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幾天就是2017考研考試了,考生們也對各院校的考場布置有所了解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2017年清華大學考研考場安排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的閱讀。
1、清華附中禁止機動車入校,清華大學校內車位非常有限,請考生不要自駕車赴考,避免因停車困難、交通擁堵影響考試。進入清華大學校園的機動車須遵守校園機動車管理相關規定。
2、12月24日、25日中午,考生可憑準考證在校內觀疇園、聽濤園、清芬園食堂購買臨時餐卡就餐。
3、12月24日、25日,在三教二段2102、2302教室設考生休息處,開放時間為6:30~17:00。12月24日在清華附中參加考試的考生可在D區水木講堂休息,開放時間:7:00~8:30,11:30~14:00。
4、各考場樓大門開放時間:早上8:00,下午13:30,考生須憑準考證入場,入場后在考試結束之前不允許離開考場。在清華附中參加考試的考生可在7:00憑準考證進入清華附中校園。考試期間,各考場樓、清華附中校園禁止其他人員入內。
5、考試期間清華附中與清華大學校園間不連通,在清華附中參加考試的考生只能從附中校門進入校園,在其它考場樓(三教、四教、六教)參加考試的考生請勿走附中校門。
6、清華附中全校園內禁止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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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考生注意事項
1、請認真閱讀本公告的各項內容。
2、考試時間:
2016年12月24-26日上午 8:30-11:30,下午14:00-17:00, 12月26日8:30-14:30
考生須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進入考場,進入考場時間為上午8:00,下午13:30。
3、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入場,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考試結束前30分鐘,考試結束前5分鐘不準交卷出場。
4、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5、本考點將使用“身份證鑒別儀”、“監考大師”、“金屬探測儀”等設備監測考場環境,對于疑似違紀考生,監考或工作人員在不影響其它考生答題的情況下,有權對疑似考生進行詢問、質疑和留取影像等資料。請考生自覺遵守考場規則,違反考場規則將嚴格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荚囎鞅浊闆r將計入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當年作弊考生最重將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3年度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將觸犯刑法,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嚴懲。
6、考生考試一律使用黑色字跡簽字筆作答,考試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聯考類考生須使用我考點提供的考試文具,嚴禁自帶文具入場。統考科目一律不得使用計算器,可攜帶特殊考試工具的自命題科目以準考證上所列為準。
另有需要攜帶計算器的科目:
科目代碼 | 科目名稱 | 考試工具 |
822 | 結構力學 | 計算器(不帶存儲功能) |
824 | 控制工程專業基礎綜合 | 計算器(不帶存儲功能) |
7、考點辦公室設在二教312房間,學生休息區設在學研大廈A座一層各教室。
第二項、考風考紀宣傳
《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節選)
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碩士生入學考試違規類型及處理辦法違規行為類型及代碼處理辦法
□5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5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5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5.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5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5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標記信息的;
□5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6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6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6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6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或者考試材料的;
□67.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6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的;
□6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7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7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7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7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7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76.組織團伙作弊的;
□77.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78.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79.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8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8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8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8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85.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第三項、考 場 規 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當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生只準攜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稖士甲C》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忌I到答題卡、答題紙、試卷后,應當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要求粘貼條形碼等。凡漏貼條形碼的,凡漏填、錯填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六、考生遲到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具體出場時間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定?忌痪沓鰣龊蟛坏迷龠M場續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定的區域逗留或者交談。
七、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者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筆。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考員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并密封。經監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第四項:考生入場相關要求
1、12月23日晚21:30起,二教全部封閉。一至七層為考試區域,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憑準考證進入考區。
2、考區內電梯不對考生開放。
3、為避免擁堵,保證安全,請考生盡量按指定路線進出二教考區:
、哦䦟、三層考場考生:請走樓梯⑴,經過通道進入考區。
、莆鍖印⒘鶎、七層考生:請走樓梯⑵,進入各自考區。
4、進入考場前提前出示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
第五項 考場安排
邏輯考場號 | 本校考場/地點 | 考生編號區間 | |
1 | 第001考場(二教701) | 100227112200287-100227112200313 | |
2 | 第002考場(二教702) | 100227112200314-100227112200339 | |
3 | 第003考場(二教703) | 100227112200340-100227112200369 | |
4 | 第004考場(二教704) | 100227112200370-100227112200399 | |
5 | 第005考場(二教705) | 100227112200400-100227112200429 | |
6 | 第006考場(二教706) | 100227112200430-100227112200459 | |
7 | 第007考場(二教707) | 100227112200460-100227112200489 | |
8 | 第008考場(二教601) | 100227112200490-100227112200519 | |
9 | 第009考場(二教602) | 100227112200520-100227112200546 | |
10 | 第010考場(二教603) | 100227112200547-100227112200573 | |
11 | 第011考場(二教604) | 100227999990001-100227999990004,100227112200574-100227112200598 | |
12 | 第012考場(二教605) | 822017112200001-822017112200019,100227112200599-100227112200607 | |
13 | 第013考場(二教606) | 100227112200608-100227112200634 | |
14 | 第014考場(二教607) | 100227112200635-100227112200660 | |
15 | 第015考場(二教501) | 100227112200661-100227112200690 | |
16 | 第016考場(二教502) | 100227112200691-100227112200720 | |
17 | 第017考場(二教503) | 100227112200721-100227112200750 | |
18 | 第018考場(二教504) | 100227112200751-100227112200780 | |
19 | 第019考場(二教505) | 100227112200781-100227112200810 | |
20 | 第020考場(二教506) | 100227112200811-100227112200840 | |
21 | 第021考場(二教507) | 100227112200841-100227112200870 | |
22 | 第022考場(二教301) | 100227112200871-100227112200900 | |
23 | 第023考場(二教302) | 100227112200901-100227112200930 | |
24 | 第024考場(二教303) | 100227112200931-100227112200960 | |
25 | 第025考場(二教304) | 100227112200961-100227112200990 | |
26 | 第026考場(二教305) | 100227112200991-100227112201020 | |
27 | 第027考場(二教306) | 100227112201021-100227112201050 | |
28 | 第028考場(二教307) | 100227112201051-100227112201080 | |
29 | 第029考場(二教201) | 100227112201081-100227112201110 | |
30 | 第030考場(二教202) | 100227112201111-100227112201140 | |
31 | 第031考場(二教203) | 100227112201141-100227112201170 | |
32 | 第032考場(二教204) | 100227112200001-100227112200030 | |
33 | 第033考場(二教205) | 100227112200031-100227112200060 | |
34 | 第034考場(二教206) | 100227112200061-100227112200090 | |
35 | 第035考場(二教101) | 100227112200091-100227112200118 | |
36 | 第036考場(二教102) | 100227112200119-100227112200146 | |
37 | 第037考場(二教103) | 100227112200147-100227112200174 | |
38 | 第038考場(二教104) | 100227112200175-100227112200202 | |
39 | 第039考場(二教105) | 100227112200203-100227112200230 | |
40 | 第040考場(二教106) | 100227112200231-100227112200258 | |
41 | 第041考場(二教107) | 100227112200259-1002271122002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