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強烈要求不繳納社保,HR該怎么辦
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自愿放棄社保申請書對用人單位無法律效力。下面和yjbys小編一起來看看詳細的內容!歡迎閱讀!
很多HR伙伴遇到這樣的問題:員工告訴公司不用給他繳納社保,直接發現金給他,并愿意簽訂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書,那么,這樣做可行么?
首先員工的.承諾書并不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公司不能免除自己法定的繳費義務,如果勞動者發生人身傷害構成工傷,用人單位將會產生更大的損失。
其次,應向員工解釋不繳納社會保險,表面上員工的工資多了,但其在養老、醫療、失業等情況下也就失去了社會保障,這些風險如果由自己承擔,是難以應對的。
所以這樣做是不可行的。
案例分析
宋某于2015年8月4日入職上海市某公司,入職時宋某出具《申請書》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
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宋某由于舊病復發,請假前往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96448元,該費用由宋某自行墊付。該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及《出院通知書》,醫囑建議全休三個月。
2016年8月1日,宋某返回公司上班,打算向公司申請報銷一部分醫療費用,但是與公司發生爭議。該公司不同意支付,“打官司”開始了:
▼宋某訴至法院,一審勝訴
仲裁和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未繳社保導致宋某不能報銷醫療費,公司需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公司需支付宋某醫療費56554.2元。
▼該公司不同意支付,提起上訴
公司認為宋某在職時未能及時參保,宋某亦有責任,不同意支付醫療費56554.2元。宋某認為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費用的責任在公司,公司應當承擔醫療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雖簽訂了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的承諾,但其放棄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義務,應認定為無效。
宋某于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在醫院住院治療,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如果用人單位未能依法為員工繳納醫保費的,未繳納期間所屬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相關規定承擔,賠償員工損失。
因此,在上述時間段發生的醫療費用人單位應予以承擔。一審法院經核算,公司應向宋某支付醫療費56554.2元正確。
▼該公司依舊不同意支付,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表示:原審做得對,駁回了該公司的再審申請。
經核算,公司應向宋某支付醫療費56554.2元,原審判決該公司向宋仁前支付醫療費56554.2元正確。
看完案例,HR小伙伴是不是都方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保,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自愿放棄社保申請書對用人單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并且還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很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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