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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導游勞動合同參考

        時間:2020-12-14 18:52:39 勞動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導游勞動合同范本參考

          《旅游法》明確了導游與旅行社的勞動合同關系。下面是關于導游勞動合同范本,歡迎閱讀!

        導游勞動合同范本參考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省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有關規定,_____旅行社(甲方)因工作需要與(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各項條款。

          一、同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

          二、工作任務:乙方在導游崗位上從事導游工作,按照旅行社和《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要求,按時優質完成任務。

          三、勞動保護:  a)甲方根據本企業規定為乙方配發工作服。  b)帶團外出含個人旅游保險! )利用淡季免費對導游進行各地景點考察學習。

          四、勞動報酬:工資采取與經濟效益掛鉤考核的辦法,多勞多得。  1、乙方組團出游的,乙方獲利潤的____%! 2、帶游客到華西賓館、羅敷女賓館住宿提____%酬金。  3、由旅行社委托地接:東山門____元/次、西山門____元/次、西岳廟____元/次! 4、外出帶團____元/天。

          五、勞動紀律: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旅游政策法規,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學習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維護甲方的聲譽,愛護甲方的財產。給甲方造成損失按____--____倍賠償。

          六、合同終止:凡有違反政策法規的或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終止和同。

          七、以上合同條款如有未盡事宜可協商補充,補充合同與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_____旅游管理局一份。

          甲方:_____旅行社

          乙方:

          導游證編號:  _____旅行社總經理:

          電話:  手機:  傳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延伸閱讀:

          根據國家旅游局《2013年全國檢查導游員情況通報》,自“導游管理系統”開始運行至2013年底,系統內登記導游員已達737720名,旅行社、導游服務機構所屬導游員分別為275239人和462481人,占全國導游員總數的37.31%和62.69%。對于近63%的社會導游而言,搞清楚自己與誰有勞動合同關系尤為重要,一旦在帶團工作中發生人身傷害,可以合理主張合法權益。

          導游受旅行社委派,為旅行社帶團,是否就可以認定導游與旅行社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筆者認為,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旅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游法》明確了導游與旅行社的勞動合同關系。但在實際操作中筆者發現,對于“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這一條款,旅行社的解讀不盡相同。比如,一家旅行社聘用與另外一家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導游,是否需要再簽訂勞動合同;旅行社委托導游服務機構的導游帶團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等等。

          旅行社一旦與導游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就意味著該旅行社要為該導游繳納社會保險費,發工資。更重要的是,導游帶團過程中一旦發生人身傷害,旅行社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事實上,如果這名導游能夠一年四季都為這家旅行社工作,旅行社愿意為其提供法律所要求的各種保障,但對于導游服務機構派遣的導游,旅行社不愿意也不可能與只為其帶過一次團或偶爾帶團的`導游簽訂勞動合同。

          從頂層設計的角度看,《旅游法》沿用《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申請領取導游證雙渠道制度。筆者以為,正是這項制度,讓導游的勞動合同關系復雜了。

          在界定導游勞動合同關系問題上,《旅游法》規定的“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和“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制度設計似乎不太兼容。

          這就意味著,《旅游法》設立的導游勞動關系制度,并沒有真正解決導游的勞動合同關系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很明確,沒有爭議。有爭議的是,導游服務機構到底是一個什么組織,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是否應當與導游簽訂勞動合同?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旅行社聘用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報酬。”

          這個規定似乎規定的很明確,旅行社只要聘用導游就要與導游簽訂勞動合同。但現實問題是,我國有70多萬導游、2.7萬多家旅行社,他們彼此之間有相互交叉的合作關系。在旅游旺季,一家旅行社要與所有合作的導游簽訂勞動合同,需耗費不小的人力和物力。

