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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
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關于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修改決定。歡迎閱讀!
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二、將第十二條調整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日常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辦法依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將第十三條調整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經費,并將農村計劃生育手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四、將第十六條調整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將第十八條調整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即:“夫妻已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養為理由申請再生育。
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家庭子女數的計算。”
七、將第二十一條調整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八、將第二十五條調整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主享受護理假30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九、將第二十七條調整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于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各自所在單位給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四)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五)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
十、將第二十八條調整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之外,還應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一)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二)申請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規定條件下應當給予優先審批;
(三)優先安排夫妻雙方或者其獨生子女在鄉(鎮)公益崗位中就業;
(四)對貧困家庭,優先發放扶貧貸款,落實幫扶資金,安排扶貧項目和技術培訓。”
十一、將第二十九條調整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在全面兩防政策實施前,只生育一個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再生育子女條件,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愿申請放棄生育的。”
十二、將第三十三條調整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規定生育了兩個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規定生育了三個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絕育手術之日起,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優待。
農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和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工代賑、扶貧項目、扶貧貸款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即:“已經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經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十四、將第四十條調整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已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況,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免費施行復通手術。”
十五、將第四十四條調整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避孕藥具免費發放、市場零售供應、性保健用品等監督管理制度。”
十六、將第四十八條調整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未形成法定夫妻關系而生育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的;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生育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收養法律、法規或者本條例規定收養子女的。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七、將第五十六條調整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歧視、虐待實行計劃生育的人員和生育女嬰以及不生育的婦女的;
(三)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女嬰的。”十八、將本條例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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