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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假期管理規定
員工假期管理規定1
一、《規定》第七條中“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及“累計工作”時間如何理解?
根據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員工在公司或者公司外其他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也按此原則計算。
二、《規定》第七條中新入職員工的年休假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新進員工如符合《規定》第七條所列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三、《規定》第七條中單位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年休假如何處理?
單位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員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按照員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員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單位當年已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四、《規定》中的工資待遇“日標準”如何確定?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3號),月計薪天數由原來的20.92天調高至21.75天。日工資標準也相應調整為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
月工資按照員工本人前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員工在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份計算。
五、《規定》第二十條中的假期計劃管理如何落實? 《規定》要求各單位須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制訂所有員工下年度的年休假等假期項目安排計劃,并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如各單位因管理原因造成員工無法休年休假的`,單位支付的員工年休假工資報酬從該單位年度績效工資總額中扣減。
六、《規定》實施后,公司現行政策中對空勤人員如有特殊規定的,如何處理?
《規定》實施后,原有關規定自即日起自行廢止;但如公司在現行政策中對空勤人員飛行出差綜合補貼、飛行績效工資等另有規定的,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七、《規定》實施后,員工已休假期與已發待遇差額如何處理? 《規定》實施后,如在《規定》發布前按原有政策已休假期天數與已發待遇金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不再扣回。
員工假期管理規定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員工假期管理,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營造和諧用工環境,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促進公司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勞動合同制員工,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假期項目
第三條 休息日及全國年節
適用于全體員工的項目包括:休息日、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
適用于部分員工的項目包括: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等。
第四條 公司福利性假期
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經期假、孕期假、產期假、哺乳期假、護理假、節育假、工傷假、病假、事假、喪假。
第三章 適用條件、期限和待遇
第五條 休息日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崗位,星期六與星期日為周休息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休息日。
第六條 全國年節
全體員工放假的節日:
(一)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 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 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 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 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 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 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員工放假的節日:
(一) 婦女節:女員工放假半天(3月8日);
(二) 青年節:活動形式由各單位自行安排(5月4日半天);
月以上的;
(四)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以上第(一)項中,員工如確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單位應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員工如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以上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各單位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并考慮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工作需要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員工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書面同意,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度安排及跨年度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書面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按照員工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并將不能安排的人員名單、無法安排休假的詳細原因、主管領導意見等相關內容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單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各單位須做好員工本人書面意見的確認和登記工作。
年休假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休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八條 探親假
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配偶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配偶居住地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利用地面交通工具回父母居住地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有關員工探親資格的審核辦法,由各單位依照本規定及實際情況確定。
探親假標準如下:
(一)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每次30天。
(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每次20天。因單位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休假的,或者員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每次45天。
(三)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每次30天。同年度探望配偶假不再另外享受。
