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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市《居住證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時間:2020-12-12 14:42:40 居住證 我要投稿

        上海市《居住證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上海市《居住證暫行條例》有哪些內容呢?下面由yjbys就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居住證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歡迎大家觀看~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來滬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根據《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非本市戶籍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應當辦理居住登記,并領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住宿旅館的,住宿登記視為辦理居住登記。

          下列來滬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變其戶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投資、創業的境內引進人才,以及引進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穩定就業和穩定住所的非本市戶籍從業人員;

          (三)投靠具有本市戶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來滬人員;就讀于本市大、中專院校,常住戶口未遷入本市的人員,以及來本市接受非學歷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人員。

          第三條(證件類別)

          上海市居住證件包括《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和《上海市居住證》,是具有信息記錄、電子憑證和信息查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電路卡。

          第四條(有效期)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的有效期為6個月。

          《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一般為1年。引進人才申領有效期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證》,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聘用或勞動合同有效期。

          第五條(證件功能)

          居住證件作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是辦理就業等的憑證。

          《上海市居住證》用于辦理或者查詢衛生防疫、人口和計劃生育、接受教育、就業、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和信息。

          第六條(職責分工)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部門是居住證件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居住證件的日常管理和監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教育等部門負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各受理點負責承辦居住證件的受理和發放工作。

          第七條(受理、登記、發放機構)

          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設立居住登記窗口(以下簡稱受理點),具體承擔《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上海市居住證》的申請受理、登記和發放。市和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可以具體承擔境內人才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和發放。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當場發放;《上海市居住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

          第八條(辦理《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所需材料)

          來滬人員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

          (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證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由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等。

          第九條(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所需材料)

          (一)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的,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由房地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等;

          4、18-49周歲的申領人須提供流動人口婚育狀況證明;

          5、本市街道、鎮(鄉)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二)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關人員還應當提供其他材料:

          1、境內人才

          (1)本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或能力業績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專利證書、職業能力認定證書、個人收入證明等。

          (2)期限為6個月以上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在滬投資創業的申請人,提交投資或者開業的相關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境內人才的配偶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其子女須提供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2、來滬從業人員

          (1)本市勞動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就業登記證明,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聘用(勞動)合同,參加本市綜合保險的繳費記錄;從事特殊工種的,還須提供特種崗位上崗證書。

          (2)投資開業或個體經營者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本市綜合保險的繳費記錄。

          3、來滬投靠、就讀人員

          (1)屬于夫妻投靠的,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須提供公安部門認定的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2)來滬就讀的,須提供本市大、中專院校發出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

          (3)來滬接受非學歷教育的,須提供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第十條(受理)

          受理點對來滬人員辦理《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或申領《上海市居住證》的,應當指導申領人填寫《來滬人員居住登記表》、確認簽字,并核對材料是否齊全。

          對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領人,補齊材料。

          對辦理《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且材料齊全的,受理點收取押金、拍照后,當場發給《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對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且材料齊全的,受理點出具受理憑證,收取證件工本費、拍照后將有關材料提交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核定)

          區(縣)相關部門在收到申領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材料的核定。對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部門應通過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向制證單位發出制證指令;對不符合申領要求的,相關部門出具意見,由受理點告知申領人。

          第十二條(制證)

          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中心根據制證指令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居住證件由公安部門簽發。

          第十三條(領證)

          申請人持受理憑證到受理點領證。

          第十四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住所、就業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1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受理點辦理信息變更。受理點應當將變更信息提交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由各相關管理部門重新確認。

          第十五條(續簽)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有效期滿后不再續簽,持證人應當提供有關材料重新辦理。

          《上海市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續簽的,本人應當于有效期滿前10日之內,向居住地受理點提供有關材料辦理續簽。

          第十六條(換領)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上海市居住證》申領條件的,或《上海市居住證》持有人申領條件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居住地受理點提供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材料申請換領《上海市居住證》。

          第十七條(掛失、解掛)

          持證人證件遺失的,應當及時通過電話掛失(962222〉或書面掛失等方式向受理點辦理掛失手續。

          持證人在有效期內找回居住證件且未辦理補辦手續的,應當辦理解除掛失手續。

          第十八條(補辦)

          證件損毀的或證件遺失并辦理掛失手續后30日內未找回的,可申請補辦,并繳納補證工本費或押金。

          第十九條(相關待遇)

          持證人依照《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注銷)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公安部門注銷,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注銷相關信息。已被注銷相關信息的《上海市居住證》,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關待遇。

          (一)持有人的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證》申領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的;

          (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證》的。《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有效期滿或者持證人離開本市居住的,持證人信息應予以注銷。

          第二十一條(違規處罰)

          有違反《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行為的,依照《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規定)

          從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凡已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的來滬人員,其暫住登記、暫住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在本市居住的,應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條件的可以申領《上海市居住證》。

          第二十三條(證件費用)

          《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免費辦理,須交付IC卡押金。來滬人員離開本市時應到居住地受理點,憑原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辦理退證手續,交還原卡,受理點退還押金。

          《上海市居住證》工本費的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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