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保安,入職1個月在試用期提出離職,公司批復月底辦手續,但在最后的幾天,他在喂食公司的看門狗時被咬傷,被送到醫院醫治至今,已達38天。我們到醫院了解情況后,醫生說已痊愈,但保安仍舊說傷處還有疼痛、麻木感,并且讓公司給出承諾,如果傷口10年后復發怎么辦?住院期間的生活補助怎么解決等等,并說這些問題不解決清楚就不出院。
作為HR該如何處理此類事件?首先,員工因工作原因被咬傷醫治的所有費用,一是公司可以先行墊付,二是積極走工傷申請報銷流程,包括員工住院期間的生活補助等一并解決,但需要時間。這些規定和流程可以給員工本人及家屬講清楚,不是急就可以辦到的,只能員工本人積極配合才可能盡快將有關費用拿到手。
其次,醫生說“已痊愈”,一定要想辦法讓其在該員工的住院病例歷上寫明,一要給醫生好好交流溝通,必要時可遵守潛規則;二要尊重事實,不可要求醫生做違背事實和良心的事;三要及時性,以防隔夜生變,或者員工本人或家屬覺醒而先行找到醫院、醫生做手腳;四是向醫生了解傷處有疼痛或麻木是不是正常的,或者是不是員工本人在撒謊。這樣,員工賴在醫院就沒有事實根據。
再次,傷情穩定后,建議員工或家屬申請傷殘鑒定,賠付標準以傷殘鑒定等級標準為準。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至于精神類損失賠償,不在工傷賠償范疇內;在公司條件許可和員工明道理的情況下,公司方面可以自愿、適當地考慮給員工一些額外的經濟補償;屬于員工得寸進尺、胡攪蠻纏、借機要挾,則按法規和原則處理;
最后,公司方面要做好問題的反思,重點預防員工試用期和離職交接期這兩個時段的工作安全問題。對于一些流動性和風險性相對較大的崗位,人員錄用后,注意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和購買社保;已申請離職員工在崗期間,工作安排和離職時間要適當調整和縮短,避免最后幾天工作狀態松懈造成的工傷事故。
出現工傷事故,對員工和公司雙方都是一種傷害。處理方式要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員工作為相對弱勢一方,公司方面可以適當從人性化角度出發考慮一些額外補償,員工方面也不能借機提過分的要求,畢竟是法治社會,遵紀守法是前提,這對雙方都是一種約束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