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居住證辦理
據了解,2016年1月1日起,國務院出臺的《居住證暫行條例》正式實施,《條例》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下面是YJBYS小編精心整理的廣州居住證辦理,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辦理條件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一)本人的學歷、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證明;
(三)在本省的住所證明;
(四)婚姻狀況公證書;
(五)本省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狀況證明。
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已經在本省創業的申領人,還應當提交投資或者經營業績的相關證明。
已經入境的境外申領人,還應當提供合法的入境證明。
已經持有《外國專家證》或者《港、澳、臺專家證》的.人員,免交上述(一)至(四)項材料,憑《外國專家證》或者《港、澳、臺專家證》和第(五)項材料申領《居住證》。
辦理程序
申報人向辦理人員遞交相關材料,辦理人員當場審核《申請表》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齊全的,當場登記受理《申請表》、婚姻狀況公證書、健康證明原件和相關材料復印件,退回相關材料原件,并發給《〈廣東省居住證〉申請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憑據;對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申請材料全部退回申請人,并發給不予受理憑據,寫明理由,并在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并在《申請表》里簽注是否符合申領條件的認定意見,發還給申請人《申請表》2份,收回《受理憑據》。留下1份《申請表》和相關申領材料存檔備查。申領人憑簽注的《申請表》,到地級以上市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辦理期限及服務承諾
凡申報材料齊全、真實并符合申請條件,即到即受理并從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并在《申請表》里簽注是否符合申領條件的認定意見,發還給申請人《申請表》2份,收回《受理憑據》。
辦事需提交材料
見辦理條件
申請書(表格)名稱(附示范文本)
見辦理條件
要辦的約¥10元/月有三月/六月/一年/2年
辦證工本費¥20元
到當地居委會可辦
不辦警察可罰款¥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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