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牽涉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處理不當就會引發或激化勞資矛盾,是勞動爭議和糾紛的高發地帶。同時,由于休假問題的法律法規及地方性規章眾多,標準不一,使得HR們在處理這些問題時容易出現適用混亂的情況。
現在網上已經流傳出網民自制的2014年放假安排表,但是細心人一看就會發現,表中所寫2014年整體的法定節假日有39天。根據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只有31天,所以這份放假安排表的真實性一戳即破。周律師指出,網民自制休假表的現象,也為HR們提了一個醒,現在員工心理普遍認為自己享受的假期少或是假期沒有得到落實,對于休假問題處于一種焦慮狀態,如果HR們處理不當,矛盾可以說是一觸即發,所以HR們更要重視員工休假問題。
有位HR提問說:“我們公司是做生產的,為了方便管理,公司規定在每年年底的時候統一為員工安排年休假,但是有的員工就提出了質疑,覺得不應該由我們單方安排,請問我們公司這么做違法嗎?”
現場有些HR表示認同該公司的做法,有些卻認為不行。為此,周律師解答道,根據法條規定,企業在安排年休假時,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在結合員工本身的意愿來統籌安排年休假,企業本身在安排年休假時具備自主權,所以你們公司統一安排員工休年休假是可以的。但如果企業因為生產力不足,想節約成本,單方面安排員工休假從而拒絕支付工資,這樣的做法就是違法的了,所以大家需謹慎處理。
那么是不是每位員工都可以享受年休假呢?周律師回答說并不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些員工是不享有年休假待遇的: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但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其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如果員工在享受完年假后,出現了以上情形,周晨律師解釋說,這樣的情況則該員工在下一個工作年就無法在享受年休假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