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夫婦雙方或者一方戶口在我省,其在香港、澳門、臺灣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臺合法身份的。
辦理材料
1、申請報告(父母簽字);
2、港澳臺出生證明;
3、出生子女的入境證明材料;
4、父母父母護照或者前往港、澳、臺地區通行證;
5、父母《結婚證》。
辦理流程
1、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2、公安派出所進行調查核實并上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
3、縣級公安機關作出核準決定;
4、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準決定后,將結果告知申請人,并領取退回的申報材料及書面決定。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
1、由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和核準工作后上報;
2、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
辦理費用:免費
辦理地點
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辦理時間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節假日除外,夏令時調整為下午3: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