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居住證管理規定
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蓋,維護居住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小編專門收集了關于泉州市居住證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居住證的申領、制作、發放、使用以及相關服務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二)居住證是持證人在我市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證明。
(三)公安機關是居住證的主管部門,負責居住證申領受理、制作、發放和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人社、工商、國土、住建、教育等部門配合公安機關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相關證明的審核工作。
發改、經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社、國土、住建、文廣新、衛生計生、體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委托,可以代理申領居住證受理和其他服務管理工作。
(五)各縣(市、區)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流動人口數量及分布,合理設立受理機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管理、發放等工作。
二、申領和發放
(一)申領條件。公民在我市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機構申領居住證:
1.合法穩定就業。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用,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
2.合法穩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的房屋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的宿舍居住的。
3.連續就讀。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取得學籍并就讀的。
(二)申報材料。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所、站)采集人像信息,填寫《福建省居住證申領表》、提交居民身份證以及以下相關材料:
1.符合“合法穩定就業”條件規定的,應當提交工商營業執
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錄用(聘用)
證書、社保繳納憑證等。
2.符合“合法穩定住所”條件規定的,應當提交自有(親友)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符合“連續就讀”條件規定的,應當提交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出具的連續就讀證明等。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三)發證時限。對材料齊全、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后15 日內發放居住證。
(四)發證機關。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居住證每年簽注1 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
應當在居住每滿1 年之日前1 個月內,持本人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五)補辦申請。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六)變更申請。居住證持有人變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換發居住證,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持本人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1.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簽發日期不變;在同一設區的市但不同縣級行政區域的,簽發日期變更為辦理變更登記的日期,居住年限均連續計算。
2.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設區的市的,簽發日期變更為辦理變更登記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計算。
(七)未成年人及特殊人群申請。未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辦理居住證申領、換領、補領、簽注,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代辦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規定中要求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居住證待遇
(一)居住證持有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適齡兒童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與當地學生享有同等的免費政策,教育部門按生源情況以及學校學位狀況統籌安排居住證持有人辦理轉學、入學等手續。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全部納入政策資助范圍。在當地接受義務教育后可以在本地繼續接受高中階段教育。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以報考“高職單招”。有在本市高中就讀3年完整學習經歷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就地報名參加普通高考,與當地考生享有同等的錄取政策。
2.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兒童享有第一類疫苗免費預防接種服務,孕產婦、兒童可以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享受免費的孕產婦、兒童系統保健服務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3.基本公共文化體育科技服務。享有我市規定的公益性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群眾文化、群眾體育等公共文化服務。按規定申請科研項目、科技人才計劃資助,申報科技獎勵,參與科技項目招標投標。
4.基本勞動就業服務。按規定在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享受免費的就業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失業登記和就業信息服務。就業困難人員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免費就業援助。
5.基本社會保險服務。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參加失業保險滿1 年以上,按規定辦理《就業創業證》的,可享受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就業扶持政策和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
6.計劃生育服務。免費享受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項目及避孕節育服務。
7.基本社會服務。低收入家庭有特殊困難的可按居住地有關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臨時救助。
8.基本住房保障服務。按照國家規定,依法享有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符合住房保障政策條件的可依規定向居住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購買限價商品住房,享受與居住地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
9.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在申請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時,享有與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10.人才優待服務。具備相應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可以受聘擔任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參加本居住地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等評選表彰,并享受相應待遇。
11.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二)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1.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參與居住地社區事務的權利。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且取得戶口所在地相關選舉資格證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市、縣兩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享有與我市戶籍人口同等待遇。
3.可按規定參加職工醫療互助活動。
4.在居住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含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下同)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赴臺定居的除外)。
5.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6.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及其他登記業務。
7.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8.可按規定申辦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具備從業條件的人員與本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權利。
9.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程序可辦理《福建省老年人優待證》,并憑證及相關證件向市交通運輸集團辦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優待證。
10.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按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可以按規定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鑒定。
11.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12.國家規定的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便利。
四、管理和保障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至少每3 年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探索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保障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二)市公安局負責牽頭協調完善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經費。教育、民政、財政、人社、住建、衛計等有關部門依托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記載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三)居住證登載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簽注日期。
居住證具備機讀和視讀兩種功能。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及居住證制作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五)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按照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有關政策執行。
五、法律責任
(一)公民違反居住證管理規定的,按照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處罰。
(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居住證申請人拒絕受理、發放的。
2.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3.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4.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
5.篡改居住證信息的。
6.拒不按照規定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或者便利的。
7.不依法處理侵害居住證持有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8.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情形、處罰種類、數額對相關單位、個人實施處罰的。
六、附則
(一)本規定所稱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縣(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
本規定所稱居住地是指住址、就業單位、就讀學校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
(二)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已申領人才居住證的,不再申領居住證,享受本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三)居住證樣式統一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確定并監制。
(四)本規定自2016年12 月1 日起施行。自本規定施行
之日起,不再發放暫住證。施行之前領取的《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證》、暫住證,在其有效期內均繼續有效;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滿,證件持有人繼續居住,按照本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期限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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