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量勞動爭議案件的涌現,勞動爭議日益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在勞動爭議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法律一向秉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證據是否確鑿直接決定勞動仲裁訴訟的勝負結果。那么面對勞動爭議該如何進行舉證?又該如何控制企業的管理風險呢?
很多HR在實際工作當中,遇到勞動爭議,都知道“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閆炳方律師講到,“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屬于一般性原則,有些特殊情況,是會采用例外原則,即“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現場一些HR表示對此原則不是很了解,希望閆律師可以講細致些。為此,閆炳方律師特舉出一個實例來和在場HR們分享。
員工王某2010年入職加入一家公司,但是公司沒有和王某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保險。在工作一年之后,王某因不滿公司做法,申請離職。離職后,王某心有不甘,向勞動仲裁提出了訴訟,希望前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在這個案例中,又該采用什么舉證原則呢?現場有些HR表示說應該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有少數幾個HR認為應該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大家看法不一。
對此,閆炳方律師為大家進行了講解。在這個案列中,實際會兩個原則都會采用到。員工王某提出申請,要求該公司賠償雙倍工資。那么首先就需要勞動者先提供證據,證明他和該公司曾經存在過勞動關系,才可進行后續是否賠償的審理,否則無法受理。這個即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其次,如果員工王某可以拿出有力證據,如銀行卡工資發放記錄,不僅可以證明他確實和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且還可以依此金額作為證據,要求公司進行雙倍賠償。那么這時才需要公司HR進行舉行?梢葬槍ν跄乘峁┕べY記錄金額是否真實等信息進行舉證說明等等。這個即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此外,閆炳方律師又為在場HR們講解了2013年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形式、無需舉證情況的一些新變化,幫助在場HR們了解法律新形式,從而規避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