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協議書三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協議書,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系。擬起協議書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留學協議書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留學協議書 篇1
。ň哂蟹ㄈ速Y格的)單位(簡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本單位(姓名)為代理人與(單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
(簡稱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條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國留學,期限為________年
個月(自出國
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甲方指導乙方制訂具體的留學計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學內容是:
乙方須達到的留學目標為:
第四條甲方在乙方出國留學期間,指定(姓名、單位、職稱)
對乙方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甲方對乙方留學期間在國內的直系親屬,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給以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六條甲方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保證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乙方為(國家或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
出國置裝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
出國國際旅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
國外學習生活費(金額)、醫療保險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在本協議
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國內的工資:(照發或不發);
回國休假待遇(提供回國旅費或不提供);其他待遇:
回國后的經費結算辦法(包括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取得外國資助的結算法):
第七條甲方在乙方回國后,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積極創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發揮乙方的作用。
第八條乙方保證按本協議書
第二條、
第三條的規定,在國外努力完成學業,并按期回國服務。留學期間每
個月向甲方報告一次學習情況。
第九條乙方抵達留學所在國后,一個月內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報到。乙方在國外期間,保證遵守中國法律和中國對出國留學人員的規定,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第十條乙方無論因何種理由中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留學內容,均應至少提前三個月通過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乙方留學期滿回國后,應在一個月內向甲方報到,按甲方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乙方根據本協議書
第三條的規定,向甲方提交書面的留學總結、學術報告(或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
第十二條乙方有責任回國后至少在甲方工作________年?s短工作年限,由甲方決定。
第十三條甲方在認為必要時,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經由我駐外使、領館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
第十四條甲方違反本協議書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要求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甲方執行本協議書,賠償損失等。必要時,乙方可向中國的司法機關起訴,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書時,甲方將根據乙方違約情況,對乙方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或停止公費待遇,或停薪留職,或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必要時,甲方可將乙方違約的事實通知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或向司法機關起訴,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經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
為乙方出國留學的國內保證人、保證乙方執行本協議書。保證人須與乙方經常保持聯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紹乙方執行協議書的情況;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責任。在乙方違約而保證人又未履行自己職責的情況下,保證人須承擔本人經濟收入能承受條件下的經濟責任。
甲方與保證人因保證事項而發生糾紛時,經雙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六條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保證遵照執行。有效期限至本協議書
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年限期滿時止。
必要時,經甲方、乙方、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或補充。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兩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字)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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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
乙方保方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留學協議書 篇2
留學申請服務委托合同書
委托方(委托方申請人): 委托方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受托方(咨詢服務方):
法定代表人:
辦公地址:
聯系方式:
第一章 服務通則
第一條 本合同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
