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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協商會議紀要

        時間:2022-12-12 12:23:38 會議紀要 我要投稿

        協商會議紀要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會議紀要在處理事務上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紀要要求會議程序清楚,目的明確,中心突出,概括準確,層次分明,語言簡練。你知道會議紀要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協商會議紀要,歡迎閱讀與收藏。

        協商會議紀要5篇

        協商會議紀要1

          11月7日,荊州區政協五屆第四次專題協商會議在區政協"委員之家"召開,會議的主要議題是就我區美麗鄉村建設的規劃、建設、管理等問題進行專題協商。區政協主席李學軍主持會議。副區長陳良應邀出席會議。區政協副主席劉啟亮、陳仁勇、涂華垓、陳愛民,秘書長代金國出席。區政府辦公室及規劃、住建、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區政協各專委會主任,紀南、川店、馬山、八嶺山、李埠、彌市、菱角湖、太湖港政協聯絡處主任參加會議。會前,區政協組織調研組深入全區部分鎮、村實地調研,并赴鄂州市梁子湖區、杭州市桐廬縣進行學習考察。會上,與會人員聽取了市規劃設計部門對全區美麗鄉村建設規劃設計情況的介紹。三個調研組分別作了中心發言,與會人員圍繞會議主題積極建言獻策,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意見建議。

          會議認為,近幾年來,區委、區政府緊緊圍繞"美麗鄉村、清潔家園"的指導思想,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村容村貌為重點,全面強化城市建設對農村的帶動輻射作用,深入開展"宜居村莊、生態示范村"的創建,以點帶面,整體推進,以改路、改水和垃圾處理、村級河道水環境治理、綠化美化為主要內容,大力推進村莊環境整治,一批村容整潔、環境優美的新農村建設示范點相繼建成,農村人居環境大為改善。今年,又圍繞美麗鄉村建設啟動了鎮、村規劃編制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一個特色鮮明、環境優美、宜居宜業、城鄉一體的美麗鄉村將呈現在世人面前。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推進我區美麗鄉村建設任重而道遠,當前,要著重解決科學編制規劃、規范村莊建設、培育產業發展、加強環境整治等問題。為此,協商建議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建設美麗鄉村是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提升農民生活品質、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建設幸福荊州的重大舉措,是需要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各方共同參與支持的系統工程。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強化責任。一是要成立以區、鎮主要領導任組長的美麗鄉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美麗鄉村建設政策制定、工作部署、統籌協調、指導推進等各項工作。二是要明確工作職責,通過制定工作方案和推進計劃明確區、鎮、村及區直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和任務,做到各司其職、有序推進。三是要提供資金保障,區鎮兩級政府每年要將美麗鄉村建設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要整合財政預算、項目建設、社會籌集等各項資金,保證有錢辦事。四是要廣泛宣傳,使建設美麗鄉村在全區上下形成共識,成為各級黨委政府和廣大農民群眾的自覺行動。

          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一是要提升規劃理念。美麗鄉村建設規劃既要高起點、管長遠,又要接地氣、宜實施;既要注重全區整體布局,確定鮮明主題,又要突出鎮村個性特點,彰顯地方特色。建議請知名規劃設計單位和專家參與美麗鄉村建設規劃編制。二是要加快規劃編制步伐。區政府要制定美麗鄉村建設導則,為各鎮、管理區編制規劃提供遵循。三是要落實規劃編制主體責任。各鎮鎮政府要切實履行鎮域和所轄各村美麗鄉村建設規劃設計責任,會同規劃部門依法做好美麗鄉村規劃編制工作。四是要注重規劃的科學性。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區位特點、人口分布、自然稟賦、文化特色、產業優勢、基礎設施等綜合因素,并與土地利用、交通建設、產業發展等專項規劃有效銜接,形成合理布局,確定中長期奮斗目標。特別是在中心村的數量、規模、選址確定上要與新型城鎮化建設高位對接,避免規劃與將來的發展不相適應。在村莊建設分類上,可否將現在擬定的兩類村(中心村、一般村)細化為四類村(中心村、特色村、培育村、控制村),這樣定位更準確,目標更明確,利于操作和把握。

