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許多企業職工反映工資低,收入差距大。低到什么程度?在社會最低工資標準上下;差距有多大?十幾倍、幾十倍。職工們不理解,為什么工人的工資那么低,差距那么大,工人的工資是以什么標準確定的?
據了解,在不少企業,企業給工人定工資,通常是這樣兩個標準。一是以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為標準。勞動力多了,即供過于求了,工資水平就下來。二是以社會最低工資標準為標準,政府定600元,企業就給定600元,或稍高一些。政府提高標準,企業也相應提高標準。這樣,企業既不違法,還減少了勞動成本。
這兩種定工資的標準,都脫離了制定工資的基礎——效益與價值。工資是勞動力價值的貨幣表現形式,工人工資的多少,應該以他們創造的價值為尺度。一般來說,工人為企業創造的價值越大,他的工資就越高,反之,工資就低。有些企業效益并不差,經營者的工資高于工人數十倍以上,工人的工資卻停滯不前或漲幅很小。這是什么原因呢?答案只有一個,就是企業對勞動者創造價值的占有。
企業雇用勞動者,應該是一種公平交易。但在現實的勞動關系中,企業處于絕對的強勢地位,而勞動者則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勞動者在工資談判的博弈中少有討價還價的資本,為了保住飯碗,維持生存,他們只能默默承受低廉的工資,認同這種不公平的交易。
企業效益提高了,經營者漲工資,工人也要相應漲工資;工人工資不漲,企業經營者的工資也不能漲。這應該形成一個制度,即企業效益增長與職工工資同步增長的制度,這才是給職工定工資的最科學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