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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員工違紀行為處分的實施細則

        時間:2020-12-09 10:41:19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關于對員工違紀行為處分的實施細則

          引導語:員工關系管理是實現(xiàn)人與事的最佳配合,保證組織目標順利完成的重要手段。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guī)黻P于對員工違紀行為處分的實施細則,歡迎大家閱讀和參考。

        關于對員工違紀行為處分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員工的行為,加強企業(yè)管理和制度建設,進一步提高員工素質,創(chuàng)建一流員工隊伍,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共同利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江西省電力公司員工違章違紀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公司系統(tǒng)員工應牢固樹立組織紀律觀念和責任意識,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省公司和所在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爭做一個愛崗敬業(yè)、遵章守紀、忠于職守、勤奮工作的表率;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積極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 公司將員工違章違紀行為分為違反生產(工作)秩序、違反商業(yè)秩序和違反社會秩序三種類型。各種違章違紀類型根據程度不同分為一般違章違紀、較重違章違紀和嚴重違章違紀。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公司系統(tǒng)各單位(含縣級供電公司)。

          第二章 違反生產(工作)秩序行為

          第五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一般違章違紀處理:

          1、違反考勤制度,上班遲到、早退、無故曠工的;

          2、違反省公司和本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時間擅離職守、擅自調班或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的;

          4、工作時間飲酒的;

          5、工作場所吵架、斗毆,干擾正常生產(工作)秩序或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的;

          6、值班人員、運行人員、窗口服務人員未按時到崗或不認真執(zhí)行交接班規(guī)定的;

          7、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生產場所,尚未給公司造成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8、工作不負責任或失職,給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

          9、故意損壞公物,情節(jié)較輕的;

          1、違反供電服務相關規(guī)定,情節(jié)較輕,造成客戶向本單位投訴的;

          11、因個人原因導致所在單位被市級以下媒體曝光或政府領導公開批評;客戶向當地政府部門或省公司投訴舉報,造成企業(yè)不良影響,經查基本屬實的;

          12、其他違反生產秩序行為的。

          第六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較重違章違紀處理:

          1、連續(xù)3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5個工作日無故曠工的;

          2、違反省公司和本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造成后果較嚴重的;

          3、消極怠工,不按時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或不服從工作安排,影響生產(工作)進度或造成經濟損失的;

          4、工作時間酗酒或賭博的;

          5、工作場所無理取鬧或吵架、斗毆,嚴重妨礙生產(工作)秩序的;

          6、對同事惡意攻擊、誹謗,造成惡劣影響的;

          7、工作不負責任或失職,給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8、在公共場所內展示、張貼非法、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或以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等方式擾亂正常工作、生產秩序的;

          9、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生產場所,給單位造成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1、擅自對單位互聯(lián)網防火墻、電子郵箱服務器及信息管理系統(tǒng)等實施侵入或修改的;

          11、盜竊單位和他人財物,或挪用公款金額較小的;

          12、查處竊電、違章用電后私了,給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

          13、為竊電者說情的;

          14、對外泄露客戶資料等商業(yè)秘密的;

          15、對客戶的投訴和舉報推諉塞責、包庇違紀,或者泄露舉報人涉密信息的;

          16、違反供電服務相關規(guī)定,雖客戶僅向本單位投訴,但情節(jié)較重的;

          17、因個人原因導致所在單位被省級媒體曝光或政府領導公開批評;客戶向省直單位或區(qū)域電力監(jiān)管部門投訴舉報,造成企業(yè)較大不良影響,經查基本屬實的;

          18、其他較重違反生產秩序行為的。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嚴重違章違紀處理:

          1、連續(xù)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1個工作日無故曠工的;

          2、違反省公司和本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工作不負責任,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5、故意損壞公物,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故意損壞單位計算機網絡及外圍設備,造成網絡運行事故的;

          7、擅自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工作場所,造成重大事故的;

          8、盜竊單位和他人財物,或貪腐、挪用公款金額較大的;

          9、因違章指揮或玩忽職守給所在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因個人原因導致所在單位被中央媒體或全國主流媒體網站曝光,客戶向國家電監(jiān)會、國家電網公司或同級單位投訴舉報等,造成企業(yè)嚴重不良影響,經查基本屬實的;

          11、內外勾結竊電的;

          12、其他嚴重違反生產秩序行為的。

          第三章 違反商業(yè)秩序行為

          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較重違章違紀處理:

          1、違反誠信原則,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證明等不誠信行為的;

          2、違反與公司簽訂的保守商業(yè)秘密協(xié)議,或違反公司有關保密規(guī)定泄漏公司商業(yè)秘密(含保密資料、資訊等)的;

          3、其他較重違反商業(yè)秩序行為的。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嚴重違章違紀處理:

          1、違反與公司簽訂的保守商業(yè)秘密協(xié)議,或違反公司有關保密規(guī)定泄漏公司商業(yè)秘密(含保密資料、資訊等),情節(jié)嚴重的`;

          2、在公司業(yè)務中,收受客戶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金額較大的;

          3、其他嚴重違反商業(yè)秩序行為的。

          第四章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

          第十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嚴重違章違紀處理:

          1、有吸毒、賭博、賣淫、漂娼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公安機關處行政拘留的;

          2、有嚴重違法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勞動教養(yǎng)或收容教育的;

          3、構成犯罪,因情節(jié)輕微,不予起訴的。

          第五章 處 理

          第十一條 為規(guī)范員工違章違紀行為的處罰稱謂,在公司系統(tǒng)統(tǒng)一為:根據員工違章違紀行為情節(jié)的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處分、記過處分、記大過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單位對員工的違章違紀行為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經濟處理和紀律處分。一般違章違紀行為視情節(jié)可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較重違章違紀行為視情節(jié)可給予記過處分或記大過處分;嚴重違章違紀行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在1年內累計2次及以上一般違章違紀并受警告處分2次者,應記一次記過處分;在2年內累計2次及以上較重違章違紀并受記過處分2次者應記一次記大過處分;在勞動合同期內累計2次較重違章違紀而記大過處分者,內外勾結竊電者,應按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員工受違章違紀處分的,分別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經濟處罰:

          1、員工在安全生產中違章行為的經濟處罰按《江西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違章下崗處罰管理辦法》(贛電安【28】1號)執(zhí)行;

          2、受通報批評:自通報批評之日起,停發(fā)績效獎金2個月;

          3、受警告處分:自處分之日起,停發(fā)績效獎金2個月,并工資下浮一崗;

          4、受記過處分:自處分之日起,停發(fā)績效獎金4個月,并工資下浮二崗;

          5、受記大過處分:自處分之日起,停發(fā)績效獎金6個月,并工資下浮三崗。

          第十五條 員工受違章違紀處分,兩年內不得參加本單位競聘、晉級和評先、評優(yōu)工作(含參加上一級單位的招聘)。

          第十六條 員工被公安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處拘留、審查期間,停發(fā)其工資、獎金等薪酬,僅按所在地市(縣)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生活費。

          第六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七條 各單位對員工處以警告及以上處分的,由各職能部門提出意見,并填寫《員工處分審批表》,由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員工因嚴重違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事前備案。

          第十八條 員工對違章違紀行為處分有異議的,可在15天之內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對員工違章違紀有上級管理規(guī)定的,是中共黨員、干部的除按本《辦法》予以追究外,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員工嚴重違法違紀,由司法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為省公司對員工違章違紀行為管理的規(guī)范性約束文件,各專業(yè)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專項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省公司系統(tǒng)各單位要結合企業(yè)自身的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員工違章違紀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9年元月1日執(zhí)行,本辦法解釋權歸江西省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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