          三、整體推進,分步實施。一是全面部署,示范引領。要全面啟動美麗鄉村建設,在編制規劃的同時,按照"重點建設中心村、精心打造特色村、整治提升培育村、嚴格管控控制村"的思路,有序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各鎮要選擇1—2個基礎較好的村作為美麗鄉村建設試點村,發揮以點帶面的作用。二是立足當前,重點整治。要切合實際,量力而行,避免大拆大建大改。當前,要重點加大農村環境整治和生活垃圾清運力度,逐步推廣實行生態治污技術,保證垃圾及時清運、污水有效處理;加大村莊環境改造建設力度,美化、亮化村容村貌。三是功能配套、完善服務。要加強試點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增強美麗鄉村建設吸引力。

          四、完善機制,做實管理。一是強化組織保障。區、鎮、村要成立規劃、土地、環境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落實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工作責任。要加強村鎮建設服務中心建設,充實中心力量,完善鎮級管理機制,形成以村鎮建設服務中心為主體,規劃管理所、新農辦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的美麗鄉村建設管理格局。要合理配備環境衛生保潔員,確保轄區全天候整潔衛生。二是強化機制保障。建立區、鎮、村、組、戶五級管理網絡,探索推廣"戶分類集中、村統一收集、鎮清運壓縮、區轉運處理"垃圾處理運行模式,引入垃圾處理運作市場化機制,推進城鄉垃圾處理一體化。三是強化制度保障。建立健全規劃管理、建筑質量監管、環境保潔等制度,完善工作考核獎懲辦法。四是強化資金保障。區、鎮、村要落實管理經費。區、鎮兩級政府要將農村環衛設施建設、農村垃圾清運處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向上爭取更多的"清潔鄉村"工程獎勵補助資金。同時,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每戶每年出資50—80元用于清掃保潔。

        協商會議紀要2

          時間:20xx年8月4日

          地點:公司五樓會議室

          參加人員:

          行政方:xxx(董事長〃首席代表)xxx(財務部長)

          xxx(辦公室主任〃記錄)

          工會方:xxx(工會主席〃首席代表)xxx(職工代表)

          xxx(職工代表)

          20xx年,公司領導集體帶領全體員工主動應對世界金融危機帶來的市場沖擊,抓質量、降成本,不斷開發新產品,扭轉了市場趨于萎縮的局勢,取得了全公司經濟效益增長10%的成果。按照關于"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要求,以及"x委辦[20xx]34號"文件精神,經雙方平等協商,就職工工資增長等問題達成共識并紀要如下:

          一、適度提高職工工資收入。

         。ㄒ唬⿲Ω鬈囬g、班組實行產量工資、計件工資的一線職工,在20xx年產量工資、計件工資標準的基礎上上調7%。

         。ǘ⿲θ竟芾砣藛T、后勤保障服務人員的月工資標準,在20xx年本人工資的基礎上上調5%。

         。ㄈ╄b于公司經銷人員收入標準上調不久,原則上一年之內暫不作調整。

          二、提供午餐補貼。在公司食堂就午餐的員工,每人每餐補貼2元,即員工在購買午餐票時,每張餐票少付2元。

          三、提供交通費補貼。對未在廠區職工宿舍居住,并家住xx鎮(含)以西及xx鎮的職工,以出勤天數為基數,每天給予2元錢交通補貼,其每月補貼隨下一月工資發放。

          四、繼續改善職工文化生活

         。ㄒ唬⿲崿F每個職工宿舍均安裝電視機的目標。20xx年底前安裝100臺。以后逐年增長,增長額另定。

         。ǘ⿺U大"職工書屋"。因現有"職工書屋"容量不足,公司將另選一處大于200平方米房屋替代;公司工會撥1萬元留用工會經費增購圖書,并積極爭取上級工會給予支持。

         。ㄈ┯煤矛F有文體活動場地。公司現有兩個籃球場地常有物資堆放,不利文體活動開展,公司責成辦公室通知相關部門不得占用,違者給予處罰。現用作庫房的原乒乓活動室在一周內騰出,由工會布置恢復。

          五、相關約定

          本紀要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工會方將紀要內容報告職工代表大會,獲得通過后在紀要上注明,則本紀要即行生效。

        協商會議紀要3

          x年4月24日上午,縣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五樓會議室主持召開食品安全工作主席專題協商會。縣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縣政協黨組成員、秘書長出席會議;縣政協駐會常委參加會議;副縣長及縣政府辦、市場監督管理局、農委、畜牧水產局等單位負責同志應邀參加會議。現將會議紀要如下:

