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協議書
根據《北京市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規定》的有關精神,北京市
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甲方)和職工
(以下簡稱乙方),經協商,就乙方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接受管理達成以下協議:
一、本協議期限為 年 月。從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1、根據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下崗證》;
2、為乙方發放基本生活費;
3、為乙方代繳社會保險;
4、掌握了解乙方的求職情況,負責提供再就業服務、組織乙方參加職業指導、再就業訓練、推薦就業機會,幫助乙方實現再就業;
5、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直至解除本協議,并通知原單位解除其勞動合同;
6、負責處理協議期間乙方有關勞動、就業方面問題。
(二)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1、憑《下崗證》領取基本生活費,享受甲方為其代繳的社會保險;
2、憑《下崗證》到就業服務機構免費參加職業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及再就業培訓;
3、憑《下崗證》免費參加市、區縣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舉辦的招聘洽談會;
4、享受國家及本市規定的有關就業、培訓優惠政策;
5、主動接受職業指導,積極參加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洽談會。積極參加再就業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6、遵守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每月定期向再就業服務中心報告自己求職情況;接受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管理。
三、下崗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再就業服務中心可以提前解除本協議,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實現再就業的;
2、期滿仍然未能實現再就業的;
3、自謀職業的;
4、由于個人原因,兩次不接受再就業服務中心安置就業的';
5、兩次不參加再就業服務中心為其組織的再就業培訓;
6、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嚴重違反協議或再就業服務中心規章制度的;
7、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判刑、勞教的;
四、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五、本協議書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企業再就業管理委員會監督執行。
甲方:北京市 乙方:
再就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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