第二條 雙方本著自愿、平等、誠信的原則,就委托方接受受托方提供有關出國留學咨詢服務事宜,經協商,達成本合同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三條 兩方共同簽訂本合同,合同內容均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明確表示對合同所載明之條款內容完全理解,并無歧義。
第四條 本合同簽約之前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并對本合同及其附加文件內容已仔細閱讀,并同意合同的條款與附加文件內容與細節。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五條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若有對本合同的附加或者修訂條款,須在雙方確定后,在本合同補充協議處雙方同時簽字蓋章確認,與本合同一同生效。對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位填寫雙方應當協商確定。若有附加條款需作為本合同附件由雙方確認后生效。
第六條 本合同的簽訂雙方均對本合同的所有內容、條款、期限、金額及其附加表格、涉及合同雙方的機密信息、各方情報、商業機密、數據統計信息、內部報告與分析資料信息、合同過程中所涉及的文件和數據,負有保密責任,泄露未經授權的機密信息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章服務內容
第一條 服務范圍及方式:受托方的經營范圍為國際教育咨詢服務;服務方式為診斷評估、方案規劃、培訓指導、代理服務、心理輔導與后續跟蹤;
第二條 服務內容:
受托方為委托方提供的國際教育咨詢服務包含但不僅限于以下基本服務項目:語言考試規劃,學校及專業的選擇,競爭力強化(科研及實習的聯絡),文書制作,遞交申請,套詞面試輔導,簽證培訓,行前指導。
第三條 服務目標委托方赴美國、加拿大入學時間為 年 季,目標學位為 ,就讀專業為 (中文)。以下為受托方為委托方提供咨詢服務的目標學校名單,確定的學校名單如下:
(院校外文名稱,以外文為準,所申請的專業和學校名單應在簽訂合同后,由委托方在申請前最終確定)。委托方最終定校名單如下:
第三章服務時間
第一條 申請服務期:本合同簽訂后,受托方為委托方提供的咨詢服務自動進入申請服務期。申請服務期在委托方寄出所有學校申請文件材料或委托方向受托方遞交《申請服務期確認表》后結束。
第二條 服務后期:雙方在申請服務期結束后,自動進入服務后期,服務后期直至委托方獲得可以接受的學校錄取,并簽訂《留學申請服務結果確認表》為止。本合同包含簽證服務步驟,服務后期在委托方獲得簽證并順利入學后自動結束。
第四章委托方權利與義務
一、委托方權利
第一條 委托方有權利了解受托方服務進度,并有權利要求受托方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服務進度并確保服務質量;
第二條 在不涉及受托方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委托方有權利要求受托方提供留學咨詢服務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規劃方案或相關資料;
第三條 如果委托方由于個人原因,決定終止本合同服務,委托方有權利向受托方正式提出申請,并按照本合同退款要求申請退款;
第四條 委托方對申請目標學校、申請創作文件、最終就讀學校有最終決定權;
第五條 如果委托方對受托方提供的咨詢服務及其相關的策劃方案、具體申請服務細節有意見或者建議,可要求受托方進行修改;
第六條 委托方對受托方的咨詢服務工作有建議權和申訴權。
二、委托方義務
第七條 委托方需向受托方提供完整真實的個人信息,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八條 委托方需配合受托方的信息溝通,保證受托方人員能順利的與委托方及時聯系;
第九條 委托方有義務對受托方的服務流程、服務數據、相關涉及文件、資料、報告及其受托方服務人員的個人信息進行保密。如果委托方有泄露受托方以上信息的實際行為,受托方有權利提前終止本服務合同,本合同退款條款自動失效;
第十條 委托方需按照受托方的要求積極配合工作。委托方對服務重要的階段性確認文件、表格,如無異議,應及時予以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委托方需自行承擔在申請過程中發生的由第三方收取的費用,如學校申請費,考試報名費、申請材料郵寄費、標準考試(TOEFL,IELTS,GRE,GMAT,SAT, LSAT等)成績寄送費、成績單評估費(評估機構一般為WES,ECE等),簽證費用、學校要求的押金等;
第十二條 委托方需按時向受托方支付咨詢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委托方前往國家駐華使(領)館,或者申請學校要求委托方進行面試,委托方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第五章受托方權利與義務
一、受托方權利
第一條 受托方有權利將委托方的申請信息用于非公開性的內部研究體系。
第二條 受托方有權利在對外發布的分析報告中包含經過隱私處理的委托方申請的數據信息。
第三條 受托方有權利要求委托方及時準確的提供申請學校的名單及其最終申請結果以確認受托方服務的進度。
第四條 受托方有權利對委托方的備考情況、個人專業水平、英文水平進行測試,以了解和保證相關咨詢服務進度和計劃的準確。
第五條 受托方有權利在委托方提交《服務終止及退款申請表》之后,審核委托方的護照,或要求委托方提供完整真實的學校錄取狀態證明文件和申請過程涉及申請資料副本,以確保退款審核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受托方服務協調與質量監管部門有權利在服務過程中,對委托方進行電話或郵件調查,了解具體服務細節與委托方意見。
第七條 受托方有權利拒絕支付本合同退款條款外的其他委托方留學申請過程實際發生費用或任何委托方的精神或物質損失。
二、受托方義務
第八條 受托方需按照合同約定,為委托方提供留學咨詢服務。
第九條 受托方需根據委托方情況,為委托方設計合理有效的咨詢服務方案并保障委托方的正確理解與有效執行。
第十條 受托方應根據委托方申請目標為委托方組建合適的咨詢師團隊及其相關支持服務團隊,為委托方提供高質量的留學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受托方應按照《留學咨詢服務項目及時間規劃》安排進行咨詢工作的時間和進度。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減少服務內容或者拖延服務周期。
第十二條 受托方應及時處理委托方的申請目標的變更,當需要更改、補充修訂《留學咨詢服務項目及時間規劃》時,受托方應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第十三條 受托方應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和服務質量,受托方對委托方的留學申請的各重要環節有指導權和建議權。
第十四條 受托方應如實向委托方介紹委托方所要前往國家或地區的考試要求、申請難度、簽證政策,學校狀況并提供有效的文件供委托方參考,不作任何虛假陳述。
第十五條 受托方應及時向委托方推薦其他服務體系(公證、XX、ETS等)以保證委托方留學申請的順利進行。相關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第十六條 受托方須對委托方的體系文件、有效資料和個人背景信息保密,用完的個人資料原件須立即歸還,嚴守委托方機密。 不得擅自在服務期間及服務結束之后的任何時間,在沒有獲得委托方書面允許的情況下,向第三方透露委托方的任何個人及其申請服務信息。若受托方有任何泄露委托方機密信息的行為,委托方有權利提前終止合同并要求全額退費。
第十七條 受托方在符合本合同關于退費規定的前提下,在收到委托方正式的退款申請文件時,受托方應及時協助委托方確認退款流程并按時處理退款。
第六章服務費用
第一條 委托方應向受托方支付咨詢服務費總計人民幣小x萬元整(¥x元)。
第二條 委托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通過現金、刷卡向受托方支付咨詢服務費用。XX匯款相關賬戶由受托方指定。
