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辭職違約金將不再受法律保護
【案例】
張某是一家公司的技術人員,研究生畢業后,張某就到該公司工作了。由于該公司給張某解決了當地戶口,公司為了留住張某就在與張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10萬元的高額違約金。約定如果張某在合同期限內辭職,則要向公司支付10萬元違約金才能離開。工作了一年以后,張某已經成了公司的主要技術骨干,盡管技術水平上去了,但公司卻絲毫沒有給張某漲工資的意思。為此,張某也一直猶豫不決,想辭職又怕支付違約金,不辭職,則又不甘心現在的待遇。
【評析】
長期以來違約金一直是用人單位結束勞動者跳槽的主要方式,這次勞動合同立法就是針對這樣的問題,在立法上對用人單位進行了限制!秳趧印返25條規定,除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過專業技術培訓,約定過服務期,或者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用人單位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該規定從根本上改變了用人單位留住員工的方式。
因此本案中,《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后,張某與該公司關于違約金的規定,因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禁止性規定,則在上會被認為無效。因此張某辭職就不用擔心違約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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