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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批領居住證者換不了新證,深圳居住證政策存重大缺陷

        時間:2020-12-02 17:20:55 居住證 我要投稿

        第一批領居住證者換不了新證,深圳居住證政策存重大缺陷

          近日深圳居住證實施了新政,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下面是YJBYS小編精心整理的第一批領居住證者換不了新證,深圳居住證政策存重大缺陷,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來深15年,2008年第一批辦理了居住證,持證至今,社保正常繳納,重新辦理居住證卻被告知無法辦理,電腦系統沒有資料,奧一網友“唐唐正正” 詳細閱讀發現了癥結所在。原來居住證條件條例第三章第19條里面的兩款規定上述兩個條件表面看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實施中卻存在重大問題。

          網帖原文:

          如果不是來回3次的辦理居住證的經歷,我也體會及發現不到《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及其管理系統存在的重大運用缺陷。

          具體情況如下:

          首先說說本人情況:來深15年,于2008年辦理了第一批居住證至今,社保正常繳納,但是前往派出所辦理新的居住證卻被告知無法辦理,電腦系統中沒有資料;經過詳細閱讀條例并與辦事民警和社區工作人員的交流溝通,最終發現了癥結所在。

          (請允許我先吐漕:擁有7年第一批居住證且合法交納社保的非深人員居然因為新的條例及操作系統的問題辦理不了新證,簡直是一個笑話!)

          條例第三章第19條規定: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居所;

          (二)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職業。

          上述兩個條件表面看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實施中卻存在重大問題。

          條例定義的合法穩定居所要求需要連續居住滿12個月,且這12個月的計算標準是“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顯然這樣規定存在重大問題。

          1、居住地點沒有明確規定,造成混亂。

          既然是非深戶籍人員自然絕大部分沒有自有住房,多為租房居住,那么該人員在深期間多有變動住處,每變動一次則將進行一次居住登記,我們會發現這樣一個例子使得他無法辦理居住證,如:李先生2013年1月1日來深圳工作,期間變換住處2次,其中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住白石洲甲房,2014年10月1日至今住白石洲乙房,期間進行了兩次居住登記,第一次登記的甲房被社區注銷;李先生實際在深圳白石洲居住至今(2015年6月)共計30個月,遠超條例規定的12個月,但是李先生去辦理居住證卻是不符合條件的,因為他第一次的居住登記檔案已經被社區注銷,在派出所的電腦聯網中查不到資料,而他第二次登記的.時間是2014年10月,到如今還不滿12個月,于是李先生雖然為深圳的繁榮辛苦工作了近30個月,在白石洲社區穩定居住了30個月,但是在條例和電腦系統中只被承認9個月,你說李先生情何以堪!

          2、辦理居住登記之日存在歧義。

          同上一點,每換一次房則需要重新登記一次,如何確定用于辦證的“居住登記之日”呢?很顯然派出所的電腦聯網系統默認的是最近一次登記日,因為前面的居住情況已經被社區注銷,派出所是查不到的!一個極端的例子是:李先生來深圳10年,每年換一個租房,必然最近一次登記日到當前的辦證日絕不可能滿12個月,這意味著李先生只要每年換房,他永遠拿不到深圳的居住證。

          3、登記信息存在錯登、漏登、錯誤注銷等情況。

          這種情況下,根據條例的第二章第15條規定:公安機關以及受公安機關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機構應當對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情況進行抽查;發現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登記信息未申報或者申報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予以采集或者補正。

          舉本人例子說明:本人2009年11月至今一直租住住在白石洲上白石某房,但是2014年,在本人及房東不知情的情況下,社區錯誤注銷了本人的居住信息,本人于2015年6月10日去派出所辦證時方知該情況,于是到社區進行了補正,但是由于補正是由電腦系統自動完成,于是出現了一個新的居住登記日為2015年6月10日,顯然這是不符合事實的,因為本人2009年就登記了,期間從無中斷居住,只不過因為社區工作人員原因自行注銷了居住信息而導致電腦系統重新補正了一個新的居住登記日(補正日2015年6月10日),于是本人實際居住6年多的時間一下子變為幾天,不符合辦證條件,居然要我再等12個月后才可以辦理。簡直是一個大笑話。

          4、居住證聯網系統存在問題

          經過本人與辦事警員的溝通,可以確定的是,居住證聯網系統存在問題,首先是社區的檔案不能完整的顯現于派出所的工作界面,無從查閱當事人的居住歷史情況,使得很難對當事人是否有“合法穩定居所”進行合理判斷;其次,社區進行居住信息登記出現工作失誤時進行補正,但是補正的時間后果卻由居住者來承當,這顯然有失公平,損害居住者的正當權益;第三,社區在注銷居住信息的時候不應該同時刪除系統檔案,從而使得派出所無法查閱歷史居住記錄;第四、電腦聯網辦證系統只能夠識別電腦中生成的時間信息,不能夠進行人工的補正和修正,從而使得很多在深工作的非深戶人員的正當權益得不到合法保障。

          針對上述情況,“唐唐正正”建議如下:

          一、對合法穩定居所的判定標準進行重新修正,特別要明確“辦理居住登記之日”如何確定,以及出現居住登記信息補正的情況時,如何確定“辦理居住登記之日”,決不能機械的以電腦自動生成來確定。

          二、強化區與派出所的信息互通,社區不能夠隨意注銷居住者信息,在注銷的時候應當有專門的程序,與房東及住房者進行核對,不得私自自行注銷。

          三、對電腦聯網系統進行升級,使得對居住者的居住信息的識別面更廣,增加人工干預功能,使得類似居住信息補正的情況發生時,工作人員可以根據特殊的情況作出更加合理的判定,避免損害非深人員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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