第三條 受托方需在委托方付款生效后向委托方提供收款憑證。
第四條 委托方自行承擔在申請辦理過程中發生的第三方費用(如院校報名費、郵寄費、簽證費等)。
第七章 服務退款
第一條 如果委托方最終獲得了本合同第二章中目標學校和專業的錄取并通過簽證順利入學,且委托方沒有本合同本章條款中所提及的退費情況發生,則視受托方服務成功;
第二條 如果受托方為委托方提供咨詢服務的目標學校名單中的學校和專業均申請失敗,或者申請成功,但最終簽證失敗,受托方將在十五日內執行全額退款;
第三條 在服務過程中由于受托方原因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受托方將在十五日內執行全額退款;
第四條 其他特殊情況的退款或由于不可預知的因素導致的委托方的退款要求,受托方和委托方需友好協商并確定退款額度與退款時間。
第八章合同結束
第一條 待雙方按本合同要求履行完各自的權力和義務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條 若委托方未在服務后期與受托方確認《申請服務完結確認表》,也未在退款申請期提交正式退款文件。在退款申請期過期之后,本合同自動結束。
第三條 雙方在本合同退款條例下正常簽訂《退款確認協議》,在退款正常執行后,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四條 如在本合同生效后,若由于本合同未約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一方欲終止執行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個月與另一方協商,待雙方以書面形式就有關終止事宜達成共識并正式認可簽章后,本合同的終止方為有效。
第九章合同延長
第一條若委托方在收到學校錄取結果后,并決定在當年不接受此錄取結果,而繼續申請下年度的錄取、或保留錄取結果至下年度,受托方需繼續提供下年度服務,本合同自動延續至下年度申請。服務延續委托方無需向受托方支付額外的咨詢服務費。
第二條若委托方在服務過程中由于任何原因放棄本年度申請,但有計劃申請下年度申請,委托方可在簽訂《服務延續申請表》確認后,自動終止本年度服務內容,自動進入下年度申請服務階段。服務延續委托方無需向受托方支付額外的咨詢服務費。
第十章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一條 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xx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補充協議、合同的變更、修改
第一條 補充協議、或者合同的修改、變更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形成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后生效,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直接在本合同正文上的修改無效。
第十二章生效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自受托方代表簽字、蓋章(行政章或合同專用章)及委托方(委托方未滿18周歲的,由委托方法定代理人簽署)簽署,并在受托方收到委托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繳付咨詢服務費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章補充協議
本補充協議內容為合同正文補充部分,與本合同一同生效。對合同的變更及其補充協議內容,雙方須共同協商確定。若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正文部分有沖突條款,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補充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協議包括的受托方為委托方申請的專業數量、院校數量均不做限制,由委托方確定。
委托方: 受托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留學協議書 篇3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留學人員)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現學習單位 ;郵編:
聯系電話:( ) ;傳真:
住址(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丙方: (乙方國內第一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系電話:( ) ;傳真:
住址(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乙方國內第二經濟保證人)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證號碼
現工作單位 ;郵編:
聯系電話:( ) ;傳真:
住址(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郵編: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乙方在甲方資助和支持下出國留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為實施國家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滿足國家人才培養計劃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請,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錄取的留學身份赴 (國家)留學,留學期限為 個月(以甲方錄取通知的留學期限為準)。
第二條 甲方同意乙方申請甲方資助時選定的留學專業和制定的留學計劃。
第三條 甲方承擔如下義務:
1.對乙方留學資格最終審定,對乙方出國留學給予必要的指導,并向乙方提供有關出國留學的咨詢和服務。
2.為乙方辦理出國留學手續提供幫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資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國家規定的有關經費資助;
(2)安排乙方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的獎學金資助費。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獲得如下具體經費資助:
(1)出國和按本協議規定完成留學計劃按期回國的國際機票(或火車票);
(2)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在國外學習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按國家規定提供);
(3)其它有關費用。
5.上述第三條第4款所述有關資助內容、資助標準及數額,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規定執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獎學金生活費由甲方委托中國駐外使(領)館定期撥付。由甲方安排乙方獲得的獎學金資助費,資助期限以獎學金或資助項目的實際期限為準;甲方將敦促經費提供方按規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關規定提供。
6.委托中國駐乙方留學所在國使(領)館管理乙方在國外期間的有關留學事務,依法維護其正當權益。
7.加強與乙方國內推選單位的聯系,采取多種適當形式將留學人員的留學情況通知國內推選單位。
第四條 乙方承擔的義務:
1.保證完成第二條所規定的留學計劃,并保證在第一條確定的留學期限內學成回國服務至少兩年。在規定的回國服務期內,不得因私長期(三個月以上)出國;如因公出國,需經國內推選單位同意并報甲方備案。否則,甲方將按違約追究乙方的經濟賠償責任。
