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裁員必須合規
南京企業裁員將有新規:非本人原因,企業不得裁減工齡滿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老職工。
據悉,南京市2001年開始實施《南京市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試行辦法》,對企業大規模“炒魷魚”進行政策性限制。該辦法規定,企業一次性裁減人員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的5%,當年內連續裁減人員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的15%。3年多來,勞動部門嚴把企業裁員關,累計減少裁員超過1.5萬人。
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即將出臺的南京市就業再就業新政明確,對于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的5%、本年度累計裁員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10%以及一次性裁員超過100人以上的,裁員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要事前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非本人原因,企業不得裁減工齡滿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老職工以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不得裁減的人員。
參保單位少裁員可領轉崗培訓補貼
今年,南京市將逐步提高失業保險基金中促進就業的支出比重。在保證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失業保險基金可用于促進就業的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
為鼓勵企業內部消化富余人員,對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參保單位,1年內和非本人意愿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終止勞動合同,不超過本單位上年末職工總數2%的,可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富余人員轉崗培訓補貼,但補貼總額不超過單位年度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
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是南京市就業再就業新政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法定義務,不愿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很多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針對這一情況,新政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每年與勞動者延續一次一年期勞動合同的方式,長期聘(使)用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7日內應到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及時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不按規定辦理的用人單位,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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