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簽約技巧
1、租賃物的條款
租賃物的確定是簽訂租賃合同的首要任務。租賃物條款應首先確定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和用途(租賃物如系不動產(chǎn),應確定其地理位置、周圍四至、面積及其他相關情況;如系動產(chǎn),應確定其規(guī)格、型號、品牌和其他相應約定;租賃物如有從物的,應約定對從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等。
注:約定租賃物的條款應約定租賃的適用范圍、用途。
2、租金條款
租金約定是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明確的條件。租金條款應包括租金的數(shù)額,交付期間和交付方式。租金可以約定具體的數(shù)額,也可以約定租金的計算方式,在二者都進行約定時,還應約定二者的關系。租金條款通常還約定租金遲延支付時,承租方須負擔的遲延利息。
3、租賃期限的.條款
租賃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如未能返還租賃期限,合同的租賃期限應視為不定期,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要求終止租賃合同,但出租人終止租賃合同時,應給承租方一個合理的寬限期,使承租人能及時找到其他合適的租賃物或進行搬遷等相應事項。當事人還可以約定更新或默示更新租賃期,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協(xié)商變更。
4、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的維修保養(yǎng)責任條款
租賃物的修繕義務的構成要件應包括以下四項:
(1)租賃物有修繕的必要,是指租賃物需要修繕方能滿足承租人依約定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
(2)有修繕可能,是指損壞的租賃物在事實上能夠修復,在經(jīng)濟上也合算。若租賃物在事實上亦不能修好,或雖能修好,但花費較高,在經(jīng)濟上不合算,則無修繕的可能。
(3) 在租賃期間內(nèi)的修繕。如約定或依習慣應由出租人修繕,承租人必須聽通知出租人,否則出租人不負修繕義務;如約定由承租人修繕租賃物的,承租人的通知義務僅在有約定時為之,但承租人修繕應保存單據(jù),在租金中作相應的扣除,但當事人約定的租金已把這一因素考慮進去時,承租人不得要求減免租金。
(4) 當事人雙方約定由哪方承擔對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的維修保養(yǎng)義務,一般來講,對租賃物的一般維修保養(yǎng)多由承租人負責,而對于租賃物的大修,一般都是由出租人負責。
5、租賃物的法定負擔和使用的條款
租賃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必須約定由誰承擔租賃物的法定負擔,如稅款捐款等費用,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應由出租人負擔該稅捐款的費用。
出租人對于承租人為租賃物所支出的特定非要用有償還的義務,這些費用包括:有益費用和必要費用(有益費用----是指承租人支出的使租賃物價值增加的費用;必要費用----是指維護租賃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必要費用中:為維持租賃物的能力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動物的飼養(yǎng)費用、汽車加油的費用、機器設備上潤滑油的費用、水電氣費等,一般應由承租人承擔;為維持租賃物的使用收益而支出的費用,如房屋的維修費用,汽車補輪胎的費用等,應由出租人負擔,若此項費用已由承租人支出,出租人有償還的義務)。
6、通知義務的條款
通知義務條款通常應約定的為通知事項包括:
(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之必要時,出租人對租賃物負有維修保養(yǎng)義務,負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時,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有無修理必要和防止危險之必要,應以是否會損害承租人、出租人及第三人利益為判斷標準,盡管危險的存在不會妨礙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但如不及時處置會損害出租人利益的,也應為通知)
(2)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
(3)其他約定性通知的事項。如租賃物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或遭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二發(fā)生損失的,承租熱應及時通知出租人等。
承租人在發(fā)生上述應為通知事項時,即使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承租人負擔通知義務的,承租人也應負擔該通知義務。因為,該通知義務是承租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擔的附隨義務。
7、押金條款
在大額標的物出租時,法律不允許收取押金。在私房租賃中,法律禁止出租人收取押金。
8、轉租條款
轉租應經(jīng)出租人同意,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一般情況下,出租人未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有權轉租或合同雖無約定,但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但不動產(chǎn)租賃中,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有權將租賃物的一部分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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