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校長的崗位職責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受上級黨委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外代表學校,對內(nèi)主持學校工作,對學校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具有在教育、教學重大問題上的決策權和日常行政工作中的指揮權。主要職責:
1.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規(guī),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認真執(zhí)行上級黨委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依法治校,努力提高學校的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
2.全面規(guī)劃,統(tǒng)一安排學校的各項工作,組織制訂和實施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經(jīng)常檢查工作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認真總結學期、學年工作,并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3.主持召開學校辦公會議和行政會議,研究學校工作,決定重大事宜,并經(jīng)常向上級政府、行政部門請示、匯報工作。
4.領導學校的政治思想、教育教學、體育衛(wèi)生、總務后勤、安全保衛(wèi)、勤工儉學及教職工聘任、培訓工作。
5.負責健全學校行政指揮系統(tǒng),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保證學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6.保障教代會行使自己的職權,在決定廣大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廣泛征求教職工的意見,關心群眾生活,努力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7.處理學校公共關系,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組織制定教職工考評標準和辦法,對教職工的德、能、勤、績作出正確評定,并據(jù)此對教職工進行職稱及崗位聘任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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