          會議認為,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既是重大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也是重大的政治和民生問題。我縣的食品安全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成立了領導和協調機構,制定了各項制度和措施,強化了行政監管,構建了安全責任體系和應急體系,開展了專項整治工作。多年來在食品安全方面沒有發生過重大的安全問題,食品安全形勢總體保持穩定。

          會議指出,我縣是養殖大縣、農業大縣,餐飲行業眾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點多面廣、任務繁重。雖然近年來我縣未發生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但由于食品安全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有待繼續深化、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亟待加強、農產品源頭污染問題仍較突出等眾多不利因素,我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任重道遠。

          會議建議,一要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懲處力度,組織相關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綜合執法,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重點環節的監管,對于發現的問題,一定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嚴厲打擊,建立健全食品生產經營進入和退出機制,提高違法企業違法成本,對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加大對食品加工、經營人員健康證檢查力度。二要向先進地區學習成功經驗,通過媒體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企業進行曝光,典型案件要及時通過媒體曝光,達到查處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開展經營戶食品安全承諾、食品安全企業評選等活動,使企業自覺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法誠信經營。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自我防范意識、依法維權意識,形成社會關注、人人參與的良好社會氛圍。三要加大投入、整合資源,繼續深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和加強隊伍建設。保障食品安全監管經費,整合現有檢測資源,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專業檢測人員,精于檢測工作,為產品質量監督和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提供技術支撐。著力解決基層監管力量弱的問題,讓監管人員深入到食品生產、流通一線去,加大工作落實力度。四要加強重點區域和重點品種的整治,強力推進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對于學校及周邊、集貿市場、城鄉結合部和農村等重點區域,要有效使用執法抽檢、市場巡查、綜合執法等強有力措施實施整頓治理,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隱患,及時查處、嚴格懲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對乳制品、食用油、肉類、酒類、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水產品、蔬菜、毒豆芽等消費量和使用量大的品種要結

          合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落實措施,逐一落實工作任務,力爭大幅提升大宗消費食品的安全水平。

          會議要求各專門委員會和政協委員,要充分發揮各自優勢,要結合自身工作的特點,積極建言獻策,加強民主監督,自覺履行職責,為把我縣食品安全提升到新的水平、有效地保障"舌尖安全"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協商會議紀要4

          為了充分發揮政協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進一步促進我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執行情況工作順利開展。9月24日上午,市政協副主席丁竹帶領協商組成員,主持召開了專題協商座談會。市政協副主席丁竹,市政協部分常委、委員,市政協經濟委員會、市規劃局等單位的負責人參加了會議。

          會議聽取了市規劃局負責人關于我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執行情況的工作匯報。與會人員就如何更好地促進我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執行情況工作開展進行了協商討論,提出了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會議認為: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是規劃部門作出規劃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對引導城市土地開發利用起著重要的作用。自20xx年以來,尤其是x年5月《?谑谐鞘锌傮w規劃(—20xx)》獲國務院批復以來,我市在控規的編制、審批、執行以及動態管理等各方面,嚴格按法律法規執行,保證了控規的嚴謹性、科學性、公平性。在控規編制及審批方面:目前,主城區27個片區控規已全部編制完成,實現了主城區控規全覆蓋的目標,且各片區控規審批均符合法定程序。在控規執行方面: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的唯一法定依據,在新一輪控規覆蓋后,市規劃局嚴格按照控規的開發建設要求對城市建設用地進行管理控制,保障城市土地合理、有序開發。至x年上半年,所核發各類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均符合片區控規要求,同時批建項目嚴格執行規劃批后管理,確保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規劃實施。在控規動態管理方面:為適應城市發展形勢的不斷變化,保持規劃適應城市動態發展的必要彈性,強化規劃的可操作性和可實施性,我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控規動態維護規程,將控規動態維護分為局部調整、微調和更正三種情形,依照申請與受理、報請、編制與審查、征求意見、報批、公布備案、存檔的程序開展動態維護工作,自x年6月至今年4月,共完成控規動態維護77項,涉及25個片區控規調整,平均每個片區約3項。

          會議指出:盡管我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執行情況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仍然存在著一些主要問題和困難。如,在控規編制方面存在著:缺乏整體控制策略和宏觀層面的有效引導;缺乏足夠的現狀調研和基礎數據;少數規劃指標不匹配;控規對城市形態的研究和落實不足等等。在控規動態維護方面存在著:由于規劃與現狀過于脫節,導致規劃在執行過程中頻繁修改和調整,規劃修改尚未建立一套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修改和調整工作機制等等。