2.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本協議確定的留學期限、留學國家、留學身份和留學計劃,不得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
3.保證抵達留學所在國后十日內憑有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報到。未能于十日內及時報到者,應闡明理由;超過一個月未報到者,甲方授權使(領)館不發資助經費,取消其公派留學資格,本人或保證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甲方發給乙方的獎學金生活費中已包含國外醫療保險費用,乙方出國后應按照留學所在國要求及時購買醫療保險。因未購買醫療保險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學期間與使(領)館及國內推選單位保持經常聯系,定期向使(領)館、國內推選單位匯報學習進展情況,填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研修情況報告表》。
6.留學期間要樹立回國服務、為國服務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自覺維護祖國榮譽,服從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遵守我國和留學所在國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學期間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不因經費資助標準或來源變化而改變,應始終遵守國家公派留學的有關規定。如獲其他獎學金而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應經甲方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且始終應遵守國家公派留學有關規定,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等相關義務。
8.留學結束時應及時作出書面學術成果報告和留學總結;留學期滿回國后及時向國內推選單位報到,匯報留學情況。
9.乙方出國前系非在職人員者,學成回國后按照國家有關就業政策和規定以及與國內有關單位的定(意)向協議就業。
第五條 乙方為保證履行其承諾和義務,同意出國前按甲方的規定交存出國留學保證金。
乙方按期學成回國辦理提取保證金手續時,應向甲方提交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國內單位的證明,回國入境日期證明(護照第1頁和入境蓋章頁的復印件),《保證金收款證明》及留學總結和學術成果報告,經甲方確認后,將乙方出國前交存的出國留學保證金按甲方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退還本人。
第六條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其違約事實,按照國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對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擅自提前回國、擅自變更留學國家和留學身份、改變國籍、從事與留學計劃無關的活動嚴重影響學習、表現極為惡劣、未按規定留學期限回國逾期三個月以上、未完成回國工作兩年服務期等違反甲方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處理:
(1)對由甲方直接提供資助的留學人員,甲方經核實后有權停發其資助費用,按甲方的規定處理,并要求其償還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資助費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資助費用的30%的違約金。
(2)對由甲方安排獲得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提供獎學金或資助費的留學人員,甲方經核實后有權通知接受國政府或有關機構停發獎學金或資助費,按甲方的規定處理,并要求其向甲方償還已領取的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費用和向甲方支付已領取全部費用的30%的違約金。
2.對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三個月(含)以內回國的情況的處理:
(1)對因航班延誤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在規定的日期內回國,逾期未超過一個月者,甲方不追究其違約責任。
(2)如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一個月以上(不含)、三個月以內回國,應向甲方支付按本協議第三條第4款確定的全部資助費用的20%的違約金。但根據乙方的申請,經我駐外使(領)館批準,仍由甲方提供回國國際旅費。
3.本條第1、2款中的違約賠償款項,乙方如不按期償付,或償付金額不足,甲方有權扣留乙方所交存的全部或部分保證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甲方同意乙方為保證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確定丙方為乙方的保證人。丙方同意認真協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協議并按期回國服務。
第八條 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丙方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違約賠償責任。丙方同意在乙方違約而又未承擔或不能完全承擔第六條規定的經濟責任的情況下,作為保證人愿承擔賠償責任。為此,丙方第一保證人愿以 、第二保證人愿以 (本人固定工資收入或銀行存款)作為擔保。丙方第一保證人和第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的期間同本協議有效期間。丙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向乙方追償。
第九條 在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留學期滿前,如丙方因故需要變更,應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因乙方違反本協議而應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賠償費、違約金,用人民幣或自由外匯支付;非貨幣性財產,應由資產評估機構按現行重置市價折算成人民幣;自由外匯與人民幣匯率按違約確定之日中國銀行公布的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十一條 在乙方不履行回國服務義務的情況下,甲方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甲、乙、丙三方因違反本協議而發生的糾紛,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按協議進行仲裁。
第十三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均負有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證人各一份,公證處一份,乙方國內推選單位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第一保證人(簽字) 丙方第二保證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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