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系地址:
證件號碼: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聯系地址:
證件號碼: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甲乙雙方經協商,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本合同,并就以下各條款達成協議:
第一條:租賃范圍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將上海市路弄號室的房屋及其設施租賃給乙方,計租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甲方《房屋產權證》(產權證編號:____________)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____之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另作他用或轉租。
第二條:提供設備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房內設備另立清單合同,清單合同與本合同同時生效等設施。
2、乙方使用上述設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1、租賃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租賃期滿后乙方若需續租,須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約條件下,及在本合同租賃期內,乙方誠實履行本合同各項責任的前提下,則乙方有優先續租權,但須重新確定租金和簽訂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
租金為每月人民幣,如租期不滿一個月,可按當月實際天數計算。
第五條:支付方法
1、租金須預付,乙方以每_____個月為一個支付周期,乙方每_____個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關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內支付下____個月的租金,以此類推。
2、乙方須將租金付給甲方抬頭的銀行賬號:
開戶銀行:
賬號:
抬頭:
3、乙方也可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物業管理費及其它費用
1、物業管理費由方按照物業管理公司的有關規定和收費標準支付。
2、租賃場所內的清潔由乙方自行負責。
3、其他因使用該房屋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費等。
第七條:押金
1、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簽訂本合同時,乙方應支付給甲方____個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計利息,合同終止時,退還乙方。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則押金不予返還;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則應將押金全額返還并賠償乙方壹個月的租金費用作為因租房造成的損失。但因市容整頓和市政動遷而無法續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損失賠償,此合同即可終止。
2、租借期內,無特殊情況,甲乙雙方不得私自隨意加減租金和更改終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權向乙方查閱支付國際長途的費用,或乙方使用國際長途電話,可由甲方代買"國際長途電話使用卡",費用由乙方支付(根據卡上密碼可在室內電話機上直撥)。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
第八條:禁止租賃權的轉讓及轉借
乙方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1、租賃權轉讓或用作擔保。
2、將租賃場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借給第三者或讓第三者使用。
3、未經甲方同意,在租賃場所內與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條:維修保養
1、租賃場所內屬于甲方所有的內裝修及各種設備需要維修保養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或物業公司,甲方并及時安排維修保養。重要設備需要進行大修理時,應通知甲方。
2、上述維修保養費用由甲方承擔,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則費用由乙方承擔。
3、屬乙方所有的內裝修及各種設備需要保養時,由乙方自行進行并承擔費用。
第十條:變更原狀
1、乙方如對所租的房屋重新裝修或變動設備及結構時,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實施上述工程時,須與甲方及時聯系,工程完畢后應通知甲方檢查。
3、乙方違反本合同上述規定的,甲方有權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關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對甲方、其他租戶或者第三者造成損害時,一切賠償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甲方免責:
1、因地震、水災、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過失造成的火災、盜竊、各種設備故障而引起的損害,甲方概不負責,但甲方有過錯或重大過失的情況除外。
2、乙方因被其他客戶牽連而蒙受損害時,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三條:乙方責任
1、必須遵守本大樓的物業管理制度。
2、必須妥善使用租賃場所及公用部分。
3、不得在大樓內發生下列行為:
(1)將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物品帶入樓內或實施其他有害于大樓安全的行為;
(2)給甲方或其他租戶(業主)帶來損害的行為,以及對整個建筑物造成損害的一切行為;
(3)違反社會治安、國家安全和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通知義務
1、甲乙雙方所發生的通知均采用書面形式。
2、任一方的姓名、商號、地址及總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發生變更時,須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條:合同終止
因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樓的全部或一部分損壞、破損而導致乙方租賃場所不能使用時,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十六條:合同解除
乙方如發生以下行為之一時,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1、租金及其他債務超過半個月以上未付;
2、租賃場所的使用違反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
3、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
4、違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條規定的;
5、給其他租戶(業主)生活造成嚴重妨礙,租戶(業主)反映強烈的;
6、觸犯法律、法規、被拘留或成為刑事訴訟(公訴)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等情況發生的;
7、有明顯失信或欺詐行為的事實的;
8、甲方出現前述第3、4或第7項行為的,乙方有權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對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賠償乙方遭受的損失。
第十七條:特別說明
1、除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所述原因外,租賃期內,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若遇特殊情況須解除時,須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合同簽訂后,租賃期開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須解除合同時,乙方須把已繳的押金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第十八條:租賃場所的歸還
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租賃場所內屬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內裝修各類設備、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賃場所恢復原狀,并經甲方檢查認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九條:糾紛解決
對本合同的權力、義務發生爭議時,如調解不成,可向有關管轄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國法院提出訴訟。
第二十條:補充條款
中介方: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范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有直管公房的租賃、職工與本單位的住宅租賃和廉租住房的租賃,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房屋租賃。
第四條(管理原則)
政府各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房屋租賃的監督檢查和協調、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管理資源共享。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市房產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管理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戶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查處非法房產中介服務機構。
稅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稅收征收管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六條(管理權限)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范圍內,市屬以上(含市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負責租賃登記備案。區屬以下(含區屬)單位和個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賃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備案。
五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的房屋租賃管理及登記備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登記規定)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雙方解除、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終止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告知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備案手續。
第八條(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明;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積、結構、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期限、用途;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繕責任;
(六)租賃當事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租賃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擬訂。
第九條(登記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租賃合同;
(三)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轉租房屋的,轉租人應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第十條(房屋轉租)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須征得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登記確認)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產管理部門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后發給出租人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第十二條(信息交流)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憑證。
房產管理部門為出租房屋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后,應定期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公安、工商、稅務、人口與計劃生育等部門。
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對于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將有關情況定期通報給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禁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明或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環保、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改變用途或結構)
租賃房屋改變用途或房屋結構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定價規定)
房屋租賃的政府指導價,由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后定期公布。
第十六條(違規行為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而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逾期不改正的對住宅出租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出租人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當事人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的,收繳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并可對住宅出租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出租人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義務規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等違法犯罪活動,并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計劃生育及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房屋出租人應當按規定依法納稅。
當事人偷稅抗稅的,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違法行為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民事糾紛規定)
房屋租賃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申請房產管理部門調解,也可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徇私作弊、濫用權力、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復議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例外規定)
涉外房屋租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政府發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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