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以上不簽書面合同視為簽訂長期勞動合同范本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一年以上不簽書面合同的,就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針對目前越來越嚴重的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合同法》進行了多方面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規定,一年以上不簽書面合同的,就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是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合同的`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是規定終止合同時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每年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四是明確規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又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實際情況看,目前所發生的勞動爭議,大多數都是由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所引起的。《勞動合同法》的頒布,使廣大普通的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有了更加充分和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武器。
人民法院應當對拖欠工資單位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對工資拖欠問題予以了特別的關注,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程度嚴重的需予以處罰。同時還規定職工一方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勞動合同法征求意見近20萬條70%是職工反映
全總書記處書記、紀檢組組長張鳴起介紹說,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到的近20萬條意見中,有近70%是職工反映的。全總代表職工反映的上百條意見建議,絕大多數得到了立法機關的認可和采納,并在法律條文中給予體現。
派遣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作了專門規定,從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義務分配、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務派遣的使用范圍、同工同酬、連帶責任等方面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范和限制,為我國勞務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勞動者自身不愿意再續簽合同將不獲得經濟賠償
全總書記處書記、紀檢組組長張鳴起回答記者提問時說,勞動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意繼續再簽訂勞動合同,將不給予這種經濟賠償。如果用人單位還要和這個勞動者繼續簽訂合同,而勞動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意繼續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來繼續續訂,并且提高勞動者的待遇,但是勞動者不樂意進行續訂,這個時候不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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