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銀行理財監管新規解讀
銀行理財監管新規馬上就要出臺啦,下面是由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最新意見稿透露五大要點,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最新意見稿透露五大要點
7月27日,某銀行內部人士透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下發至銀行。不過,目前征求意見稿尚處于討論階段,并未最終確定,有傳聞稱正式版本預計10月份左右對外公布。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此次《征求意見稿》較前一稿(2014年)呈現出較大的變化,對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出現了幾個新提法:
對銀行理財業務分類管理,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
禁止發行分級產品;
銀行理財業務進行限制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
證券時報網稱,不少業內人士分析,今年銀行理財業務發展困境凸顯,負債端成本難以快速下降,資產端投資收益卻難以提高;在此背景下,如果監管新規又在準入門檻、業務類型、投向方面給出更嚴格的監管,勢必會降低銀行理財業務規模以及銀行的價差收益。但對監管層來說,雖然此份流出的文件并非最終定稿,但透露出了金融降杠桿行動升級、防范交叉風險的監管思路。
政策反映金融機構間信用風險防范或是重點,嚴格按本次報道實行有難度,對流動性沖擊較大,政策實際出臺大概率很大程度上好于目前的信息,執行落地時預計業務影響有限。
分類管理: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和綜合類1
《征求意見稿》實行對銀行理財業務分類管理,根據理財產品投資范圍,可以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分為基礎類理財業務和綜合類理財業務。
基礎類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可以投資于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等資產。
綜合類理財業務是指在基礎類業務范圍基礎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還可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權益類資產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從事綜合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資本凈額不低于50億元。商業銀行首次開展理財業務的,應當從事基礎類理財業務。商業銀行開展基礎類理財業務超過3年,且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綜合類理財業務條件的,可以開展綜合類理財業務,并應當在業務開辦前20日向銀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預計資本金規模和管理規范是主要標準,大行、股份行占理財市場絕大部分,預計資本金門檻不會太高。如果監管對小型城商行和農商行限制部分理財業務,也會有過度期,對資金鏈可能產生一定壓力,但影響不會太大。
權益投資占比有限無需擔憂,預計設限不會限制發展。銀行資管權益類占總量比例不高,5%-10%已經是很高的比例。參考以往對理財中非標投資限制時,各行非標并未受到嚴重打擊只是增速受到影響,部分銀行反而增速加快。從最新發布企業投融資改革意見中涉及投聯貸和債轉股看,管理層對銀行介入股權投資大方向是支持的,預計限制不會影響權益投資在資管業務中發展。
禁止發行分級產品2
《征求意見稿》要求銀行禁止發行分級產品。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前款所稱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后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理財產品。
徹底禁止銀行分級產品發行是有創新倒退的嫌疑,徹底禁止可能性小。反映監管層現階段對風險低容忍。
限制性投資:不得投資各類資產收益權3
《征求意見稿》對銀行理財業務進行了限制性投資的安排。
其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信貸資產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銀行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不良資產及其受(收)益權,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之外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權,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僅面向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私人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除外。
“非標”投資擬不得對接資管計劃,只能對接信托,不允許多層嵌套。全面落實可能性低,或有過度期及進一步細則。2016Q1整個資產管理行業42萬億,其中券商資管業務規模14萬億,基金子公司14萬億,如果一半與銀行理財相關,這個體量忽然叫停對流動性壓力更大。
多層嵌套產品比較常見,情況類似,存量徹底叫停可能性極低,增量嚴格限制可能性較大,存量打壓可能性較小。另外銀行的多層嵌套怎樣識別和監管在實際操作上有難度的。
證券時報網則表示,這一條的影響可能對銀行來說并不大,但對券商、基金子公司等機構的沖擊則頗為強烈,意味著將失去一大筆業務收入。北京一基金子公司人士表示,公司管理的資管計劃規模上千億,賺錢的資產基本全是非標。“雖然我們也和銀行理財合作,做投資標準化資產的資管計劃,但基本就賺萬分之五的通道費;但如果是非標資產,管理費就可以達到千分之二”。
不過,也有另一種聲音認為,“非標資產不能對接資管計劃”這一條的最終能否落地執行仍存疑。北京一銀行資管部人士表示,不論是信托計劃,還是券商資管、基金資管都需要消耗公司凈資本,按照目前信托行業的資本金規模,恐怕也很難承接所有的銀行理財非標資產,因此即便這個政策落地,對存量的非標資產應該不在適用范圍內,只可能對增量部分進行限制。此外,如果銀行理財的非標資產采取先對接信托,再對接資管計劃的多層嵌套模式,也可規避這一政策要求,這就要看最終落地的征求意見稿中是否會對限制資管嵌套層級作出明確要求。
銀行理財計提風險準備金4
《征求意見稿》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規定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劃轉、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經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批準后,將相關管理制度報告銀監會。
關于計提標準,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如下計提比例,按季從凈利潤中計提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
(一)除結構性理財產品外的預期收益率型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 50%計提;
(二)凈值型理財產品、結構性理財產品和其他理財產品,按其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使用后低于理財產品余額1%的,商業銀行應當繼續提取,直至達到理財產品余額的1%。
理財產品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商業銀行違法違規、違反理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因技術故障等原因給理財產品財產或者理財產品客戶造成的損失,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用途。
理財產品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40%5
在新產品準入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的內部審批政策和程序,在發行新產品之前充分識別和評估各類風險,由負責風險管理、法律合規、財務會計管理等職能的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并獲得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部門的批準。
此外,《征求意見稿》旨在控制杠桿作出了要求,商業銀行每只理財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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