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已經悄然到來了,相關的考研信息也相繼出臺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2017年重慶郵電大學考研考場安排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的閱讀。
準考證下載打印通知
各位考生:
準考證打印時間:2016年12月15日-2016年12月26日
考生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https://yz.chsi.com.cn/)下載打印《準考證》。
提示:
1、 “準考證”由考生使用A4復印紙在規定時間內上網自行打印!稖士甲C》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
2、考生憑“準考證”及有效居民身份證件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入座后將上述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檢查。
3、考試地點由報考點指定,考生應在考試前一天指定時間到考試地點了解考場有關注意事項。
重慶郵電大學考點(5011)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場規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及教育部相關文件要求進行處理并記入誠信電子檔案。
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當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生只能使用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統一配發的考試文具,包括黑色簽字筆,2B鉛筆、橡皮、三角板、墊板等,或按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考試用具答題。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工具(如移動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者帶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忌I到答題卡、答題紙、試卷后,應當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要求粘貼條形碼等。凡漏貼條形碼的,凡漏填、錯填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六、考生遲到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忌痪沓鰣龊蟛坏迷龠M場續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定的區域逗留或者交談。
七、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者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筆。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考教師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并密封。經監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重慶郵電大學考點(5011)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答題書寫規范
重慶市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統考科目閱卷實行網上評閱的方式,考生在答題時如填涂、書寫不規范,將會直接影響答題卡的掃描效果,進而有可能對教師閱卷甚至考生成績造成影響。因此,廣大考生在客觀題填涂、主觀題作答時需做到如下方面:
答題前,考生先將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報考學校、報考專業用0.5mm黑色簽字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填寫。
一、客觀選擇題部分:
(一)必須使用2B鉛筆進行填涂,修改時用橡皮擦擦干凈,保持卡面清潔,嚴禁玷污。
(二)嚴格按照正確填涂師范進行填涂
答題時,考生必須按照規范要求進行填涂,禁止使用簽字筆、鋼筆或圓珠筆進行填涂,涂點大小以涂滿小方框為準,正確填涂為
涉及到正確的填涂方式,請下載pdf附件查閱,謝謝
重慶郵電大學考點(5011)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考試相關條款節選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八條 【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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