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10篇
在現在社會,接觸到崗位職責的地方越來越多,崗位職責是指工作者具體工作的內容、所負的責任,及達到上級要求的標準,完成上級交付的任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制定崗位職責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1
一、礦長是本礦防治煤與瓦斯事故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瓦斯治理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與瓦斯管理細則》;審定、頒發本單位的瓦斯治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定瓦斯治理安全生產計劃。
三、定期檢查、指導防治瓦斯工作,解決瓦斯治理所需勞動力、財力、物力,保證瓦斯治理工作的實施。
四、經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瓦斯治理情況,解決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定期組織瓦斯治理工作專項檢查,并進行分析總結,對瓦斯治理工作進行全面平。
六、重視瓦斯治理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瓦斯治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瓦斯治理知識,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七、按規定為職工配備保障瓦斯治理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礦井發生瓦斯事故后,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負責搶救指揮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
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2
1、在礦長領導下,協助礦長做好礦井通風管理的各項工作,具體負責全礦日常通風管理各項工作。
2、對全礦通風安全一切日常工作負主要責任。
3、配合總工程師制定礦井通風系統的總體規劃,根據井下實際制定各工作面配風計劃。
4、組織本部門人員進行班前安全和通風知識學習,定期和不定期組織通風檢查。
5、負責審核、檢查各區隊作業規程中有關通風管理措施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6、掌握礦井通風管理的第一手資料。如巷道的'風阻、風量分配、氣候條件、瓦斯涌出等情況。
7、嚴把通風設施質量關,加強通風人員、瓦斯檢查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種通風管理制度。
8、對破壞通風設施的現象有權作出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3
1、在礦長的領導下,主管全礦的后勤工作,直接對礦長負責,具體分管辦公室、環保科、保衛科及賀昌礦的對外協調工作。
2、負責賀昌礦后勤工作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并監督各相關單位落實實施。
3、負責組織召開后勤保障會議,監督落實會議安排的事項,提高為一線服務的質量與水平。
4、定期對分管的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及時發現問題并積極幫助解決。
5、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文明生產,提高服務質量,搞好對職工的思想教育及職業道德教育。
6、協調好地方關系,維護企業利益,及時向礦長請示匯報。
7、做好領導安排的其他事情。
8、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礦井管理條例》中得規定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4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技術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技術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技術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技術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5
一、崗位標準
1、具有煤炭院校采礦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3、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并做到持證上崗。
二、工作標準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通報、通知等,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先安全后生產,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負責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
2、督促分管單位制定安全措施計劃、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并檢查其執行情況。主持編制年、季、月生產準備實施計劃,確保生產接替,認真組織計劃的貫徹實施,按期完成和超額完成準備任務;
3、參加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協助礦長貫徹執行;
4、配合總工程師研究、落實開拓布置,抓好生產準備的銜接,組織正規循環,不斷提高工效,提高單進,對于個別工程,要拿出提高經濟效益的選擇意見;
5、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斷改善安全條件,為安全生產創造良好的環境。對重大安全問題邊處理邊向礦長匯報,并會同礦長研究處理;
6、分管礦井運輸系統管理工作,確保車皮的正常周轉,組織開展運輸會戰和運輸質量標準化;
7、負責分管范圍內職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及安全技能培訓工作,針對各崗位工種的工作實際,拿出有針對性、強制性的培訓的.辦法,使職工上標準崗,干標準活,對施工工藝努力做到具體化、細節化、規范化、標準化,達到提高職工安全防患意識的培訓效果;
8、組織職工改進和提高掘進工藝、作業方法。采用先進裝備,開展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技術水平和操作能力,支持與安全有關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9、加強管理,搞好增產節約,認真按設計施工,杜絕無效進尺,提高各種材料的回收利用;
10、主持生產準備會議,及時平?力量,組織有關部門及時解決關鍵性問題和薄弱環節;
11、對分管單位的違章違紀和事故責任者,會同安監科長追查處理;
12、參加礦安全辦公會和本職范圍內的安全檢查工作,抓好生產過程中的煤質管理工作;做好礦長指派的其他安全工作。
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6
1、在礦長領導下,負責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防治地質災害相關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配合礦長貫徹上級有關防治地質災害方面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規定。
3、對分管單位防治地質災害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制定并實施防治地質災害管理工作計劃,落實防治地質災害方面管理措施。
4、經常深入現場,加強現場管理,解決和處理防治地質災害方面的問題,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
5、負責抓好分管范圍內的.防治地質災害方面各項措施、方案的實施。
6、抓好分管范圍內的質量標準化和文明生產工作。
7、抓好分管職能部門的防治地質災害業務保安工作。
8、按照地質災害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分管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和整改。
9、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雨季“三防”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
10、配合總工程師搞好防治地質災害安全技術措施工程的實施
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7
。薄⒆ズ梅止芊秶鷥鹊陌踩a工作,對分管范圍內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負責。
。病⑸钊氍F場,對分管范圍內的隱患治理和制止“三違”負責。
。、每月定期組織分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對隱患整改措施的落實負有直接責任。
。、每月定期組織分管范圍內安全大檢查,落實安全目標。
5、協助礦長組織分管范圍內的事故調查、分析,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組織分管范圍內職工安全活動,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
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8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通風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風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9
1、在礦長的領導下,對全礦的“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執行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防治水”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規程、文件及有關安全會議精神,牢固樹立“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督促檢查分管業務的.“防治水”崗位責任制、業務保安崗位責任制及相關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4、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組織業務部門研究解決“防治水”中存在的問題。
5、組織編制礦井生產計劃時,參加編制“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6、定期主持召開、參加“防治水”安全會議,對“防治水”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布置,分析解決“防治水”事故隱患。
7、參與制定“防治水”技術措施、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并組織實施。
8、合理集中生產,合理勞動組織,改善“防治水”條件。
9、在安排組織生產時,要優先考慮“防治水”安全需要,防止“防治水”重特大事故發生。
10、對分管范圍內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崗位責任制的行為和情況進行追究。
11、按時參加“防治水”安全會議和“防治水”安全檢查。
12、發生“防治水”安全事故時,組織事故搶救指揮,參加事故調查,提出防范措施。
13、負責其它分管業務的“防治水”安全工作。
生產礦長崗位崗位職責10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生產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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