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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員工科技創新激勵制度

        時間:2021-01-19 16:20:52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員工科技創新激勵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員工科技創新激勵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員工科技創新激勵制度

          員工科技創新激勵制度1

          為加強公司新產品開發、技術工藝改進、生產現場管理和產品銷售的日常管理,加快公司技術積累、奠定技術基礎并提高技術研發進度,縮短技術研發成果轉變周期,形成以產品、管理帶動銷售的良性局面,特制定創新獎勵制度。

          一、 基本原則、評定范圍及內容

          1、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重視結果、講究高效的原則,以保證績效考核結果的科學性、嚴謹性和公正性。

          2、促進公司產品的研發以及工藝創新,滿足市場對新產品的需求, 豐富公司產品同時帶來較大經濟效益的,可逐年獲得總收益的相應提成。

          3、對公司產品質量、技術工藝、設備工具、管理和營銷模式、新市場開拓取得突破性進展,銷售業績的提升做出重大貢獻的技術項目成果可申請公司年度科技創新獎。

          4、鼓勵公司員工利用現有平臺和技術資料,開展發明創造并申請技術專利,對公司發展起到推動作用并產生經濟效益的,可申請技術發明和年度創新成果獎勵。

          5、研究開發出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配方、新設備直接用于企業的生產過程后,明顯提高了生產效率和產品的質量,為企業創造了直接經濟效益的。

          6、對國內或從國外引進的新工藝或新技術進行吸收并加以開發創新,設計出在技術上有明顯改進或創新的新產品或新工藝,提升企業年度銷售額的。

          7、為降低經營成本,在管理方法和成本控制上制定可行措施的;對設備的主要零部件進行重大結構或生產工藝的調整和改進項目等。

          二、專利技術發明和科技創新成果的專項獎勵

          1、為鼓勵廣大員工積極創新并申請專利,凡申請專利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在受理當年,由公司給予發明人一定金額的獎勵。

          2、專利申請統計期限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在此期間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核發紙質專利證書的。

          3、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授權當年12月31日前由專利權人給予發明專利發明人不低于10000元獎勵;給予實用新型專利發明人不低于2000元獎勵。

          4、企業每年設立“科技創新獎”。科技創新獎的獎勵對象為公司薄膜產品研發、設備工具改進、生產工藝優化、管理和營銷模式革新、新市場開拓等具有較高創造性和較大市場價值的科技創新領域。由公司辦公室、生產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評出一、二、三等獎。評審結果在公示期限內沒有異議的,即予以認定。

          5、科技創新獎設一等獎一名,獲得獎項的發明人可獲得不低于1000元獎勵;設二等獎兩名,每件獲獎專利發明人可獲得不低于800元獎勵;設三等獎兩名,每件獲獎的發明人可獲得不低于500元獎勵。

          6、公司科技創新獎每年底評定一次,同一新產品或技術改進不得重復參與評定。

          三、獎勵周期及適用原則

          1、根據公司經濟效益、市場價值、新成品或技術等級的分級設立不同額度的獎勵。

          2、按新項目實施、新產品成功投放市場后為公司取得的經濟利潤按一定比例(10%—5%)提成,逐年遞減(五年后取消)。

          3、如一件技術專利、新產品研發、生產工藝改進有多位發明人,按照參與人的實際貢獻大小分配獎金和報酬。

          4、專利職發明人的獎金、科技創新獎金由公司統一支付,公司員工在職期間申請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專利、技改工藝成果所有權歸公司所有。

          5、專利權歸屬存在糾紛的,在糾紛解決前不享受按照本細則給予的所有待遇。

          6、科技創新獎勵制度目的在于促使公司員工完成企業的產品更新計劃,使所有員工明確產品和思維創新是公司工作目標,保證員工能在挑戰的狀態下積極工作,以此促進員工的工作績效改進和效率提升,不以獎懲為目的。

          員工科技創新激勵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鼓勵技術創新,激發員工的創新潛能,提高公司競爭力,促進公司的長遠發展;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第七十七條、七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并參考一些知名公司的成熟經驗,將原有的《新產品開發獎勵辦法》和《機械工藝、設備改進創新項目的獎勵辦法》合并、歸納、完善后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職能部門。