(四)離異、喪偶未再婚員工,從離異、喪偶次年起按未婚員工標準執行。
(五)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周休息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的探望父母假期;父母或父母一方和員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員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母,不再單獨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六)港、澳、臺探親及國外僑屬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探親假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休假期間,績效工資、誤餐費、降溫費按日標準的50%發放,崗位工資、年功工資、其他津貼和補貼全額發放。
第九條 婚假
員工依法結婚享有婚假。具體如下:
(一)按法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二)按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結婚的,可再享受晚婚假12天。
(三)婚假從結婚證登記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婚假應一次休完,不能存續。
(四)再婚的員工可享受3天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若員工與配偶不在一地的,可酌情給予1-2天的路程假。 婚假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休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十條 經期假
女員工在月經期間確實患有重度痛經,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后,在月經期間可視醫囑安排1-2天的休息(經期假)。經期假不能存續。
經期假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休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十一條 孕期假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員工在懷孕期間可享受孕期假。具體如下:
員工妊娠期間,單位應根據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的要求,安排其休孕期假進行產前檢查。
員工懷孕在七個月以上的,單位可每天安排其休息一小時(孕期假),但不能累計時間進行補休。
孕期假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休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空勤崗位員工懷孕后應中止空中工作,并及時安排其使用年休假。年休假期滿后,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其休息。乘務人員在中止空中工作期間,空勤伙食費按照日標準的70%發放,誤餐費停發。
第十二條 產期假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員工在生育期間可享受產期假。具體如下:
(一)順產
單胎順產的,給予產假90天(可根據需要,合理安排產前、產后天數)。
23周歲后生育第1胎的,增加產假15天。
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假35天(未在產后3個月內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以及再婚對方已有子女的除外)。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難產
剖腹產增加產假30天;
產鉗助產增加產假15天;
吸引助產增加產假15天;
其他屬于難產范圍,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證明適當增加產假1-15天。
(三)流產
懷孕不滿2個月的,可休假15天;
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的,可休假30天; 懷孕滿4個月,不足7個月的,可休假42天;
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或早產不成活的,可休假75天。
產期假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休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十三條 護理假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同志在生育期間,給予其配偶15天的護理假。
護理假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休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 哺乳假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員工在哺乳期間可享受哺乳假。具體如下:
(一)嬰兒不滿1周歲的,給予女員工每天1小時的哺乳時間。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女員工哺乳時間每天增加半小時。
(三)因實際工作需要不能按天享受哺乳時間的,經單位批準,可累計時間進行補休,但累計時間最多不能超過20天。
(四)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或嚴冬的,經單位批準,哺乳期可延長1至2個月。嬰兒滿周歲后,如確系嬰兒體弱,持醫療或婦幼保健部門證明,經單位批準,可申請延長哺乳期,但延長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哺乳假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休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十五條 節育假
員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手術證明按下列規定享受節育手術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3天。
(二)按規定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2天。
(三)輸卵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30天。
(四)采用皮下埋植劑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術之日起休息3天。
(五)輸精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10天。
(六)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 節育假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休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十六條 工傷假
工傷假是指員工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機構認定后,按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需要治療、休養的假期。工傷認定和有關假期按國家《工傷認定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及所在地政府相關規定執行。工傷期間員工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十七條 病假
病假是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公司批準,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假期。員工病假累計天數原則上不應超過醫療期,醫療期的相關規定根據國家《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和公司《集體合同》等相關規定執行。
病假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休假期間待遇如下:
(一)連續12個月內累計病假未超過60天(含)的,績效工資、誤餐費、降溫費按日標準停發,崗位工資、年功工資、其他津貼和補貼全額發放。
(二)連續12個月內累計病假滿61天,但未超過180天(含)的,績效工資、誤餐費、降溫費按日標準停發,年功工資、其他津貼和補貼全額發放。崗位工資按下列標準執行:
(1) 工齡不滿二年的,按60%計發;
(2) 工齡已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70%計發;
