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多發1元錢 個人所得稅或多交一千
歲末年初,又到發放年終獎的時候了。其實公司給員工發多少年終獎是有學問的,會計師如果籌劃得好,可以為員工節稅;籌劃不好,有可能會因為多發了一塊錢年終獎,反而多交了一千多元的稅。這是怎么回事呢?接下來就和YJBYS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先來看看年終獎計稅的具體案例。某員工的年終獎是1.8萬元。先用1.8萬除以12,結果是1500元,適用的稅率是3%,應交個稅18000元乘以3%得出540元。而多發一元錢后,適用的稅率是10%,用18001元乘以10%減去105速算扣除數后,應交個稅是1695.1元?梢姡驗槎喟l一元錢年終獎,個人所得稅需要多交1155.1元。
這是怎么回事呢?為什么我們的工資薪金計算個稅的時候沒有這種現象呢?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必須了解兩個稅收專有名詞,一個是全額累進稅率,一個是超額累進征稅。
全額累進稅率是指,征稅對象的.全部收入都按其相應等級的累進稅率計算征稅率。在全額累進稅率下,在低稅率向高稅率等級邁進時,臨界部位會出現多發一元錢而導致稅負增加的不合理情況。為了解決這個不合理現象,于是出現了超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是把征稅對象的應稅收入劃分為若干等級;對每個等級部分的數額分別規定相應稅率,分別計算稅額。
現行的工薪薪金所得就是按照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稅的。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在1500元以內的部分,按照3%的收入計算個稅;應稅收入在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按照10%計算收入,應稅收入在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按照20%計算個稅等等。為了計算方便,于是出現了速算扣除數,比如說某人工資收入是2000元,這個時候,可以用2000元直接乘以對應的最高稅率10%,然后減去速算扣除數105元,直接算出個稅,不用再分段計算個稅了。這個速算扣除數105元就是1500元多算的稅,1500元乘以(10%減3%)就是105元。
那為什么年終獎發放的時候也扣除了速算扣除數,還會出現全額累進稅率下稅負不合理的情況呢?因為年終獎的速算扣除數是按照18000元除以12(月)的結果即1500元的金額計算的。在上例中,單位實際發放的總金額是18000元,它的速算扣除數不是按照18000元來計算的,所以導致了上述現象。
不過雖然多發了一元錢會有這么稅負的不合理增加,但是,年終獎的計稅方式是對個人而言是非常優惠的。因為,如果按照工薪所得納稅的話,以18001元為例,對應的稅率是25%,如果年終獎和當月工資合并后,稅率有可能更高。為了防止濫用年終獎計稅,稅務機關規定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年終獎計稅方式。所以,在單位發放年終獎的時候,一定要做好稅收籌劃,既要利用好年終獎的政策優惠,又要注意年終獎的幾個臨界點,避免多發1元多交千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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