          第二章 技術創新類別和獎勵范圍。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創新為公司各部門為了解決問題,實現目標,所進行的一切有價值的、能夠產生持久影響力的技術改進和創造活動,包括技術創新、發明專利和技術改造。

          第四條 技術創新指為了研發新產品或提升現有產品生產能力、技術水平而做出的各項改進、改善與發明(專利)等:

          1、 研發新產品:根據市場需求,新研發的產品;

          2、 產品技術創新:創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新配方,提高現有產品質量,改善產品性能,節約原材料等;

          3、 工程技術創新:通過對設備、工藝過程、操作技術、工、夾、量具、試驗方法、計算技術、運輸及儲藏等的改進改造,從而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

          4、 通過對安全技術、環境保護、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改進,提高安全水平,減少工傷事故;

          5、 其它創新: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引進技術(人才),使公司解決了長期存在的關鍵技術問題和質量問題等。

          第三章 創新評審和獎勵機構

          第五條 公司成立由分管副總領導,項目投資部、財務部、企管辦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創新管理與評審委員會,領導公司創新管理和評審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公司生產和經營需要,公布創新需求,指導公司有關機構、人員的創新工作;

          2、對公司創新項目進行評審;

          3、對有關創新項目進行獎勵。

          第六條 公司項目投資部代表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履行創新管理日常職責;項目投資部可召集有關部門對創新項目的獎勵征集意見。

          第四章 項目的立項、批準和驗收

          第七條 提出項目設計方案者,要將設計方案提交到本部門負責人,由本部門負責人簽屬意見后報總工程師,經總工程師審核、總經理批準為正式立項;

          第八條 項目獲得立項后,項目主要實施部門負責項目推進和階段檢查,若無法按原方案實施,則應提出項目終止申請報告或項目方案改進報告;

          第九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實施部門提出項目完成驗收申請,由總工程師或責成某部門組織項目驗收。

          第五章 獎勵標準

          第十條 公司采取多樣化的創新獎勵方式,包括獎金、實物、帶薪休假、旅游等。

          第十一條 公司職工根據生產或客戶的需要,創新發明新產品或新技術、新工藝,應用于生產或銷售并取得授權專利的,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在隨后的三至五年中再給予效益提成獎勵。

          第十二條 發明專利每項獎勵5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項獎勵2000 元;外

          觀設計專利每項獎勵1000 元。

          第十三條 專利產品實施后,從新增利潤中再給予提成獎勵;其中,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第一年提獎15%,第二年提獎12%,第三年提獎8%;第四年提獎5%;第五年提獎2%;外觀設計專利,第一年提獎10%,第二年提獎5%,第三年提獎2.5%;專職外觀設計人員按上述標準的50%計獎。

          第十四條 非專利類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從項目實施后的新增利潤中給予提成獎勵;第一年提獎15%,第二年提獎10%,第三年提獎5%;

          第十五條 對本公司持有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在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后收取轉讓或使用費用的,從稅后的收益中提取15%作為項目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

          第十六條 對職工的非職務創新和發明,如被公司采用并能產生效益的,參照上述標準給與獎勵。

          第六章 技術創新獎勵評審

          第十七條 申報評審的創新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必須是已實施的;

          2、經驗證、核算產生實際經濟價值的;

          3、附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圖紙資料和技術總結等;

         。ㄋ模﹦撛斓慕洕鷥r值經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受益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所屬各公司、部門、子(分)公司每年自行組織1-2次內部創新發明初評;屬于獨立核算的公司,報公司分管領導和財務部、項目投資部備案后直接實施獎勵;非獨立核算的公司或部門將項目材料報送公司財務部和項目投資部進行初評;初評合格的創新項目提報集團公司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十九條 每季度項目投資部將經財務部審核后的創新項目資料進行整理和技術審核,并將結果提交創新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條 公司創新評審委員會每年組織一次創新項目評審,并實施獎勵。

          第二十一條 創新項目經審核通過后,涉及到工藝流程或標準的,納入公司有關正式工藝流程、標準當中,由有關部門、子(分)公司負責推廣落實,并考核實施情況。

          第二十二條 創新項目評審程序:

