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被迫辭職獲經濟補償
法院稱屬合同內容重大變更,酒店賠償1000元 本報訊(記者唐紅杰 通訊員王創輝、何飛)保安不滿被調動工作地點,要求用人單位重新安排工作被拒,遂狀告酒店索要補償,法院認為勞動合同內容發生重大變更,勞動者屬于“被迫辭職”,判決酒店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元。 2008年8月,李某到某大酒店東莞分店擔任保安,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09年3月,該酒店決定將李某調到佛山總店幫忙,李某也在《調動通知》上簽字表示同意。不料,李某在前往總店上班的次日,又回到東莞分店,要求重新安排工作,理由是總店的工作條件和環境與調動時承諾的'不一致。分店拒絕了李某的要求,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李某于是提起訴訟,要求酒店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共計1萬余元。 東莞中院審理認為,酒店將李某從東莞分店調往佛山總店,屬于對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李某有權予以拒絕。因酒店的調動行為不合理,而且拒絕李某重新安排工作崗位的要求,應認定李某的離職屬于“被迫辭職”,最終法院判決酒店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元。 |
【保安被迫辭職獲經濟補償】相關文章:
經濟補償協議書范本12-21
經濟補償金包括生活補貼嗎02-26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11-12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中的相關問題探討11-07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必須給予經濟補償06-23
勞動合同法解讀四十六:經濟補償09-04
經濟補償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方法10-08
曝光補償10-08
韓國留學獲綠卡的方法08-28
耕地補償制度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