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行為,提高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準,維護注冊會計師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職業道德,是指注冊會計師職業品德、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責任等的總稱。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遵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烙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應當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
第七條 執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如與客戶存在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利害關系,應當向所在會計師事務所聲明,并實行回避。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不得兼營或兼任與其執行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不相容的其他業務或職務。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實事求是,不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個人好惡影響分析、判斷的客觀性。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正直、誠實,不偏不倚地對待有關利益各方。
第三章 專業勝任能力與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等職業規范,合理運用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不得承辦不能勝任的.業務。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業時,應當妥善規劃,并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對有關業務形成結論或提出建議時,應當以充分、適當的證據為依據,不得以其職業身份對未審計或其他未鑒證事項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注會計師不得對未來事項的可實現程度做出保證。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反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范的事項,應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適當處理。
第四章 對客戶的責任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前提下,竭誠為客戶服務。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業務約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二十一條 除有關法規允許的情形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或有收費形式為客戶提供鑒證服務。
第五章 對同行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關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不得低毀同行,不得損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注冊會計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第二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爭攬業務。第六章其他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有可能損害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采用強迫、欺詐、利誘等方式招攬業務。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傭金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也不得向客戶或通過客戶獲取服務費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不得允許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義承辦業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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