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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簽合同前用工時間應折抵試用期

        時間:2020-10-21 16:43:18 簽約違約 我要投稿

        簽合同前用工時間應折抵試用期

          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可以不簽訂合同,但如果簽訂合同,這一個月應該納入試用期的時間。昨日,市政府法制辦官方的網站就《北京市勞動合同若干規定》草案送審稿征求民意。對此前《勞動合同法》不夠明確的地方予以了限定。

        簽合同前用工時間應折抵試用期

          未簽合同支付雙倍工資明確標準

          《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已6年,但有些規定留有空隙,如因用人單位不簽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標準界定不清。為彌補上位法空白點,草案明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2倍工資的處理標準,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支付2倍工資,即最長期限為11個月。

          關于2倍工資的范圍,包括用人單位正常支付的工資和按照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對應月份,以勞動者正常勞動的工資為標準額外支付的部分。

          裁員方案須向社保部門報告

          《勞動合同法》還存在個別規定不夠明確的情況,如《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可以不訂立勞動合同,部分用人單位據此用工一個月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變相延長試用期時間。

          草案明確了試用期起算時間,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當折抵試用期,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期限,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以此防止用人單位變相延長勞動者試用期。

          針對企業裁員,草案也有所規定,要求實施經濟性裁員的企業,應當將裁減人員方案向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應當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和基本情況、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工會或者全體勞動者的意見以及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其他需要報告事項。

          此外,為確保勞動合同終止前,勞動者有一定時間尋找新的工作,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通知一日,支付一日工資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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