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居住證申領出便民新政,只需提供11種證明中任意一種
去年12月1日,廈門邁入了“居住證”時代,下面是應屆畢業生網小編為大家搜集的廈門居住證申領出便民新政,只需提供11種證明中任意一種,供大家參考。
原規定
外地戶籍人員在廈門辦理居住登記或持有效暫住證滿6個月以上,且在廈門有合法就業或者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者在廈門的學校連續就讀的,可以到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也就是說按照原規定,那些暫住證已經過期
或者之前沒有申報居住登記的人來說
必須先進行居住登記申報
在滿半年后,才能申領居住證…
新規定
不過,從昨天開始,根據福建省公安廳出臺的居住證申領過渡期便民政策,暫住證過期或者之前沒有申報居住登記的群眾,想要申領居住證,可以提供其它證明材料,無需再等待六個月了!!
根據新政
流動人口在福建省申報暫住登記后
提供以下11種在居住地實際居住滿半年以上證明中的
任 意 一 種
經調查屬實的
可以申領居住證
究竟是哪11種
1.工商營業執照;
2.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
4.錄用(聘用)證書;
5.社保繳納憑證等;
6.自有(親友)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7.購房合同;
8.房屋租賃合同;
9.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10.學生證;
11.就讀學校出具的'連續就讀證明等。
居住證申領過渡期的便民政策并不長期適用
需要提醒的是
這項居住證申領過渡期便民政策
并不是長期適用的!!
2017年6月30日之后,群眾申領居住證將恢復原來的申領程序。另外,因為申領居住證需要現場拍照,除了部分特殊人群外,群眾一定要本人親自到派出所申領。
也就是說
從2017年7月1日起
福建省將嚴格按照
《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
第七條的規定
辦理居住證申領業務
《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第七條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一、合法穩定就業: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用,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合法穩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的房屋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的宿舍居住的;
三、連續就讀: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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