(3) 工齡已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80%計發;
(4) 工齡已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90%計發;
(5) 工齡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的,按100%計發。
(三)連續12個月內累計病假181天以上的,績效工資、誤餐費、降溫費從當月起停發,年功工資、其他津貼和補貼全額發放。崗位工資按下列標準計發:
(1) 工齡不滿一年的,按40%計發;
(2) 工齡已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50%計發;
(3) 工齡已滿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按60%計發。
(四)如按照以上辦法計算的病假待遇低于國家及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定標準執行。
(五)員工因病需要休假時,可優先申請年休假。
第十八條 事假
事假是指員工因處理私事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經單位批準給予的假期。事假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休假期間待遇標準如下:
(一)1個月內累計事假2天(含)以內的,績效工資、誤餐費、降溫費及乘務(安全)員和地勤人員的伙食費按日標準停發;崗位工資、年功工資、其它待遇項目全額發放。
(二)1個月內累計事假3天至30天的,崗位工資、年功工資、績效工資、誤餐費、降溫費及乘務(安全)員和地勤人員的伙食費按日標準停發;其他待遇項目全額發放。
(三)連續6個月內累計事假超過31天(含)以上的,按日工資標準停發待遇。
(四)員工因參加子女家長會、送子女參軍所請的事假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十九條 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酌情給予1-2天路程假。
喪假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休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四章 假期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假期計劃
各單位須于每年度12月31日前制訂所有員工下年度的年休假等假期項目安排計劃,并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假期申請與審批
(一)全國年節和紀念日
員工按照國家和公司下發的休假通知執行。
(二)計劃性休假
員工根據年度休假計劃提前5個工作日申請,持休假申請單
報所在部門主管領導及人力資源部門審批。各類休假計劃如有調整的,雙方應提前協商。對于年休假項目,各單位須嚴格按照事先制訂的計劃提前通知員工按期休假。
(三)臨時性休假
員工提前1-3個工作日申請,持休假申請單及相關證明報所在部門主管領導及人力資源部門審批。
(四)事假審批權限
(1)員工請事假在10天以內的,報所在部門主管領導批準,由所在部門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2)員工請事假10天(含)以上的,報所在部門主管領導審核,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由所在部門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五)員工年休假未休完的,原則上不批準休事假。
第二十二條 銷假
員工休假期滿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持休假申請單員工聯到所在部門辦理假期注銷手續,并由所在部門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統計管理
各單位要加強員工考勤工作,建立員工假期臺帳,及時、準確、完整的統計員工各類休假情況。對于未按規定進行假期管理的單位,公司將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隨本規定一同下發的《〈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假期管理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與本規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及解答的條款與國家及各地方政府頒布
的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按照國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執行,各單位應將執行情況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公司委派國內合資企業人員的假期按照本規定及解答執行,協議或合同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派駐香港營業部、臺北營業部及國外辦事處員工的假期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國內單位聘用的外籍員工假期按照本規定及解答執行,協議或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及解答中涉及的待遇項目根據各崗位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及解答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及解答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規定自即日起自行廢止。
員工假期管理規定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員工的組織性、紀律性,嚴明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維護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所有正式員工。
第三條各部門應嚴格執行本規定的`各項條款,若發現本部門人員違反規定的,應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予以處理,對于隱瞞不報的,將追究部門管理責任。
第二章假期類別
第四條法定假。
員工可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如國家政策有調整,則遵循國家政策。
第五條病假。
1、因身體健康問題不能正常參加工作的員工,可請病假。病假1天以上,需提交三級甲等(市級)以上醫療部門的證明(需加蓋醫院公章),假期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2、員工休病假的時限,應以假條上的時間為準,遇節假日不順延。
3、病假必須出示市級醫院開具的醫院證明,方可生效,否則按事假處理。
4、女員工懷孕保胎(含產檢)請病假累計不超10天(含),超過10天按事假計。
第六條工傷假。
1、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將受傷情況報告至部門分管副總及人力資源部門。
2、工傷認定、工傷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婚假。
1、員工結婚可享受3天婚假。
2、員工申請婚假時,必須提交結婚證復印件。如員工需要回外地辦理結婚證而無法于休假前提供,則須于返崗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證件復印件交人力資源部,否則按照事假處理。
第八條喪假。
1、直系親屬,含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喪亡可請喪假3天。
2、其余親屬,如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可請假1天。
3、視路途長遠經批準可酌情給予1~3天路程假。
第九條產假。
1、符合法律及山東省計生政策的女性員工可享受產假158天,一般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143天。難產或剖宮產增加產假15天。
2、男性員工,其配偶生育,給予帶薪護理假7日。
3、女員工流產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哺乳假。
生育后上班的女員工,應到人力資源部報到,并在每天工作時間內,可享有一小時的哺乳假。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增加哺乳時間30分鐘。每天可分開兩次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孩子滿一周歲時哺乳假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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