的7日內,將此聯和被退職工的人事檔案連同《勞動力登記表》,機要郵寄或直接送達被退人員戶口所在地或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職業介紹所,第三聯交被退職工本人。退工通知單上的退工日期應為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實際日期、落款日期為辦理退工手續日期。
用人單位應將退工通知單和《勞動手冊》一起交被退人員;用人單位應將第三聯退工通知單和《勞動手冊》以及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情況的證明一并交被退人員。被退人員可持上述材料,進行失業登記及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等事宜。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就“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的賠償問題”規定:“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未按《條例》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或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影響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保險金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給勞動者造成其他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請求,賠償其他實際損失,但不再承擔法定失業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的解釋: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我國法律尚沒有關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秳趧臃ā返诰攀艞l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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