          會議建議: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市控規編制和執行工作順利開展,委員們建議:一是要加強城市的整體研究,明確規劃發展目標。做到明確編制控規區域在城市整體中的功能定位,從城市全局層面整體研究城市的總量、空間形態和建設強度,以現狀和已編制控規為基礎,對片區建設強度進行分區控制。二是要認真研究控規的指標體系。對于那些應發揮政府職能予以保證的必要的城市功能用地,指標應具體細致而明確。三是加強控規的城市設計內容。將城市設計環節寫入控規編制程序和控規管理辦法之中,以便將城市設計的內容真正引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四是完善控規動態維護管理辦法。研究制定控規動態維護制度,實施分類、分層次管理,提高規劃管理效能,適當簡化土地出讓前的優化調整、規劃正向調整、民生調整等規劃調整程序。

          參加會議人員有市政協;記錄:邢。

        協商會議紀要5

          按照勞動法律的規定,集體協商和平等協商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這一點在法律上本來是十分清楚的。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發實施以后,中華全國總工會在1995年8月17日發布的《工會參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試行辦法》,這個辦法把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平等協商權與集體合同制度中的集體協商混為一談了。于是,工會方面在工作中往往把為簽訂集體合同而進行的“集體協商”一概稱為“平等協商”,并提出了平等協商制度的觀點。集體協商和平等協商究竟是怎樣的關系呢?這個問題在推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踐過程中,人們產生了一些誤解和困惑。

          勞動部在1994年12月5日頒發的《集體合同》第七條規定:“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薄凹w協商”這個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是沒有出現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睙o論是以前的勞動部頒發的還是現在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都沒有事的對勞動法規定“平等協商”這個概念做出界定。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到《集體合同規定》,我們清楚地看到,平等協商和集體協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平等協商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益的組成部分,這項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是與勞動者參與用人單位民主管理權利并列規定的;由此可見,平等協商也是勞動者的民主權利的一種形式。集體協商則是另外一個概念,這個概念是特指的即為簽訂集體合同而進行的商談行為。集體協商是一種行為,是一種活動,是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性的規定。集體協商是集體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的內容。

          有關“平等協商”的字樣出現在勞動部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中僅有幾處。勞動部的《集體合同規定》第五條規定:“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新的《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新《集體合同規定》在行文表述中將原勞動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的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修正為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這個修正似乎在特意告訴我們,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是同范疇的概念,而“平等協商”則不是。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新《集體合同規定》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這兩條的規定也說明,集體協商是有特定形式的,集體協商須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根據勞動部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集體合同規定》的規定或所作規定的精神而言,集體協商是專門的概念,是特指為簽訂集體合同而采用特定形式的行為。在這個文件中沒有關于“平等協商”的專門界定。其實這也就說明,平等協商并非集體合同制度范疇的概念。

          平等協商概念的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第八條之規定,即勞動者就保護其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再則就是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文件。中華全國總工會在1995年8月17日發布的《工會參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試行辦法》。

          《工會參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試行辦法》的第三條規定:“平等協商是指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事項進行商談的行為。企業工會應當與企業建立平等協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敝腥A全國總工會的這個文件,對平等協商這個概念做出了專門的界定,平等協商就是指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事項進行商談的行為,并把平等協商確認為是企業工會與企業建立起來的一種制度。如果僅僅從這條的規定來看,全總所說的“平等協商”與勞動法所規定的“平等協商”以及與《集體合同規定》所規定的平等協商,似乎是沒有關系的全新的一個概念,一種制度。但是,全總《工會參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試行辦法》的規定并未就此為止,該文件第四條就規定“集體合同是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這里對集體合同的界定似乎與當時勞動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如出一轍。但是,前后兩條的規定卻用了同一個名詞即“平等協商”。因為勞動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對集體協商這個概念做出了專門的界定,如果說在關于集體合同的概念界定時用了“平等協商”這個名詞是無意與“集體協商”聯系在一起的話,那么,全總的《工會參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試行辦法》在專門界定了“平等協商”這個概念之后便在集體合同的界定中用上了“平等協商”這個概念,則不能不說是有意識的。當我們發現在全總的這個文件中自始至終都沒有采用“集體協商”這個概念,就完全有理由說,全總是在有意地規避“集體協商”這個概念。

