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就業如何應對各種簽約?
大學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的過程中,不少人存在疑問,例如簽了就業協議還用簽勞動合同嗎?簽約時要注意哪些問題?如何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呢?
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山東某高校的畢業生張紀強,去年底就通過招聘會順利與一家大型企業達成就業意向,并簽訂了就業協議。本以為等拿到畢業證后就可以直接去上班了,但上個月小張卻接到電話通知說他不用到公司報到了,原來由于業務調整,他應聘的部門職位削減了一半,包括小張在內的5名畢業生的崗位都被取消。
盡管拿到2000元的違約金,但正在準備論文答辯的他還得重新找工作。更令他郁悶的是,根據與企業簽署的就業協議,他在協議期內不得另謀工作,所以簽了就業協議后,他就一直沒有再找工作。況且現在大規模的校園招聘已經結束了,留給畢業生的機會很少了。
“這種現象雖不常見,卻是不小的隱患。由于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大學生簽了就業協議后被用人單位‘退單’的現象仍時有出現。”鄭州大學教授、就業中心主任許國臣說,勞動保障部門歷年來掌握的情況表明,由于一些單位和求職者對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認知比較模糊,造成雙方在簽約階段出現不規范操作。
對此,河南省南陽市內鄉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曹延紅介紹說,畢業生的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都簽完了,這才比較有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兩者雖然都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卻有著本質的區別。就業協議是由學校參與見證的,是教育部門制定就業計劃、進行畢業生派遣、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所以又叫三方協議。就業協議中就服務期、違約金等涉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權利義務內容的約定,應在日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中予以認可。
曹延紅同時表示,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通俗地講,就業協議類似于“出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于“夫妻協定”。“出嫁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后”安排還須由“夫妻協定”明確。一旦畢業生離校后,學校將脫離三方關系,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應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則同時終止。如畢業生屆時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未根據就業協議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則應視為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許國臣和曹延紅都一致表示,就業協議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關系之后,勞動者應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將協議中約定的報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社會保障和其它需要特別約定的內容等寫入勞動合同,以防落入某些不規范企業設下的侵權陷阱;雙方還未訂立勞動合同的,為避免用人單位“反悔”而造成的損害,可在就業協議上事先約定高額違約金或賠償金。
慎簽幾種存在侵權的合同
近幾年來,由于涉及勞動爭議的案例增多,求職者也日益注重勞動合同的簽訂,但一些剛剛畢業的大學生們由于沒有經驗,缺乏識別合約中存在侵權行為的能力。筆者調研走訪后,總結出畢業生以下幾種勞動合同慎簽。
一是“一邊倒”合同。這類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訂,抱著“你不干總有人干”的心態,只強調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求職者利益涉及很少,且不征求求職者的意見。這類勞動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去年,柳慧、邵瑩、康麗等人與一家物流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規定頭半年必須接受公司技能培訓,公司負擔主要培訓費用,但是為了促使職工自覺端正培訓態度,要從工資中酌情扣除部分培訓費用。之后,這家物流公司不但半年才發一次工資,而且發工資時,扣除工資的40%作為個人培訓費用。柳慧等人憤而辭職,并提出索賠,不料物流公司老總雙手一攤:“這可是合同事先約定好的。”柳慧等人才感覺當時簽合同時太草率,沒細看其中的條款,合同完全倒向了用人單位,不得不感嘆剛走出校門就被人上了心酸的一課!
二是抵押合同,F在還有不少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把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并在勞動合同中確定下來,當員工辭職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的財物。盡管勞動就業等相關部門一直堅持查處此類合同,但一些用人單位還是利用畢業生求職心切的心態,索要抵押金、風險金、保證金、培訓費等。
在校大學生江冰去年暑假到一家飯店打工,等秋季開學領取工資時,飯店老板卻堅持從抵押金中扣除所謂的“工裝費”、“培訓費”。直到江冰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時,飯店老板才不得不退還了扣下的抵押金。因為,勞動法明確規定,企業有義務給職工提供工作勞保服裝和勞動培訓,不得向職工收取任何費用。
三是雙面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規范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并不執行;另一份不規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
大學畢業生吳天奇、劉運生等12人在一家酒廠上班,發工資時被告知因為沒有完成白酒銷售任務,50%的工資只好用白酒抵頂。當小吳等人明確表示不同意時,酒廠廠長便拿出了合同,一份合同是對外的,工資發放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對于具體事宜只簡略說明相關事項由企業與職工商定;而對內的合同則具體規定職工必須完成所分配的白酒銷售任務,否則可用白酒頂抵工資。勞動法明確規定,企業不得用產品和實物頂抵工資。小吳等人立即到法院立案,酒廠廠長得知情況,自知理虧,迅速到法院申請調解,補發了他們的工資。
四是生死合同。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勞動合同中出現求職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條款。這類用人單位多為建筑、化工、采礦等高危行業。畢業生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
學習機電自動化控制的許立明到一家電器修配廠上班,由于企業管理混亂,操作規程不夠嚴格,原本謹小慎微的小許剛上班一年就出事了。一天,他在三樓陽臺上維修一臺自動化控制機床時,恰遇雷電天氣,被雷電擊傷,右臂截肢三分之二。小許及其父母親朋向企業索賠,屢遭拒絕,企業方表示:“合同寫的很清楚‘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況且雷電擊傷,與企業無關。”無奈小許向法院起訴,最終法院認為,雖然許立明是雷電擊傷,但是企業管理不善,像雷電交加的情形,企業還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維修機床,明顯存在過失,應當予以賠償,經調解,企業最終賠償小許各項費用16.85萬元。
專家表示,畢業生簽約時一定要慎簽上述四類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出現侵權行為,畢業生一定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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