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繳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借款合同是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征稅”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采取的是正列舉的方式,只對列舉出來的憑證征稅,未列舉的一律不征稅。
因此,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視同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如果您還不確定,那么您也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還可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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