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內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5、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僭谂_孤身一人的: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與大陸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大陸親屬的身份證、居民戶口薄復印件;大陸親屬有能力贍養并保證贍養的公證證明。
、诜蚱迗F聚的:申請人臺灣戶籍證明復印件:大陸民政部門頒發的結婚證復印件,或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申請人攜帶的未成年子女為:出生證明和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
、墼诖箨懲顿Y的:所在企業上年度或本年度的營業額、納稅額或者進出口額的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④國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醫學、農業等領域的人才的:國家人事部或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有關證明。
(9)華僑定居入戶
一、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擬定居地公安分局或縣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請:
(一)夫妻一方在國外生活確有困難,國內一方能自行解決申請者回國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問題的;
(二)在國外無依靠的孤寡老人,國內有親友能解決住房、贍養等生活問題,不增加國家負擔的;
(三)在國外的老人用外匯在國內已購買住房,又有外匯積蓄或退休金養老金可轉回國內領取,國內有親屬(該親屬的戶口不得因此由農轉非或小城鎮遷入大城市)協助料理生活等問題;
(四)在國外受到迫害,失去謀生條件,我駐外使、領館認為其必須回國并服從分配接收安置的;
(五)國內公民出國定居后在短期內又要求回國定居者,經其原單位同意復工復職或由原系統安排工作及解決住房,或者有單位聘請,有固定工作,并能自行解決住房的;
(六)個別老人因水土不服,語言不通,生活不習慣等原因堅決要求返回原居住地,國內親屬能解決住房、贍養等問題的。
二、辦理所需提交資料
(一)申請人申請回國定居申請報告;
(二)領取并按規定填寫《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定居申請表》(簡稱《申請表》,1式3份)、《中山市華僑定居受理表》(簡稱《受理表》,1份)!渡暾埍怼讽氋N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規格為32×40mm);
(三)申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的復印件(相片頁和入出境記錄頁);
(四)提供原居住國獲取的定居證明材料復印件,并有經公證機關出具的中文翻譯原件;
(五)原居住在中山市的戶籍證明材料(向當地派出所或戶政部門申請出具);
(六)申請定居地住房的房產證或購房發票和購房協議書,住房由親屬提供的應有親屬關系證明;定居后經濟來源依靠退休金的提供領取退休金證明復印件或擔保人經濟來源證明,國外存款須經居住國公證并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可轉回國內的證明;
(七)擔保人須是申請人親屬(符合申請條件(二)者除外),并在公證部門辦理公證(公證內容:保證負責申請人定居后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問題。提供原件);擔保人中山地區戶籍的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
(八)符合申請條件(五)者,提供聘請單位證明和勞動合同書由勞動部門統一印制)。
以上書面材料均用黑色或藍黑色水筆書寫或打印,所有復印資料用A4紙復印,申請時交驗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