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政府采購的績效評價主要是看采購資金節約率,而政府采購節支額、節支率到底按什么口徑計算,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各地采用的統計口徑也不一致,有的按市場價與合同價的差額計算,有的按最高報價與合同價的差額計算。
另外,在對節約資金的計算上,往往注重所獲得的價格的優惠,而沒有按整個采購活動的投入及預期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綜合評價,同時這種比照并沒有兼顧采購質量、性能以及政府采購的多種目標和原則,因此缺乏合理性和客觀性。
目前,按照國際慣例和國外關于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研究及實踐成果來看,大多數國家引入了經濟、效率和效益(簡稱“3Es”)作為政府采購績效評價的基本目標,并且收到不錯的效果。政府采購支出的經濟性是政府采購活動的先導和基礎,效率性是政府采購有效機制的外在表現,效益性是政府采購活動最終目標的反映。經濟、效率和效益三者之間彼此相互關聯,缺一不可。如果不考慮采購項目的性能、質量、售后服務等效益因素而一味追求采購資金的節約、效率,則會導致政府采購偏離其最終目標;而為了取得最終目標卻不計成本、不計任何代價、不考慮效率,將最終導致財政資源的浪費和不足。只有三管齊下,政府采購部門才可能用最低的成本、最少的資源投入、最高的效率提供被指定數量和要求的貨物、工程或服務,才能取得最好的效益。因此,我國在政府采購的操作實踐過程中,績效評價也應該借鑒國外先進經驗,著重圍繞“3Es”展開。
一是經濟性指標。經濟性指標表示政府采購項目投入成本的最小化程度,要求“做事情要盡可能節約”。政府采購經濟性指標應包括以下內容:政府采購實際支出數額與預算支出數額相比是節約或超支;預算編制的合理性等。二是效率性指標。效率性目標表示政府采購項目的運行時效、規范化程度和資金使用效率最大化以及采購執行、管理機構的組織工作最優化,要求“把事情做好”。政府采購效率性指標應包括的內容有:采購是否具有時效性,從預算編制到采購完成所經過的采購環節、采購時間是否合理;政府采購的規范化程度;各采購執行、管理機構的組織績效等。三是效益性指標。效益性指標表示采購項目對實現政府采購最終目標的影響程度,要求“做正確的事,并且把它做好”。政府采購效益性指標應包括以下內容:政府采購過程是否實現公正、公平采購;政府采購資金規模占本地區或部門財政支出的比重是否合理;采購對象是否滿足各級政府行政辦公、公共服務以及公共工程建設等的物資或服務的需要;采購對象的價格、性能、質量、售后服務綜合評價是否最佳;采購人、供應商的滿意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