          《國家旅游局關于促進導游行業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二、充分發揮導游行業組織的作用,(五)推動導游注冊工作平穩過渡。各地旅游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導游行業組織按照《旅游法》的規定履行導游注冊職能,社會導游人員服務管理機構將不再承擔《國家旅游局關于建立社會導游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意見》規定的注冊登記工作。各地應結合導服機構的性質與市場發展情況,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與時間推進表,鼓勵導服機構積極探索向勞務中介機構或勞務派遣單位轉型。”

          按照該規定,導游服務機構今后可能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導游行業組織,原來在導游服務機構注冊的社會導游將由導游行業組織管理。導游行業組織會與導游簽訂勞動合同嗎?未來可能的情況是,社會導游將與勞務派遣單位形成勞動合同關系,但時間尚未確定。

          《國家旅游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導游指導意見):“二、主要工作:(四)理順旅行社與導游的關系:旅行社應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的導游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在1個月以上。勞動合同應明確雙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等內容。臨時聘用的導游,應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并獲得原用人單位同意的人員。臨時聘用時,旅行社可與其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此規定需要界定的是,什么是人事關系?社會導游在導游服務機構或導游行業組織注冊,其關系是否屬于人事關系?

          基于我國公法性判斷標準,人事關系一般表述為:國家機關(包括參照《公務員法》執行的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與其具有公職身份的工作人員的勞動力使用關系。它不包括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勞動力使用關系,也不包括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聘用關系。

          二、現實情況及建議

          目前,中國導游的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如下:⒈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的專職導游;⒉具有公職身份的社會導游,通過導游服務機構換發導游證,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人事關系的導游;⒊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導游。

          按照《導游指導意見》的規定,旅行社聘用導游時:⒈如果該導游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則旅行社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⒉如果該導游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且獲得原用人單位同意的人員,則旅行社與其簽訂勞務合同。

          這項政策的好處是:如果導游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則旅行社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比如,旅行社在聘用導游服務機構、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的社會導游時,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且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上。在這個勞動合同期限內,其他旅行社再聘用這位導游,僅需要簽訂勞務合同。

          我們知道,旅行社不愿意簽訂一個月一簽的勞動合同,其原因不僅僅是社會保險費用高、承擔的責任風險大,更重要的是這類導游的忠誠度不高。從這個角度講,這項政策能否有效落地,還需要實踐檢驗。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旅行社如何與導游簽訂勞務合同。按照規定,“臨時聘用的導游,應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并獲得原用人單位同意的人員。臨時聘用時,旅行社可與其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即只有臨時聘用導游才能與旅行社簽訂勞務合同,而界定臨時聘用導游的前提是“獲得原用人單位同意”。比如,一導游的人事關系在工商局,旅行社在聘用時,該導游要獲得工商局領導的同意;再如,一導游的勞動關系在某國有企業,旅行社在聘用時,該導游要獲得該國有企業領導的同意;還有,一導游勞動關系在其他旅行社,旅行社在聘用時,該導游要獲得其他旅行社領導的同意。很明顯,前兩種情況的操作性不強。

          因此,《導游指導意見》能否有效落地,指導旅行社與導游的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還需時間檢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位社會導游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他在給某旅行社帶團過程中,若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該導游能否依據《導游指導意見》,“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的導游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在1個月以上”的規定,主張與旅行社勞動合同關系成立?

          筆者認為,想要徹底解決導游的勞動關系問題,還需要從頂層設計開始。其實,解決導游的勞動關系問題,既復雜,又簡單。復雜的是,現行導游證申請實行雙渠道,即要么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要么通過導游行業組織申請導游證,這種制度設計,是勞動關系混亂的原因之一。

          筆者以為,現今,導游供給處于供過于求狀態。對于那些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不在旅行社且經常不帶團的社會導游,沒有及時處理,是導致導游勞動關系混亂的又一原因。

          簡單的是,可取消導游行業組織可以申請導游證的規定,統一由旅行社申請且所有申請導游證的人員必須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凡是未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的持證導游,一律取消導游證,不得再執業。這樣便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導游勞動關系難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旅行社愿意為“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的導游簽訂勞動合同”,一旦這位導游出事,該旅行社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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