          如果比較一下勞動部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實施的《集體合同規定》和全總制定的《工會參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試行辦法》,可以清查地看出,全國總工會試圖把平等協商和集體協商統一起來并用平等協商這個概念取代集體協商以及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者的平等協商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集體合同規定》第八條規定:“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一)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勞動安全與衛生;(五)補充保險和福利;(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七)職業技能培訓;(八)勞動合同管理;(九)獎懲;(十)裁員;(十一)集體合同期限;(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比傊贫ǖ'《工會參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試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工會應當就下列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一)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已訂立的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履行監督檢查;(二)

          企業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業培訓及職工文化體育生活;(四)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五)職工民主管理;(六)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則是“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

          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北容^分析這三個文件關于集體協商和平等協商的規定的精神,不難看出,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的《工會參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試行辦法》,其用意是十分清楚的,即故意將勞動法賦予給勞動者的“平等協商”權和工會代表職員為簽訂集體合同而進行的“集體協商”,混為一談了。根據全總的這個文件,我們發現工會似乎想把集體協商和平等協商整合在平等協商制度之下,因為這里規定的所謂平等協商制度實際上包括了集體協商的內容,也涵蓋了勞動者的平等協商權之內容。

          這種混為一談的作法,實際上是對實施集體合同制度極其有害的,更不利于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從法制的角度言之,這樣的作法也有悖于法律的精神。把平等協商混同于集體協商,在主體上是把平等協商混同于集體合同了(參見《工會參加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試行辦法》的第四條關于集體合同的概念界定),即把集體合同的主體認定為是企業工會。所以在實踐中往往集體合同把職工認為是企業工會和企業的簽訂的與職工無干,在一些企業管理者中也存在這樣的誤解;這就是集體合同制度在我國出現流于形式的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這也就是中國工會在用極大的努力推行集體合同制度而收效有限的原因之一,因為職工在集體合同中的真實主體的身份被忽略了,工會沒有真正把職工行使集體協商權利而簽訂集體合同的覺悟、意識和熱情調動起來。全總關于平等協商制度的規定實際上是把勞動法賦予給職工的平等協商權轉嫁成了工會的平等協商權,把職工的權利取而代之,是越俎代庖的行為,這既給工會工作增加了難度(因為工會尤其是企業工會往往是很難真正有效地在職工需要維權的時候發揮強有力的作用),同時也淹沒了職工依法行使平等協商的權利。按照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而不能對職工權益取而代之。

          集體協商和平等協商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目的不同:集體協商的目的是簽訂集體合同,平等協商的目的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主體不同:集體協商的當事人是職工推舉的代表或代表職工的工會指派的代表與用人單位方的代表,平等協商的主體是職工個人、群體或全體與用人單位-主要表現為與用人單位管理方面的負責人;內容不同:集體協商的內容主要是有關勞動標準方面的事宜;平等協商則的內容是直指受到侵害的職工權益-并非泛泛的勞動標準;性質不同的:集體協商是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性規定,平等協商則是職工的勞動權益之一;形式不同:集體協商須采用協商會議進行,平等協商的沒有嚴格的形式界定不拘一格;結果不同:集體協商的結果是以書目的形式簽訂集體合同草案,平等協商的結果是解決問題而不刻意追求最后的書面協議;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可見,集體協商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協商代表須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平等協商則沒有嚴格的法定程序的約束。

          工會以文件的形式做出關于代表職工進行平等協商的規定,是缺乏法理依據的。工會的權利來自會員或職工的授權即會員或職工個人權利的讓度;如果沒有這樣讓度的形式程序,工會是沒有對會員或職工合法權益取而代之之權的。即便是集體協商,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制度中也都有關于對工會代表權確認的程序性的規定,否則,工會也是無權代表員工與用人單位為簽訂集體合同而進行集體談判的。在我國,工會代表職工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這是勞動法對工會的授權即法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職工的就維護其合法權益而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之權,無論是在勞動法還是工會法,都沒有賦予工會取而代之的規定。由此我們也可以知道,工會代表職工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也缺少必要的授權程序。工會獲得對為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平等協商權之代表權,必須經過一種法定的或合理的程序。按照我國的法律制度和工會章程的規定,工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這樣的制度,經會員或職工代表表決通過,或者在《中國工會章程》中做出明確的授權約定,方可以合法地獲得職工的委托,行使對職工為維護其合法權益進行平等協商權的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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