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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2017年考研現場確認時間地點

        發布時間:2017-12-19 編輯:少冰

          2017考研已經悄然到來了,各院校的考研現場確認信息也開始公布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2017年考研現場確認時間地點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的閱讀。

          一、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至1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在新知大廈三層(329)答辯室為考生辦理現場確認的有關手續,報考點選報北京地區本院的考生均須在此期間進行現場確認網報信息。

          二、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學歷證書(應屆本科畢業生持學生證,錄取當年9月1日前可取得國家承認本科畢業證書的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本科生,須憑頒發畢業證書的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或網絡教育高校出具的相關證明)辦理網上報名現場確認手續。

          三、在校碩士生須提供在讀招生單位研究生管理部門同意其報考碩士生的證明,否則不予確認。未通過網上學歷(學籍)校驗的考生,在現場確認時提交學歷(學籍)認證報告,以供核驗。因更改姓名或身份證號碼導致的學歷(學籍)校驗未通過的考生,還須提供具有更改記錄的戶口本(簿)或公安機關開具的相關證明及復印件,用以審核備案。

          未按要求提供學生證、相關證明或學歷證書的考生不予確認,報名無效。

          四、凡選擇北京市報考點的考生,均應在提交網上報名信息后,以網上支付的方式交納報考費。未在規定的網報截止時間前進行網上支付報考費的,報名信息無效,F場確認期間不受理補交報考費?忌窗匆,錯選報考點、報考單位、考試方式,或未按規定時間到報考點確認網報信息,報名無效,按規定已支付的報考費不予退還。

          五、所有網報確認考生均按規定配合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并對本人網上報名信息進行認真核對確認。報名信息經考生確認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寫錯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六、網報確認具體步驟

          1、查驗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校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持學生證,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須持頒發畢業證書的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出具的成績證明或網絡教育高校出具的相關證明)。

          2、非應屆考生報考本考點戶口不在北京的,須持本人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在北京工作證明和勞動合同。

          3、證件檢查無誤后,根據考生提供的“報名號”或身份證,檢索考生報名信息,對“已交費”考生進行照相、確認報名信息。

          4、打印“報名情況登記表”,考生簽字確認后交回留存備查。

          七、通訊地址及乘車線路

          1、研招辦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28號新知大廈324室。

          2、聯系電話:88190380 88190325 李老師 馬老師

          3、途經公交線路:121路;27路;40路;56路;603路;612路;627路;634路;653路;693路;698路;701路;92路;967路;977快;977路;97路;快速直達專線16路;快速直達專線26線;快速直達專線48路;快速直達專線49路;特8內;運通102線;運通106臨線;運通106線;地鐵10號線西釣魚臺站C出口,上西八里莊橋沿航天橋方向650米。

          【考生須知】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6]9號)規定: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生入學時未獲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將取消錄取資格,F場確認期間,如確系考生填報學歷有誤,本人提出修改的,需提交由考生本人簽字的書面申請,經認真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原件、留取復印件后方可更正。但其他信息一律不得修改。

          考生保留好網上報名的用戶名、密碼和報名號等信息,并于2016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期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下載打印本人《準考證》。

          考風考紀教育公告

          一、考生樹立誠信考試觀念,遵守本人簽署的誠信考試承諾書,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

          二、考生認真閱讀〈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中第五至十二條: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忌械诹鶙l、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计陂g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三、考生不要購買所謂“研究生試題”,以免上當受騙。

          四、考生不要尋求“槍手”替考,也不要充當“槍手”替他人應考,違者將受到嚴厲查處。

          五、考生作弊情況將記入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和考生的人事檔案,當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

          《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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