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不具有華僑身份原戶籍在我省的中國公民在國外所生子女的。
辦理材料
1、《國外中國公民回閩落戶申請表》;
2、設區市政府僑務辦公室出具的《不予受理(核準)通知書》(需注明“不具備華僑身份”);
3、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證件;
4、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供一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父母結婚證明;
6、國外出生證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張。
8、父母或國內監護人書面《聲明》以及親自司法鑒定書(無法提交國外出生證明或者父母結婚證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證明登記的父母信息與申報父母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
辦理流程
1、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2、公安派出所進行調查核實并上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
3、縣級公安機關作出核準決定并上報社區市級公安機關;
4、設區市級公安機關作出核準決定;
5、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準決定后,將結果告知申請人,并領取退回的申報材料及書面決定。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
1、由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和核準工作后上報;
2、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后上報;
3、設區市級公安機關在接到上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辦理費用:免費
辦理地點
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辦理時間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節假日除外,夏令時調整為下午3: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