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復試與錄取工作的管理,考察考生的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是否符合培養要求,提高碩士生生源質量,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當年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與學校第一志愿考生報考的實際情況,確定復試方案,擬定復試名單,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各學院依據本辦法實施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
第二章 復試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科學選拔的原則。積極探索并遵循高層次專業人才選拔規律,采用多樣化的考察方式、方法,加強和規范復試工作,提高復試工作水平和質量,探索并建立不拘一格選拔優秀拔尖人才的機制,確保生源質量。
第四條 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結果公開、監督機制健全,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全面考查的原則。在對考生德、智、體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礎上,突出對專業素質、實踐能力以及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第六條 客觀評價的原則。業務課考核成績應量化,綜合素質考核也應有較明確的等次結果。
第七條 以人為本的原則。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條 堅持統籌兼顧的原則。協調做好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生及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復試調劑錄取工作。
第九條 差額復試的原則。差額復試的比例根據學科情況及一志愿合格生源的數量確定。
第三章 復試的組織管理
第十條 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碩士研究生復試與錄取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審批復試錄取方案和錄取名單。下設研究生招生工作監督小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生招生工作監督小組由紀委監察、研究生院的管理干部組成,負責復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研究生院招生辦)負責協調落實全校碩士生的復試錄取工作。
第十一條 各學院成立以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訂和實施本學院的具體復試錄取工作方案。各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領導、院黨委副書記、所在學院學位點領銜人、研究生工作秘書組成,對本院的碩士生招生工作負全責。
第十二條 各學位點根據學校和學院的復試工作安排成立復試小組,負責本學科專業復試工作的具體實施。復試小組組長由學科領銜人擔任,實行復試小組組長負責制。每個復試小組成員不得少于5名,復試小組成員必須是研究生導師。復試小組的工作職責為制定本專業(領域)復試方案,組織復試,包括考核考生思想政治品德、組織英語聽力測試與口語測試、綜合素質與能力考核、業務素質和能力考核,專業課筆試的命題、制卷與評卷、同等學力考生和跨學科門類調劑的考生的加試和身心健康考察等。復試小組要安排專人對考生復試情況進行文字記錄,填寫好相關表格,并妥存備查。
第十三條 學院必須組織研究生工作秘書、學位點領銜人、學位點助手和導師進行復試與錄取工作培訓,學習相關的復試與錄取工作政策,掌握工作程序和要求,嚴格招生工作紀律。
第四章 復試的形式和內容
第十四條 復試的形式包括筆試、面試和實踐技能的考核等,其中面試要保證每個考生的考核時間為20—30分鐘。
第十五條 考核考生的綜合素質:A、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等(審核政審材料,必要時派人調查或審查人事檔案);B、本學科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學生工作、社團活動、志愿服務等)或實際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C、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遵紀守法)、協作性和心理健康情況;D、人文素質;E、舉止、表達和禮儀等。考核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既包括查看考生的有關資料及單位提供的有關材料,也包括復試時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表現情況。
第十六條 考核考生的業務素質和能力。包含對考生業務知識、業務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核,主要是對考生進行大學本科主干課程和基本技能的考核。具體內容為:A、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B、對本學科、專業(領域)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專業(領域)發展動態的了解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C、外語聽、說能力;D、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考生必須加強實踐技能的考核。主要采取面試方式進行,也可采取筆試、口試和實踐操作等多種方式進行,當場考核、當場評分。
第十七條 專業課筆試。復試試題及其答案在啟用前均系國家機密材料。由各學院嚴格按照研究生入學考試專業課命題考試的要求進行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所有考生必須在復試時參加專業課考試,專業課考試采用閉卷方式,考試時間為3小時,滿分150分。各專業考試科目名稱見招生簡章。
第十八條 所有考生必須在復試時進行英語聽力測試和英語口語測試。英語聽力測試主要是考察考生對所聽材料具體信息的獲取及有關事實的判斷、推理等方面的能力,英語聽力測試時間為30分鐘?谡Z的測試主要是測試考生運用英語知識與技能進行口頭交際的能力,測試時間為10分鐘。英語聽力測試和英語口語測試由考生所在學院(或學位點)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同等學力考生和跨學科門類調劑的考生(?飘厴I生、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必須加試所報考專業的兩門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和專業課考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考試時間每門課程為3小時,試卷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加試成績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報考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在復試階段參加思想政治理論考試,可以不加試。同等學力考生和跨學科門類調劑的考生加試考生所在學位點需在復試方案中公布專業考試科目并組織命題、考試和評卷。
第二十條 體檢與心理健康測試。所有參加復試的考生在復試期間需到校醫院進行體檢。體檢標準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執行。所有考生必須按要求參加心理健康測試,復試小組要加強對考生心理健康狀況的考察?疾靸热轂椋孩倏疾炜忌駹顟B和儀表;②考察考生人際關系處理能力;③考察考生經歷和大學(工作)期間的表現;④考察考生的理想與抱負。心理健康考察結果將作為錄取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