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機構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
學校成立復試工作督察組,由紀委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由紀委、研究生院等部門工作人員組成,負責受理舉報、安排巡視員對學院復試組織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學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任組長,學院黨委書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長等為主要成員,包括相關領域的專家(一般應有副教授以上職稱)若干名,負責制定本學院復試錄取工作方案和學業獎學金評定細則等并組織實施。
學院按招生學科(專業)成立復試專家組,由相關領域的專家 5 人以上組成,有直系親屬報考本單位碩士研究生的人員不得參加其親屬所報考專業的復試工作。 復試專家組在學院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具體實施復試考核工作。
學院成立復試資格審查工作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長任組長, 負責對考生的身份證件、學歷證書、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核查考生的初試試卷。
二、復試要求
1.各學院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及湖北省招辦 《關于做好 2015 年碩士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要求,以《2015 年湖北大學碩士研究生復試錄取工作辦法》為基礎,結合本學院的實際情況,形成完善的復試工作方案和具體實施細則并嚴格執行,確保復試工作程序嚴謹,操作規范。
各單位復試工作方案的內容應包括:復試分數線、復試時間,擬招生人數,復試內容、形式、程序、要求等,各學院的復試工作方案經研究生院審核后復試前在本學院網站上公布。
2.各學院應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加強復試工作。各學院根據學院招生計劃數,一般按照120%的比例確定復試名單,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差額復試,生源充足的招生專業,可以適度擴大差額復試比例。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學院及時退回研究生招生辦公室,以便學校對學院招生計劃進行調整。
3.各學院應遴選責任心強、學術水平高、作風過硬的人員參與復試工作,并加強對復試教師的培訓,嚴肅招生紀律,規范復試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
4.復試全程錄音、錄像。
5.復試結束后各學院在本單位網站公布參加復試所有考生的初試、復試和總評成績。
三、復試內容及方式
(一)資格審查
各學院應根據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關于“報考條件”的要求,嚴格審核復試考生的報考資格,尤其應加強對考生學歷、學籍的審查,對不符合教育部規定者,不予復試。復試資格審查工作由學院資格審查工作組組織實施。
考生的報考信息以現場確認的信息為準,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 “加分項目”考生應在復試前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由招生學院將證明材料報研究生院核查通過后方能參加復試。
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愿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享受初試總分加10分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政策。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3 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 10 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 15 分。
(二)復試
復試一般由專業課考試、外國語能力測試、綜合素質考查三項組成,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等 3 個專業學位類別增加政治理論考試科目,復試每項滿分均為 100 分,60 分及以上為合格?忌宽棾煽兙坏玫陀 60 分,否則不予錄取。
1.專業課考試
筆試科目以我校當年的招生簡章為準,考試形式為筆試,考試時間 120 分鐘。
2.外國語能力測試
外國語能力測試分為外國語(英語)筆試(閉卷)、外國語(英語)聽說能力測試(面試)兩種形式,總分為 100 分。招生學院自行確定外國語能力測試形式。
3.綜合素質考查
復試專家組以面試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含誠信考核)、心理健康狀況、綜合能力等方面進行考查。 學院組織一般不少于 5 人的本學科導師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以上專家組成復試小組,對參加復試的考生進行綜合素質考查。
各復試專家組要充分利用考生的誠信記錄,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專家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學院資格審查工作組審查考生的初試試卷。
4.政治理論
管理類聯考考生的政治理論考試形式為筆試,考試時間90分鐘。
5.同等學力考生加試
同等學力考生須另外加試兩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能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為筆試,每門課程考試時間2小時,滿分100分。加試科目的成績不計入復試總成績,單科成績不得低于60分,否則不予錄取。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等3 個專業學位類別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不加試。
(三)體檢
體檢工作由學校在復試時統一組織進行。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等 3 個專業學位招生類別的考生提交縣級以上醫院體檢表(常規體檢項目,含血常規、肺部 X 光片等,體檢表需經醫院蓋章)的,可不參加校醫院體檢。
體檢標準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 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 號)執行。
(四)成績核算
總評成績=100*(初試成績/初試滿分)*60%+100*(復試成績/復試滿分)*40%。
四、調劑
1.調劑基本條件
(1)須符合招生簡章中規定的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