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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勵志格言
如果語句中并無模棱兩可之處,則不能作出與該語句的明顯含義相悖的解釋。
一旦合中出現含混不清的表述,應盡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標的物之安全的解釋。
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放棄他所享有的權利。
法院不能主動尋找案件。(恰好是對司法能動主義的批評)
無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實就等于不存在。
當一部制定法所為之服務的理由不復存在的時候,這部法律也便會隨之消失。
想用自己的財物應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度。
合法的婚姻以雙方之合意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實而成立。
平等者之間不存在司法管轄權。引申義:一個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個主權國家行使司法管轄權。
讓法官來回答法律問題,而把事實問題留給陪審員去裁斷。
審判不應依照先例,而應依照法律。
沒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
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沖突的首要渠道。
只要不違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一個細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經常地從純自然的環境中產生出來,而一個強烈而持久的期望,則只能來自于法律。邊沁
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
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
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
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為,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
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我們作為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恒要走向沖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
法律的力量僅限于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
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如同人們一般所理解的一樣,法律行為是對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種不違法的行為,同時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為,這類行為也要產生法律上的后果。這種根據法律規定而導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法學家的共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
在用語中不存在模糊性時,不得允許探索用語的意圖。
對制定法應當做嚴格解釋。
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
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
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是基于預謀、或者是基于沖動、或者是基于偶然。
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
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
支配和統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專制政府中是永遠高舉著君主的鐵拳,但是在一個人民的國家中還要有一種推動的樞紐,這就是美德。
法律是一切人類智慧聰明的結晶,包括一切社會思想和道德。
沒有絕對的平等,也沒有絕對的權力。人在天性上類同,就法律而言不平等,在政治上不平等,又不同類。
人們嘴上掛著的法律,其真實含義是財富。
如果說就某特定國度的特定時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考察,法治社會的法律又是一種永恒的理性對話過程。它是一種對話(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種不同的觀點及利益的交鋒與辯論中不斷獲得產生、變更與發展;它是一種理性(retional)對話,乃是指這種對話在本質上是一種平和而非暴力的說理過程。
法律人不應該倡導過于激烈的變革,因為激烈的變革導致的結果是社會秩序的進一步的喪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諺語叫:槍炮作響法無聲。槍炮作響的時候,法律就沒有辦法生存。所以我們都不希望這個社會發生太過劇烈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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