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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違約責任
合同定金違約責任
近日,有網友在法律快車發布咨詢,內容如下:“我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簽了定金合同,同時支付5000元的合同定金,但是原業主在約定簽購房合同日未到現場,并于第二天下午要漲價出售,我不同意,賣方說不賣,我也決定不要了,后賣方又要以原價賣,我覺得對方沒有誠信,房產權也像不明(提出漲價時,房主帶一男子,說他同意才能賣房),故決定不要,這其中責任怎樣劃分?對方一直出爾反爾,不能她說賣就賣,價格她也說了算,那合同起什么作用,沒有一點兒公平?我咨詢了仲裁,他們說我違約,我想不通,自始至終,都是賣方不守信,而造成我不愿再買,怎么我倒合同定金違約了?工商12315的說法是對方違約,因為簽正式購房合同時,對方就違約了。”眾說紛紜,究竟是誰合同定金違約了呢?
法律快車陳麗莎律師解答到:定金根據性質不同有種類區別,一般包括訂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你跟賣方在訂立定金合同時,是否有明確約定。如約定為訂約定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如果未約定為訂約定金,那么一般就是指違約定金,你們已經約定訂立書面購房合同,在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之前,合同定金違約更無從談起。
那么合同定金是什么呢?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給付合同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合同定金。
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還需具備以下特殊要件:(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定金;(2)定金合同為實踐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為要件;(3)定金的數額應少于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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