          1、項目完成并正式進入生產或銷售階段驗證三個月后(對時間跨度較長的大項目,可以分階段申請),于每季后20日內由項目完成人(或項目完成部門)經部門經理(部長)提出申請,并附項目的論述報告、總結報告等相關書面材料,報公司項目投資部進行初步篩選和技術審核,由項目提出部門經理和公司項目投資部共同確定項目的保密等級。

          2、公司項目投資部在收到申請后3個月內組織審核小組驗收審核,并給出審核意見后向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評審委員會每年可做兩次評審,上半年提報的項目,于第三季度完成評審;下半年提報的項目于來年的第一季度完成評審工作。

          3、審核實行回避制度,參加審核小組的成員不能審核自己或同部門人員的項目。

          4、項目投資部及審核小組對申請人的以下資料進行審核并提供審核意見:

          1) 項目的立項背景和理由。

          2) 項目的創造性、實用性及應用范圍。

          3) 項目實施前后的效果對比;此項需有詳細、具體的效益指標計算。

          4) 項目對公司今后的發展影響自我評價。

          5、跟蹤、推廣。評獎3-6個月內,由審核小組對項目進行跟蹤、檢查、反饋;對于具有推廣意義的項目,由審核小組擬定項目推廣意見書,報公司批準后在適用范圍內進行推廣;有推廣或執行不力的,將給予一定處罰。

          第七章、獎項的控制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評審委員會審定認為不符合獎勵條件者,應據實書面通知原申請人或部門。對于經濟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項目,評審委員會可按其作用大小、技術難易、創新程度、推廣價值,給予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判,確定相應的獎勵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者,公司評審委員會有權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獎金,情節嚴重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評獎后發現有錯誤并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將收回獎勵并扣除有關責任人20-60分。

          第二十六條 申請的項目如系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或完成者,項目所得獎金,由項目負責人按貢獻大小提出分配比例,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發放。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評獎:

          1、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本身職責范圍內所應作的日常工作。

          2、 對由上級及相關部門提出過多次的生產或技術問題,后來改正或完成的。

          3、 同一或類似項目已由本他人先行實施并完成的。

          第二十八條 各公司和部門的項目獎金分配方案隨同項目評審資料一并報送項目投資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經審核獲獎的,除了享受獎金外,將頒發獲獎證書,并進入個人檔案,作為日后提級的參考。

          第三十條 評審人員、項目完成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第三十一條 獲獎人員辭職離開公司后,不再享受本制度規定的后續各項獎勵。

          第八章 獎勵的支付和分配。

          第三十二條 專利的一次性獎金發放,每半年辦理一次,由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經項目投資部會同應用部門核定,企管辦會簽,公司總經理或主管副總批準后,由財務部門辦理。

          第三十三條 各類創新項目新增利潤的提成獎勵,每年第一季度,由項目投資部組織有關部門對上年的獲獎項目核算后,提交評審委員會審定批準后發放。

          第三十四條 屬多人或多部門協作完成的技術創新項目,按貢獻大小分配,具體分配方案如下:

          1、 方案設計者: 根據該項目完成驗收時所反映出的原設計方案的完善程度,方案設計者可獲得獎金總額的50%~60%;

          2、 技術實施部門 :根據對原方案進行設計改進和完善程度,可獲得獎金總額的20%~30%,由部門負責人分配;

          3、 試制、調試的主要人員可獲得獎金總額的10%~20%。

          4、 屬于專利類的技術創新項目,獲得的一次性獎金,協作人員不參加分配;與創新項目無關的人員不能在獎金中分成。

          第三十五條 公司鼓勵團隊協作創新,對協作表現突出的團隊或個人實行團結協作獎。

          第三十六條 公司技術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應公正、實事求是地對各項目進行評獎,評獎結果應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2011年2月1日起開始實行;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實行過程中,將對不盡完善的地方不斷進行改進;有關這方面的意見或建議,可提交項目投資部匯總后提交評審委員會討論,合理可行的將被采納、補充進本制度中。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為公司基本制度之一,解釋權歸技術創新管理評審委員會,由董事會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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